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11 0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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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关于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97 号)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高速”或“发行人”)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400 万股优先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

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中原高速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

主承销商,按照贵会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有关情况出具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优先股

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发行优先股的总数不超过

3400 万股,一次完成发行。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200 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

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

对象累计不超过 200 名合格投资者。

1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

购。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6 家。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金额平

价发行。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五)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采取固定票面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为 5.80%,在存续

期内不变。本次优先股的股息率不高于发行前本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

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六)募集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0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28,89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3,371,110,000 元,全部计

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种类和数

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票面股息率及募集

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14 年第 6 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

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

2

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审议和核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全部四

名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了专

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进行了披露。

2015 年 3 月 17 日和 2015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本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发行人于 201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

告的议案》、《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5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

3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4 年 10 月 15 日,河南省国资委以《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河

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有关问题的批

复》(豫国资产权[2014]32 号)批准本次发行。

2、2015 年 4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2015 年 5 月 12 日,中国

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897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400 万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

内一次发行完成。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河南省国资委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过程

(一)本次发行程序

日期 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时间安排

1、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获审核同意启动发行

T-3 日

2、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申购

(2015 年 6 月 19 日)

报价单》

T-2 日

联系投资者和接受投资者咨询

(2015 年 6 月 23 日)

T-1 日

联系投资者和接受投资者咨询

(2015 年 6 月 24 日)

1、上午 9:00-12:00 接收申购文件传真,并进行簿记建

T日

2、律师全程见证

(2015 年 6 月 25 日)

3、对拟配售对象进行关联关系核查

4、统计认购情况,确定股息率、发行数量和配售对象

1、报中国证监会确认股息率、发行数量和最终配售对

T+1 日

象名单

(2015 年 6 月 26 日)

2、向获配对象发送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T+2 日 1、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缴款(截止到 15:00)

4

(2015 年 6 月 29 日) 2、验资

3、承销商将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至发行

人专户

4、会计师出具申购资金验资报告

1、律师出具非公开发行情况法律意见书

T+3 日

2、保荐人出具关于发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非公开发

(2015 年 6 月 30 日)

行方案的专项意见

T+4 日

1、取得验资报告、合规性说明、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015 年 7 月 1 日)

T+5 日 1、向证监会上报发行总结备案文件(包括验资报告、

(2015 年 7 月 2 日) 合规性说明、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T+6 日后---- 1、到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办理挂牌转让事宜

(2015 月 7 月 3 日后) 2、刊登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开始以电子

邮件方式向 68 名经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询价对象发出《河南中原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

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

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

报价单》中包含:(1)申购人确认的认购股息率、边际认购金额、累

计认购金额;(2)申购人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

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申购人确认并承诺其属于《优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承诺

本期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

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

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参与本期发行认购的情形;(3)申购人承诺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制定的本期发行申购规则;申购人同意主承销商按照申购报价单的

认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主承销商所确定的最终配

5

售结果和相关费用的安排;(4)申购人同意并承诺如果其获得配售,

则有义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按时足

额划至主承销商通知的划款账户等内容。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

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15 年 6 月 25 日 9:00 时至 12:00 时,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传真方式收到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合计

6 份,并据此簿记建档。

(四)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14 年第 6 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和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方案》及《认

购邀请书》,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一、二级市场情况

及 未 来 市 场波 动情 况 , 确 定本 次发 行 的 优 先股 的股 息 率 区 间为

5.50%-6.50%。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

确定发行股息率、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

发行股息率为 5.80%,发行股数 34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4 亿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6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配售股数 配售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万股) (万元)

1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800 80,000

2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00 40,000

3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0 40,000

4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0 60,000

5 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00 80,000

6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0 40,000

6

合计 3,400 340,000

经核查,全部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提交了《申

购报价单》及相关材料。其中,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基金公司

专户产品认购,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过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认购,此 3 家投资者已按照《认购邀请书》

要求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另外 3

家投资者中,该等投资者的主要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的情形,

即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因此,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

根据发行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出具的

承诺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不存在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期发行认购

的情形。

(五)缴款与验资

2015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

的方式向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发出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7

要求全体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 350ZA0040 号),验证本次优先

股发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

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人民币 34 亿元。

2015 年 7 月 1 日,验资机构出具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15】第 350ZA0041 号),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371,110,000.00 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

现金形式投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

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2014 年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201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

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优先股发行,并相应公告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2015 年 3 月 17 日和 2015 年 4 月

1 日,根据发行人 2014 年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本次发

行方案的调整,并相应公告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8

开发行优先股预案(2015 年 3 月 17 日修订稿)》和《河南中原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 (2015 年 4 月 1 日修订

稿)》。

发行人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并对此进行了公告。

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批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3 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

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4 号

——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发行

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

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

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

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2014 年度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5 年度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9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定价过程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

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对于投资者进行了核查,确认发送缴款通知书的投

资者中,通过基金公司专户产品认购的投资者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

和备案程序;其他投资者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14 年度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5 年度

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国务院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

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通过基金公司专户

产品的投资者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其他投资者不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10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炜

保荐代表人:

孟繁龙 周服山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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