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乐凯胶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胶片”、“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8 号)核准,乐凯胶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30,991,735 股,发行价格每股 19.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89.60
元,扣除发行费用 9,326,476.2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0,673,513.36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254 号)。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 2014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 PE 隔膜产业化建
1 30,883 30,000
设项目
2 锂电隔膜涂布生产线一期项目 3,020 3,000
3 锂电隔膜涂布生产线二期项目 10,541 10,000
太阳能电池背板四期扩产项目—8 号
4 4,463 4,000
生产线
太阳能电池背板四期扩产项目—14、
5 13,958 13,000
15 号生产线
合计 62,865 60,000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上述项目投资
需要,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弥补不足部分;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出现剩余,
剩余部分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次非公开募集资
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255 号《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经审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万元)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 PE 隔膜产业化建设
1 1,599.37
项目
2 锂电隔膜涂布生产线一期项目 1,141.02
3 锂电隔膜涂布生产线二期项目 -
太阳能电池背板四期扩产项目—8 号生
4 1,172.51
产线
太阳能电池背板四期扩产项目—14、15
5 -
号生产线
合计 3,912.90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3,912.9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
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255 号。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置换金额为 3,912.90 万元。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文件以及本次董事会会议资料、
监事会会议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等,认为:乐凯胶片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
乐凯胶片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后续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乐凯胶片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名: 唐亮 宋志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