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董事
会会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委托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高
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委托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不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我们在事前得到了
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进行了事前审查与研究。
我们认为该议案所涉及事项的安排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构成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交易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
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了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委托乐凯集团进行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高新技
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融资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255 号。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置换金额为 3,912.90 万元。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双才 李新洲 郑野军
20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