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63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合计人民币 882.7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两起
案件均裁决公司胜诉,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无法判断两起案件对公司
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委”)送达
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18、0619 号《裁决书》,公司前期因两起买卖合同
纠纷分别以荣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桦棋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桦棋公司”)以及仩宬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仩宬公司”)、桦
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贸仲委申请仲裁,中国贸仲委对两起案件均裁决公司胜
诉。
公司已在 2014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章节对上述仲裁事项予以说明,现将仲裁
有关情况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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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荣泰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荣泰企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桦棋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 纺 股 份 与 荣 泰 公 司 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 签 订 两 份 编 号 为
2012NXD5605S002、2012NXD5605S009 的《售货确认书》,约定由南纺股份向荣泰
公司销售总货款为 2,232,781.20 美元的 H 型钢以及总货款为 299,520.94 美元的
螺旋钢管。荣泰公司为桦棋公司的指定供应商,桦棋公司为最终订购方,相应货
物用于桦棋公司承接的台湾金门大桥建造项目。
后桦棋公司因资质问题被发包人终止合同,此时南纺股份正准备装运的 H
型钢尚存放在青岛码头,螺旋钢管存放在沧州生产厂商处。桦棋公司与荣泰公司
先后出具了书面付款承诺,但最终均未能按承诺在付款期限内支付相关货款。南
纺股份被迫将相应货物折价转卖,经与荣泰公司、桦棋公司协商承担损失无果,
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向中国贸仲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荣泰公司赔偿南纺股
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424,570.66 元;桦棋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荣泰公司与桦棋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与仩宬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仩宬企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桦棋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2 月 4 日,南纺股份与仩宬公司签订编号为 2012NXD5605S009A 的
《售货确认书》,约定由南纺股份向仩宬公司销售总货款为 609,739.00 美元的螺
旋钢管。仩宬公司为桦棋公司的指定供应商,桦棋公司为最终订购方,相应货物
用于桦棋公司承接的台湾金门大桥建造项目。
后桦棋公司因资质问题被发包人终止合同,此时南纺股份正准备装运的螺旋
钢管尚存放在沧州生产厂商处。桦棋公司与仩宬公司先后出具了书面付款承诺,
但最终均未能按承诺在付款期限内支付相关货款。南纺股份被迫将相应货物折价
转卖,经与仩宬公司、桦棋公司协商承担损失无果,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向中
国贸仲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仩宬公司赔偿南纺股份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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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534.45 元;桦棋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仩宬公司与桦棋公司承
担本案仲裁费。
二、裁决情况
(一)与荣泰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贸仲委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荣泰公司向南纺股份支付转售差价 526,437.01 美元;支付转售差价利息
损失 9,389.00 美元;支付赔偿费用人民币 1,005,480.00 元;
2、驳回南纺股份的其他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 201,369.00 元,由南纺股份承担 10%计人民币
20,136.90 元,由荣泰公司承担 90%计人民币 181,232.10 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
南纺股份全额预缴,荣泰公司应向南纺股份支付人民币 181,232.10 元,以补偿
南纺股份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由荣泰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与仩宬公司、桦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贸仲委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1、仩宬公司向南纺股份支付转售差价 284,706.01 美元;支付转售差价的利
息 5,203.79 美元;
2、驳回南纺股份的其他仲裁请求;
3、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 105,063.00 元,由南纺股份承担 10%计人民币
10,506.30 元,由仩宬公司承担 90%计人民币 94,556.70 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
南纺股份全额预缴,仩宬公司应向南纺股份支付人民币 94,556.70 元,以补偿南
纺股份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由仩宬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将上述两起案件涉及货物折价转卖,公司账面已确认销售。中国贸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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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对两起案件均裁决公司胜诉,如裁决执行到位,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约人民币
640 万元(按即期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估算)。截至公告日,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
段,暂无法判断两起案件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18
号)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19
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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