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
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6.7%的股权整体
转让。在此次董事会会议对该事项的审议中,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审议批准程序,聘请了资产评估机构对河南省交
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来确定标的股权的挂
牌价格,挂牌价格的确定公开、公平、合理。
三、公司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受让
方,交易规范、透明,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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