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
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
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二、 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取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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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
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当年末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董事
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电话、网络、现场交流等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
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
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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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应当以基于股东合理
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因素。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制订
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制订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
为出发点,经详细论证后,需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调整亦需经监事会审议并将其审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公
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
四、其他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分红
回报规划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
定回报规划。
五、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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