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飞储存: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09 08: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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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6 证券简称:音飞储存 公告编号:2015-018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5 年 5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62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43 元。截至 2015 年 6 月 8 日止,

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31,075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 2,860 万元(承销保荐费共计 3,000

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预付 14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8,215 万元,已由主承

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存入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

河西支行开设的 497566938402 账户中。募集资金总额 31,075 万元扣除承销费、

保荐费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262.31 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6,812.69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51030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中国银行南京下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1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

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中国银行南京河西支行 497566938402 2821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4.3 万吨高端货架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

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半年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文婷、王骥跃可以随时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华泰联合,同时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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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

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除前述义务或责任外,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负责专户资金的使用监督及其审批等)。

10、任何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采取查询、冻结、

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依法按照相关机关的要求执行,

不因此承担责任。

11、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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