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 2015-026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73号)核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3,846,153股,每股价格人民币12.3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3,122,307,681.9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026,763.07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3,104,280,918.83元。2015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442号《验资报
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2015年7月3日甲方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
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2238400,
截至2015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3,107,307,681.9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2238400,截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3,107,307,681.9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公司净资本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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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科嘉、杨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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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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