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 201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
易的相关议案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
关议案内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上述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江阴
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股东未来三年回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
的回报预期,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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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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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青 沈晓军 马丽英
20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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