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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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8 证券简称:海天味业 公告编号:2015-013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减持及股价稳定方面的承诺均处

于履约期限内,并由承诺相关方正常履行,未发现承诺相关方违反所作承诺的情

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8 日,承诺相关方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三年锁定期

(2014 年 2 月 11 日--2017 年 2 月 13 日)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

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广东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集团”)和股

东佛山市海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鹏”)均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实际控制人庞康、程雪、黎旭晖、黄文彪、叶燕桥、陈军阳、廖少

1

层、吴振兴和其他自然人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庞康、程雪、黎旭晖、黄文

彪、叶燕桥、陈军阳、文志州、吴振兴、陈伯林、张永乐、张欣以及曾任公司监

事的王丽杰均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完

成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每年转让

的本人持有的海天集团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海天集团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和/或海天集团股份。”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天集团和庞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

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

下统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本人/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

时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

2

分红。”

该等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在其约定的股份

锁定期限内有效。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海天集团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

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本公司满

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

务(以下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

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发行人股票

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

施增持计划。

本公司如未按照上述承诺内容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已送达增持通知

书但未能实际履行增持通知书中载明的增持义务,发行人有权将其用于回购股票

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前述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发行人

所有。”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后 3 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且本人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规定条件,则触发本人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本人买卖发行人股票,则

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

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

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发

行人对本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 50%,但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3

本人在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时,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的,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

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

3、公司独立董事承诺:“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于

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如果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则公司应该扣除本人触发稳定股价义

务当年的全部独立董事津贴,已发给本人的部分津贴由本人退还发行人。

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作出的承诺,

而公司未扣除相应上述承诺方的现金分红款,则公司应该扣除本人触发稳定股价

义务当年的全部独立董事津贴,已发给本人的部分津贴由本人退还发行人。”

该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在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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