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
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在翻阅会议资料和与相关人员沟通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资崇耀(上海)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向佐力集团出让杭化院股权的议
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增资等方式取得股权的行为严格遵循了《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收购价格确定是谨慎、客观和可行的。公司此次行为,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能够保护投资者权益,有
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出售相关股权行为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售相关股权表
决程序合法,出售价格合理,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整体利
益。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伯耿 陈银华 严建苗
2015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