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7-15 11: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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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景谷

股票代码: 600265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二〇一五年七月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宏巨集团的委托,担任本次宏巨集团通过二级市场

增持 ST 景谷股份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出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

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资料由宏巨集团提供。宏巨集团已保证

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本报告不构成对 ST 景谷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

查,对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义务。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 ST 景谷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

公告。

(六)本财务顾问核查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四十条的要求提

供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

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前提供并补充披露规定的财

务会计报告作出承诺。本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审计进展并督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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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尽快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本财务顾问在出具本核查意见时

承诺如下:

(一)本财务顾问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并出具核查意见,已按照规

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巨

集团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巨集团的关于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本核查意见已提交内核审查,并

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宏巨集团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

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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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目 录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声 明.................................................................................................................. 1

目 录.................................................................................................................. 3

释 义.................................................................................................................. 4

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诚信记录 ................. 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情况 ......................................................................... 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 9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授权及批准 ............................................................................. 9

八、对权益变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 ................................. 9

九、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经营独立性可能产生的影

响 ............................................................................................................................... 10

十、本次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和其他安排 ............................................................... 11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被收购公司及相关人员业务往来及安排 ................... 11

十二、关于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 11

十三、对其他事项的核查 ....................................................................................... 12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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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华宝证券、本财务顾问、财

指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务顾问

宏巨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广东宏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ST景谷、景谷林业、上市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

本报告、本核查意见 指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宏巨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共计购买ST景谷股票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本次权益变动后,宏巨集团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股数量超过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

本次收购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成为ST景谷的

第一大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准则15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准则16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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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在该报告书中,宏巨集团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的决定

及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相关主体前 6 个月内买卖 ST 景谷上市交易

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进行了披露。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制作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进行了陈述,主要基于对木业家具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对上市公司企业价值的认

可,宏巨集团对景谷林业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并拟通过增持股份分享更

多收益。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权益变动目的的描述不存在一般性的

错误或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其他任何信息有相互矛盾的

地方。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

的访谈沟通。本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既有的发展战略进行了

了解。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

要求相违背,与宏巨集团既定战略是相符合的。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关于上述权益变动目的的描述是可信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诚信

记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提供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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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据此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

进行了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公司名称:广东宏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 号 1401 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军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14663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

象策划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市场调研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

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成立时间:2011年1月28日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粤税字 440100567941485 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1 号广州国际贸易中心 13A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宏巨集团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

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济实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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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总资产 143,190.38 124,124.02 105,840.18

总负债 79,202.38 72,943.12 64,428.61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

63,988.00 51,180.90 41,411.57

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率 55.31% 58.77% 60.87%

营业收入 51,945.40 45,733.61 35,596.52

营业利润 11,742.80 13,025.78 11,939.47

利润总额 11,742.80 13,025.78 11,939.47

净利润 8,807.10 9,769.33 8,954.60

净资产收益率 13.76% 19.09% 21.62%

注:2012年、2013、201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景谷林业股票的方式进行,根据宏巨集团的

陈述及承诺并经核查其分别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存款账户余额证明》等,

本财务顾问认为,宏巨集团具备履行本次交易的经济实力。

(三)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宏巨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军先生多年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

现代企业运作管理经验,通过和证券专业人士的合作以及对《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和了解,宏

巨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管理团队已经具备一定的证券专业知识,了解上市公司的

规范运作的要求。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

能力。

(四)诚信记录

经核查宏巨集团的企业信用报告,工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宏

巨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承诺,宏巨集团在前述方面不存在

不良诚信记录,近五年内,宏巨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任何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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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本财务顾问认为宏巨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情况

宏巨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知悉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

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

在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对宏巨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宏巨集团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在持续督导期间,本财务顾问将承担持续督促责任,对宏巨集团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辅导培训,督促其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

构图如下:

陈军

51.67%

宏巨集团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披露内容真实、完整、

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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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宏巨集团经济效益良好,资金充沛。本次宏巨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 ST

景谷股票价值为 5,740 万元,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宏巨集团自筹资金。

宏巨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军先生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就本次

股份增持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收购所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收购人的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合法;

本次收购的资金不存在来源于相关资金借贷协议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 ST 景谷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与 ST 景谷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

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宏巨集团收购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收购资金来源

合法、合规。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授权及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如下授权和批准程序:

2015 年 7 月 6 日,宏巨集团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竞价交易系统增持 ST 景谷(SH.600265)无限售流通股 4,000,000 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目前阶段所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程序。

八、对权益变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宏巨集团将持有ST景谷27.51%的股份,成为ST景谷

的第一大股东。经核查,在过渡期间,宏巨集团承诺将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规

范运作,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及业务结构进行调整。

因此,本财务顾问认为,在过渡期内,宏巨集团将保持上市公司的相对稳定,

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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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经营独立

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宏巨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侵占上市

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宏巨集团出具了《广东宏巨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

公司将不从事任何与ST景谷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对ST景谷的生产经营构

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从事任何与ST景谷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对

ST景谷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宏巨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亦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产生。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宏巨集团

出具了《广东宏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尽量规避并促使下属企业尽量规避与ST景谷之间

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ST景谷将依然保持各自独立的企业运

营体系,ST景谷仍然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

间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ST景谷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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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保证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上的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自己的股东权利。

为了保护ST景谷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宏巨集团出具了《广东宏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维护与云南景

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保证ST景谷在

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十、本次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和其他安排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被收购公司及相关人员业务往来及安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

交易,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

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情况。

十二、关于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

根据相关方的自查报告,在上市公司因本次权益变动事项(2015 年 7 月 9

日)前六个月内(即 2015 年 1 月 8 日至 2015 年 7 月 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均没有通过证券

交易所买卖 ST 景谷股票的行为。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

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因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前六个月内均不存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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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过证券交易所买 ST 景谷股票的行为。

十三、对其他事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能按照《准则 16 号》的要求

提供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告,本财务顾问就该事项查阅了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以及宏巨集团出

具的承诺。

本财务顾问认为,宏巨集团无法按规定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原因属实,不存在有意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的任何目的。宏巨集团作出承诺将在 2015 年 8 月 13 日前提供并补充

披露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宏巨集团符合《收购办法》有关收购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定,具备本次

权益变动所需的资金实力,并具备规范上市公司

的管理能力;宏巨集团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相关承诺,有利于

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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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 财务顾问名称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证券简称 ST 景谷 证券代码 600265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广东宏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收购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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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主要基于对木业家具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对上市公司企业价值的认可,宏

巨集团对景谷林业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并拟通过增持股份分享更多

收益。

方案简介 2015 年 7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 ST 景谷 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8%。本次增持后,宏巨集团的持股数量超过了公司

原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

持股数量,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1.1.1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

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

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

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

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3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4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 是

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者护照

1.1.5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是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 是

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不适用

1.2.1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2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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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者护照

1.2.3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

1.2.5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关

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1.2.6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 收购人已取得银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行、工商等部门

出具的最近 3 年

无违规证明

1.3.2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

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 不适用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明

1.3.3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 是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1.3.4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1.3.5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 不适用

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

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他 不适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是

1.3.7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

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 是

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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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

1.4.2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

不适用

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

不适用

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1.6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是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的收购

2.1.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否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是

2.1.3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否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是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是

2.3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不排除在

未来 12 月内继

续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

2.4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

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3.1.1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

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 是

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是

3.1.2.1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

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

不适用

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

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1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3.1.2.2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

不适用

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3.1.2.3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 不适用

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3.1.3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

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是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是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是

3.2.2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是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

的支付能力

3.2.3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

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 不适用

经营能力

3.2.4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

不适用

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是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3.3.1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 是

运营

3.3.2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

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3.3.3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

不适用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

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

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获得资金的情况

4.2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

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

不适用

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

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否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是

4.4.1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

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4.4.2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因本次二级市场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 增持股票至本报

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告出具日间隔时

间较短,信息披

露义务人宏巨集

团未能提供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

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告。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宏巨集团承诺将

在 2015 年 8 月

13 日 前 提 供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

并予以补充披

露。

4.4.3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会计政策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是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

4.4.4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 不适用

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1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4.4.5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4.4.6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

不适用

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

不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4.4.7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

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 不适用

核查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是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是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不适用

5.1.1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不适用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5.1.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5.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5.1.4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5.1.5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金往来进行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

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不适用

5.2.1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

5.2.2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

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

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2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5.2.3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

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不适用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5.3.2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不适用

5.4.1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履

行披露义务

5.4.2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披露

5.5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

不适用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不适用

5.6.1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

5.6.2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

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

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5.6.3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

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5.6.4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是否已核查

5.6.4.1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

5.6.4.2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

理和决策程序

5.6.4.3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

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6.6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

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情况

5.6.7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2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5.6.8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5.7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 不适用

原因)

5.7.1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

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5.7.2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5.7.3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5.7.5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

5.7.6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的要求

5.7.7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5.7.9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5.7.10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5.8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5.8.1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

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

资到位情况

5.8.2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

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

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

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2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5.8.3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

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

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5.8.4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

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

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不适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5.9.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等

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5.9.3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

他一致行动安排

5.9.4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

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六、收购程序

6.1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

机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是

6.3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

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是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是

7.2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 信息披露义务人

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尚 无 在 未 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或

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做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或方

2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7.3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暂无明确的在未

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来 12 个月内对

公司或子公司的

资产和业务进行

否 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建议,

或拟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

或建议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否

7.4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将根据《公司章

程》行使股东权

利,并依法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

和义务

7.5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暂无对上市公司

否 《公司章程》的

条款进行修改的

计划。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否

7.7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

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尚无对公司现有

否 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

或建议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8.1.1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是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是

2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8.1.3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

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

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

措施

8.2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

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

争拟采取的措施

8.3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

不适用

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

程序)豁免的情形)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9.3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9.4.2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9.4.2.1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9.4.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9.4.3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的

9.4.3.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9.4.3.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9.4.3.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9.4.3.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9.4.3.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

核查以下内容)

10.1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收

购实力

10.2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

安排

2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10.3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10.4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

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

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10.5.1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告、证券估值报告

10.5.2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少于 1

个月

10.5.3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10.5.4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十一、其他事项

11.1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

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

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当事

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11.1.1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

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

额计算)

11.1.2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

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11.1.3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1.1.4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1.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否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11.4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

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 是

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卖被收

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11.5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

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不适用

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11.6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法

冻结等情况

11.7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否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

不适用

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次交易财务顾问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在尽职调查中对以

下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

1、本次收购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是否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宏巨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3、宏巨集团是否具备收购的资金实力。

4、宏巨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5、本次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

6、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7、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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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8、本次交易后是否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9、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0、相关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和内幕交易情况。

二、结论性意见

本次交易财务顾问华宝证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其他中介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1、宏巨集团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3、宏巨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良好,未见不良诚信记录。银行、工商等相关

主管部门均对宏巨集团出具了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文件。

4、本次交易完成后,宏巨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军先生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

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宏巨集团及其实

际控制人陈军先生承诺将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保持独立,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6、本次增持上市股票通过上交所连续竞价交易完成,所涉及的各项程序合法,宏巨集

团已支付收购价款 5,740 万元,不存在收购方不能及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

7、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8、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资金来源于宏巨集团的自筹资金。

9、宏巨集团无法按规定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原因属实,不存在有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任何目的。宏巨集团作出

承诺将在2015年8月13日前提供并补充披露相关财务会计报告。本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审计进展并督敦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尽快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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