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
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
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两项议案。
独立董事: 胡居洪 许领 李敏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