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 临2015-023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15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收
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 1523
号《民事裁定书》。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北京元润再审申请进行
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的再审申请。
一、本次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润”)与公司股
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 年 11 月 4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4)浙杭商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4-037),判北京元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150 万元。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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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生效后,北京元润未依法行使上诉权,而选择一审判决生效后于 2015
年 5 月初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出《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15)浙民
申字第 1523 号},对北京元润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
二、本次再审案件的判决情况
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北京元润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
审查终结,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浙民申字第 1523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再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驳回北京元润的再审申请,杭州中院已强制执行并汇入
公司账户 9,910,981.00 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02),剩余未执行的
违约金法院将根据北京元润可执行财产情况继续执行,公司将根据进
展情况持续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浙民申字第 1523 号《民事裁定
书》。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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