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7-01 1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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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l 1

受叶中因自舶}舶豆亟H股芷份有限公司(以

l F 简称

2iL 务所(以 F 简称"本所 "η) 作为公司法{律幸顾问}可~,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依据((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jl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 tl 年文件以及(('1'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己子 2015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了((rl' 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H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先后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和 2015 年 6 月 20 日在

前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了《关于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和《关于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坐变更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公告)) (以下合称

" jffi?;U 勺,前述通知我 l归了;牛二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

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成委托代理人出府股东大会 !!X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仪,以及有权参加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和边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登记办法、 H关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表决方式与本次股

第 I .!I(

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 VJ(先生 :li 持。

斗二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 I'签名 a

综上,本所律师 i认为,二年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才叫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股权登记 1:1

本 i欠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 fii 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入的身份证、股东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料,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7名,代表公司股份

9,727 ,520 ,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8% 。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 l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u

纺 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才二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巾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豆豆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所列圳的计票规则并参

照《公司举程》规定的表决裂消点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代表、本所

律师共同参加表决慕的清点,对现场投票的投祟结果进行消点及统计。根据上 i正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及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并经公司、本所律师核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综上,*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第2 页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米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第3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郭斌 φ趴

见证律师:孙涛 ólt

王飞 L缸

J4( 了年 6 月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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