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15-03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还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诉讼金额为 3033.34 万人民币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
为(2015)秦商初字第 1495 号),现将诉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市恒又盛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又盛公司”)
因与恒又盛公司就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存在纠纷,本公司向南京市秦淮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为货物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销售乙二醇、DOP 等化工产品。
2013 年 6 月 25 日,原、被告签订《最高抵押合同》一份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
告以其位于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的 1439、1446、1447、1448、1449、1450、1452、
1453、2258 室房屋作为抵押,为双方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至 2014 年 6 月 25 日
期间的内贸销售业务合同项下被告应付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
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生争议,向抵押权人及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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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多份《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均约定,
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2 日内支付 30%的保证金,余款应当在对应的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内付清。《销售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以上述 9 套房产为
《销售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
自 2014 年 2 月开始,被告陆续欠付《销售合同》项下货物尾款,截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共计欠付 3033.34 万元。2014 年 6 月 12 日,被告向原告书面承
诺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前还清货款,并承担月息 1.2%的资金利息。但截至原告
提起诉讼之日起,被告始终未能偿还上述货款。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3033.34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3033.34
万元为基数,按月息 1.2%的标准计算,自 2014 年 6 月 20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暂算至 2015 年 6 月 20 日为人民币 436.8 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 1439、1446、1447、1448、
1449、1450、1452、1453、2258 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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