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来源:上交所 2015-07-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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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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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

2015 年 7 月 31 日 9:00

现场会议地点:

宁波市江东北路 339 号(宁波和丰创意广场) 宁波和丰花园酒店“和欣厅”

二、网络投票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

2015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15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

三、会议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将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投票注意事项详见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主持人:姚成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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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程 安 排

预 备 会 议

1、监事会主席报告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及有关人员情况,说明

会议的合法有效;

2、通过股东大会议程;

3、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办法(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通过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人员名单。

正 式 会 议

1、审议《关于推荐陈明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报告人:姚 成

2、审议《关于修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报告人:黄敏辉

3、审议《关于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

----报告人:董 军

4、股东代表发言

5、现场投票表决

----各股东(代理人)

6、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报告人:徐海良

7、宣读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报告人:黄敏辉

8、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报告人:律 师

9、与会董事签署文件

10、宣布闭会

----报告人:姚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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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案一

关于推荐陈明东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副董事长 姚成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鉴于褚敏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

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推荐陈明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及对陈明东先生任职资格审查,陈明东

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同意推荐陈明东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提交本次会议选举。

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陈明东先生简历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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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东先生简历

陈明东先生,1970 年 4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历

任金华电业局送变电公司财务科主办会计,浙江八达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主办会计、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浙江八

达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宾馆总经理,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室

证券事务代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主任会计师、副

主任,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明东先生

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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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案二

关于修改《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副总经理 黄敏辉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发行的“海运转债”提前赎回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

公司经营范围调整等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114.57 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085.09 万元。

二、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沿海、内河(长江)货物运输和国际远洋运输;经营国内沿海油

船、液化汽船、普通货船船舶管理业务,具体包括船舶机务管理,船

舶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与保养,船员配给与管理,船舶买卖、租赁及

资产管理,其他船舶管理服务;兼营货运中转、联运、仓储、劳务输

出服务,交通基础设施、交通附设服务设施的投资;自营和代理货物

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主营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成品油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沿海液化气体船、普通货船海务、机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兼营货物中转,联运,仓储,

交通基础设施、交通附设服务设施的投资;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代理海船

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海员证和外国船员证书除外)

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为国内航行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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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三、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4 亿股。经 1997 年股东大会通过并经甬证监办(1998)32 号文批

复股份由 16400 万股增加到 24600 万股。经 199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并经甬股改(1999)11 号文批复股份由 24600 万股增加到 49200 万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120 号文批准,

股份由 49200 万股增加到 51187.5 万股。2007 年 10 月 26 日,中国

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373 号文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08

年 1 月 9 日股份由 51187.5 万股增加到 58076.38 万股。2008 年度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 的 方 案 》 , 本 次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以 公 司 2008 年 末 总 股 本

58076.3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09 年 5 月

27 日,公司股份由 58076.38 万股增加到 87114.57 万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4

亿股。经 1997 年股东大会通过并经甬证监办(1998)32 号文批复股

份由 16,400 万股增加到 24,600 万股。经 199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并

经甬股改(1999)11 号文批复股份由 24,600 万股增加到 49,200 万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120 号文批准,

股份由 49,200 万股增加到 51,187.5 万股。2007 年 10 月 26 日,中

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373 号文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8 年 1 月 9 日股份由 51,187.5 万股增加到 58,076.38 万股。2008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的方案》,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 2008 年末总股本

58,076.38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2009 年 5 月

27 日,公司股份由 58,076.38 万股增加到 87,114.57 万股。2015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发行的“海运转债”提前赎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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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5.09 万股。

四、原章程: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114.57 万股,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它种类股份。

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085.09 万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无其它种类股份。

五、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11-15 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设置独立董事。

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11-1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3 人,并按有关规定的比例设置独立董事。

上议案请予审议。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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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案三

关于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

总经理 董军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本公司已连续多年为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且浙能富兴是本公司最大客户之一。

本公司与浙能富兴 2012 年 5 月签订的 3 年期《煤炭运输合同》(合

同编号:2012-FXYS-006)和 2013 年 5 月续签的 2 年期《煤炭运输合

同》(合同编号:2013-FXYS-030)已履行完毕,在双方良好合作的

基础上,本公司将继续为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

浙能富兴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为浙能富兴

提供煤炭运输服务构成关联交易。2014 年本公司与浙能富兴关联交

易金额为 43,811.5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及关联交易的公平

合理,浙能富兴与本公司将就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签订

《煤炭运输合同》。按 1,300 万吨合同年运量分解不同航线的运量、

运价预计,履行本合同将产生年关联交易金额为不超过 63,000 万元

人民币。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 2015 年公司向浙能富兴等浙能集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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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 76,000 万元,已将本合同中 2015 年度

履行的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在内。

一、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南岗商住 4﹟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一勤

注册资本:4 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1600000382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一般经营项目:电力燃料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浙能富兴总资产 45.63 亿元,净资产

10.80 亿元;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 231.69 亿元,净利润 5.10 亿元。

(二)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浙能富兴为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

定,浙能富兴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浙能富兴(以下简称“托运人”)与本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

将就有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一)煤炭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1、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承运人同

意接受该委托(包括国内沿海运输和国际运输),双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本着价格公允、平等互利及交易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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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标准的原则,签署合同。

2、运量:托运人将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承运人通过水路运输的

煤炭,一程运输年度数量总计为 1,300 万吨,如有增减,经双方确认

为准。承运人在保证完成上述运量的基础上,如托运人存在运力缺口,

在承运人尚有富裕运力的情况下,以同等运价优先考虑承运人,双方

同意可增加合同运量(签订补充协议)。

3、经双方协商,确定主要煤运航线的基准运价。

4、运费的结算和支付:运费按月结算,托运人应在收到付款通

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如果托运人对付款通知书所载内容

无异议,则应凭承运人开出的发票经确认无误后向承运人的开户银行

支付运费。

(二)交易事项的定价、计量原则和方法

1、交易事项的定价及计量原则。遵循长期以来双方之间达成的

一般商业交易的价格及数量为本次交易的定价、计量原则。价格根据

不同航线结合航运市场的趋势确定每条航线的基本价格,并根据运输

成本的变化合理调整附加费用。

2、定价和计量的方法:

(1)实际运价=基准运价+燃油附加费。基准运价参考市场价格

确定,燃油附加费按公历季度调整,以当季度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

公司发布的(180CST 上海港口人民币燃油价格)挂牌收市价平均值

(下称平均价)为测算依据,并确定基准值。当平均值较基准值每上

升(或下降)一定值时,则燃油附加费相应增加(或减少)一档,两

档封顶。

(2)计量。承运人应会同装货港的注册水尺计量员在装货港通

过水尺计量的方式对其运煤船舶所载煤炭的重量进行计量。为保证计

量的准确性,在进行计量时承运人应做到“三准一足”,即水尺看准、

油水算准、常数测准、煤炭重量足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以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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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的计量结果作为结算每一船次运费的依据。

(三)运输安排中的条款:双方约定船舶一程运输每航次在装载

港和目的港合并计算留港时间及因超时托运人应支付给承运人的滞

期费的标准。同时,还约定船舶的速遣时间及费率的计算方式。

(四)服务期限

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为 3 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浙能富兴与本公司有着长期的良好合作,自 2013 年 4 月浙能集

团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浙能富兴与本公司形成了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浙能富兴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双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在当

前国际国内航运市场低迷的经营环境下,本次签订的《煤炭运输合同》

属煤炭运输包运协议,有利于进一步稳定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

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定与

提高。本公司与浙能富兴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

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实现双方资源互补,符合公司和

股东利益。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与浙能富兴签署《煤炭运输合同》

相关事宜。

上议案请予审议。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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