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27 号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27 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的委托,指派徐海莲、敦新余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彩高科《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彩高科提供的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安彩高科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安彩高科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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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安彩高科董事会召集,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2015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分別刊登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安彩高科关于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了信息披露。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情况与
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股
份 415454222 股,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60.21%。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
表股份 408059549 股,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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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7394673 股,占安彩高
科股份总数的 1.07%。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安彩高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
在临时提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
票表决结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按照规定回避了
《关于资产置换及相关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
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
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资产置换及相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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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02、《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3.03、《发行股票的数量》
3.04、《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0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06、《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3.07、《锁定期安排》
3.08、《募集资金投向》
3.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3.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批准公司签订<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及<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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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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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袁二方
经办律师:徐海莲
经办律师:敦新余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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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记录
时间:2015 年 4 月 2 日
地点: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参加人员:
讨论主题:对《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讨论。
讨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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