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03 12: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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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15--04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披露了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金润发”)与南

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楼购物中心”)、南京中商金

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康成投资”)就《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纠纷案,

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鼓楼购物中心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中商金润发”与“鼓楼购物中心”、“康成投资”签署《商

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总建筑

面积 24866.77 平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鼓楼购物中心”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市。

双方约定租赁期内保底年租金为 1030 万元,并按“鼓楼购物中心”该年度不含

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的 2.2%抽成租金两者取高结付。合同约定,“鼓楼购物中

心”应于每季度向“中商金润发”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拒绝核查或故意

提供虚假数据或其他隐匿、转移销售收入的行为,“中商金润发”有权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康成投资”作为担保方为“鼓楼购物中心”在合同项

下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4 年 9 月“中商金润发”收到“鼓楼购物中心”提供的 2013 年审计报告,

发现“鼓楼购物中心”将大厅转租给其他多家商户经营,仅转租收取的租金每年

就高达 690 余万元,但转租部分的房屋,“鼓楼购物中心”没有按照承租商户的

销售收入计算“鼓楼购物中心”总的商品销售收入。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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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1000 余万元,也没有按照相应的销售收入计入“鼓楼购物中心”的商品销

售收入。

2014 年 9 月在双方协调未果下,“中商金润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 6000 万元;

(2)、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

赁合同》;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龙江超市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中商金润发”与“龙江超市”、“康成投资”签署《商

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95

号的建筑面积为 25000 平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龙江超市”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

市。双方约定租赁期内保底年租金为 995 万元,并按“龙江超市”该年度不含增

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的 2.5%抽成租金两者取高结付。合同约定,“龙江超市”应

于每季度向“中商金润发”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拒绝核查或故意提供虚

假数据或其他隐匿、转移销售收入的行为,“中商金润发”有权解除合同,违约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康成投资”作为担保方为“龙江超市”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承担担保责任。

2014 年 9 月“中商金润发”收到“龙江超市”提供的 2013 年审计报告,发

现“龙江超市”将大厅部分转租给其他多家商户经营,仅转租收取的租金每年就

高达 1000 万元左右,但转租部分的房屋,“龙江超市”没有按照承租商户的销售

收入计算“龙江超市”总的商品销售收入。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收入”1000

余万元,也没有按照相应的销售收入计入“龙江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

2014 年 9 月在双方协调未果下,“中商金润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 6000 万元;

(2)、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

赁合同》;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15--042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2015 年 6 月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初

字第 92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违约金 995 万元;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

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驳回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285118 元,南

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56682 元。

三、上诉情况

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

字第 92 号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上诉请求:

1、撤消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

重审;

2、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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