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 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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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等相关事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
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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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若涉及对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1、 2014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及《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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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年6月17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上海三爱
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
〔2014〕143号),原则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254.9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方案。
3、 2014年6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合同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等议案。
4、 2015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20号),核准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具备了本次发行所需的批准及授权。
二、 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
1、 询价及配售的组织工作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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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或“主承销商”);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已就本次发行制
定了《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
行方案》”)。
本所认为,《发行方案》的制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 《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根据发
行人与主承销商确认,2015年6月3日,共向173名特定对象发出《上海三爱富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
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2015年5
月26日收市后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外的前20名股东;32家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90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机
构和自然人投资者。
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内容,且载明了:
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视为认可并承诺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
机构及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情形;《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同意按照《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
购条件与规则参与本次认购;认购对象同意按所填价格及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份;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本所认为,《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系参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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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作,规定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发行人已在《认购邀请书》上加盖公章,并由保荐代表人签署,符合《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认
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
3、 《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15年6月
8日13:00-16:00,主承销商共收到26名认购对象发送的申购报价文件。其中,
26名认购对象均按时报价,除14家公募基金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缴
纳保证金外,其余认购对象均按约定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认购对象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是否
序号 发行对象 申购金额(万元)
(元/股) 有效
1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 48,030 是
23.35 16,000
2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70 16,000 是
20.90 16,000
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11 24,000 是
4 上海上谊投资有限公司 12.85 12,000 是
22.70 15,000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20.70 20,000
25.90 13,000
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是
18.80 16,000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34 12,000 是
8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80 15,000 是
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60 15,000 是
16.00 12,000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15.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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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价格 是否
序号 发行对象 申购金额(万元)
(元/股) 有效
23.08 17,050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28 38,200 是
20.00 53,150
1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52 12,000 是
13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5.00 12,000 是
1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5 15,000 是
15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3.80 12,000 是
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40 30,000 是
21.98 13,800
17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96 13,801 是
14.92 13,802
18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9.02 12,000 是
18.00 12,060
19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是
16.00 16,000
21.00 13,053
2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7,053 是
19.50 17,053
20.25 12,000
2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75 13,000 是
17.55 15,000
19.00 12,000
22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00 26,000 是
13.58 46,000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18 12,000 是
23.45 14,385
2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45 20,385 是
19.48 32,385
25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1.03 16,000 是
26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13 16,000 是
2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00 12,000 是
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价格应不低于12.24元/股,
发行数量不超过12,254.90万股(含12,254.90万股)。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公告的《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公司2013年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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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实施完毕之后,对本次非公开股票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
价格调整为不低于12.18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2,315.27万
股(含12,315.27万股)。
根据发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公告的《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完毕之后,对本次非公开股票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
不低于12.17元/股。
2015年6月8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
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3.08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有效
申购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了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和向各认购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符合《实
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收到的《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文件符合《认购邀请
书》的相关规定;上述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
4、 确定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的申
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发行人公布的定价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08
元/股;按照“价格优先和金额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
象共7名,配售股数总计为64,991,334股,配售金额总计为1,499,999,98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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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1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20,810,225 480,299,993.00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998,266 299,999,979.28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85,878 165,850,064.24
4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32,409 159,999,999.72
5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32,668 143,849,977.44
6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632,582 129,999,992.56
7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99,306 119,999,982.48
总计 64,991,334 1,499,999,988.72
根据《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视为认可并承诺认购
对象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
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申购报价单》载明的:认购对象同
意按照《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参与本次认购,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该等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中除华谊集团外,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
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
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华谊集团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经发行人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董事意见,并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
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同时,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
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
象的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华谊集团、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不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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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备案要求,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通基金-宁波银行-美银尊享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
划等18个产品、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长安景林定增创新资产管理计划等2个
产品、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恒泰华盛1号资产
管理计划、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浙商汇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等4个产品、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财富-招商银行-民投1号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配售股数、配售金额等均
符合《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配售股数、配售金
额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缴款和验资
2015年6月9日,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发出了《上海三爱富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结果及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款通知》”),
要求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2015年6月10日,发行人与华谊集团签订了《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与其他
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分别签订了《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之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认购股票的种类、价
格及数量、股款缴纳及股份登记、股份锁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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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30554号),截至2015年6月11日止,主承销商
已收到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人民币1,499,999,988.72
元。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与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合同》的内容
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述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已全
部足额缴纳。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
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备了本次发行所需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所涉及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的规
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在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符合公平、公正及“价格优先和金额优先”的原则。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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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 俊
周 铭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