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远达: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06 1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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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292 证券简称 中电远达 编号 临 2015-028 号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税前):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现金分红(税后):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23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17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

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除息日: 2015 年 7 月 13 日

●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二、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 一 )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公 司 以 2014 年 12 月 末 股 本 总 数

600,628,37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分配红利 1.3 元(含

税),派发现金股利 78,081,689.01 元;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同时以 2014 年 12 月末股本总数

600,628,377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出资本公积 180,188,513.10 元。

(三)发放年度:2014 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

派息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35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通知》”),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

[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

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

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

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

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

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13 元。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

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文件规定,本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缴纳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0 日

(二)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3 日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 年 7 月 14 日

(四)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三)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

持股数,按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转增比例将所转增股份直接计入股东

账户。

六、股本变动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公司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有限售流通股 88,755,741 0 26,626,722 26,626,722 115,382,463

无限售流通股 511,872,636 0 153,561,791 153,561,791 665,434,427

合计 600,628,377 0 180,188,513 180,188,513 780,816,890

七、实施资本积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4 年

度每股收益为 0.32 元。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3)65933055

传真:(023)65933000

九、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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