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15 15: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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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地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

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

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报告期内(即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和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

为而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本自查

报告。自查情况如下:

一、自查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19 个,其中,在建项目

10 个,拟建项目 3 个,已完工项目 6 个。具体核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下: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状态

1 北京澜悦 北京馨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2 西安海蓝城二期 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

3 西安海蓝城(三~五期) 西安唐明宫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

4 西安锦悦一期 西安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5 长沙华中心(金外滩天韵) 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 在建

6 北京铭悦好天地 北京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7 西安海蓝城(六期) 西安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北京和墅项目(原北京大兴

8 北京尚居置业有限公司 在建

项目)

9 北京门头沟 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10 北京大兴西红门 北京上和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建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开发状态

11 西安锦悦二期 西安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拟建

12 长沙华中心(金外滩地韵) 长沙地韵投资有限公司 拟建

13 长沙华中心(金外滩人韵) 长沙人韵投资有限公司 拟建

14 西安海蓝城一期 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 已完工

15 北京九都汇 北京金秋莱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已完工

16 北京昆仑公寓 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已完工

17 西安君城 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已完工

18 北京华远企业号 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已完工

19 北京通州铭悦园 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已完工

公司报告期内已对外转出青岛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本次自查的具体内容和结论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1、自查依据及自查内容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正)(以下简

称“《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以下简称“3 号文”)、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 53 号,1999 年通过、2012 年修正)以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

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进行了自查,主要内

容为:

(1)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建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项目中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闲置土地受到相关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

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

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2)对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尚未届至,或虽已届至但未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3)此外,根据《监管政策》关于“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

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认定,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的规定,

公司进行了全面自查。经自查,报告期内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

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

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正在被(立案)

调查的情况。

3、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违反

《房地产管理法》、3 号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闲

置土地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行为,不存在因闲置土地

被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及自查内容

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自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

办发[2010]4 号文”)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

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第(八)条、《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对前述规

定的理解,公司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合同规定动

工建设,且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对外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行为。据此,公司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进行了自查,主要内容为:

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 25%以上(不含土地

价款)而对外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将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项目

总投资 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外转出的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炒地行为发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因为炒地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自

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炒地行为发出的

《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炒地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3、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转让土地及出让合

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炒地行为。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及自查内容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3]17 号)的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行为进行了自查,主要内容为:

(1)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查阅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的商品住房价目表、

房价备案表。

(3)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销售

合同及销售发票,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4)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核查报告期内

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

住房开发项目,不存在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

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住建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行为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情况。

3、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的承诺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作出书面承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已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了华远地产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华远地产在自查范围内不

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前述违法

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华远地产在自查范围内

因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华远

地产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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