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要求,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
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
总监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梁太荣先生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和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审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董事会聘任梁太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