新安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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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7月11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

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

年7月28日(周二)下午14:3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季诚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2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15年7月28

日9:15-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3日。经查,截止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679,184,633

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1,427,68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8.18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系统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2,63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6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席会议的公

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向佐力集团出让杭化院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91,485,40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0 %; 184,71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 %; 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 %;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 57,720 股同意,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23.79 %; 184,712 股反对,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76.13 %; 200 股弃权,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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