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磁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14 1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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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矿磁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北矿磁材”或“公司”)委托,指派王新锋、

丁红涛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十八区 23 号楼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802 会议室召开的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矿磁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

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

关议案、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北矿磁材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会议对其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

磁材董事会召集。

2、北矿磁材董事会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证券日报》刊登了《北矿磁材科技

2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矿磁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

3、北矿磁材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

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

4、北矿磁材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涉及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具体内容为:审议《关于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审议《关于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借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矿磁材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磁材第五届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北矿磁材董事会已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已

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及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矿磁

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十八区 23

号楼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8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网络

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矿磁材董事长蒋开喜先

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6 名,

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53,672,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41.2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或授权代表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北矿磁材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

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审议的事项为:(1)审议《关于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借款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前述两项议案,已经由独立董事发表

同意意见,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相

5

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公告的议案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上述提案的审议属于北矿磁材股东大会权利

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推选了股东代表、监事同本

所律师一起对表决事项的现场及网络投票进行了清点。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并逐

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1,672,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关联股东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依法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6

52,000,000 股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即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借款的议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 1,672,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关联股东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依法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52,000,000 股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即该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矿磁材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7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8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夏学义 律师

经办律师:

————————

王新锋 律师

————————

丁红涛 律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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