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01 1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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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5-02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6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4 号华滨国际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7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130,606,219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252,589,84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878,016,37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9.608317%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9.63911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9.96920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副董事长陈建华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1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出席 9 人,董事长李庆奎先生、董事褚玉先生和丁慧

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公司在任监事 6 人,出席 4 人,监事彭兴宇先生和查剑秋先生因工作原因

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周连青先生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订立《关于华电湖北发电

有限公司 82.5627%股权之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收购事项及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31,527,996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H股 878,010,370 99.999317 6,000 0.000683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1,809,538,366 99.999668 6,000 0.000332 0 0.000000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因订立《华电湖北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与中国华

电财务有限公司而订立《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持续

关连交易连同上限增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 例

(%)

A股 877,470,188 94.196867 54,057,808 5.803133 0 0.000000

H股 202,690,492 23.085047 674,315,878 76.799921 1,010,000 0.115032

普通股合计: 1,080,160,680 59.692412 728,373,686 40.251773 1,010,000 0.055815

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审 议 及 批 准本 公 130,761,267 100.00 0 0.00 0 0.00

司 与 中 国 华电 集

团公司订立《关于

华 电 湖 北 发电 有

限公司 82.5627%

股权之转让协议》

及 其 项 下 拟进 行

的 收 购 事 项及 交

2 审 议 及 批 准因 订 76,703,459 58.65 54,057,808 41.35 0 0.00

立《华电湖北股权

转让协议》,本公

司 与 中 国 华电 财

务 有 限 公 司而 订

立《金融服务协议

之补充协议》及其

项 下 拟 进 行的 持

续 关 连 交 易连 同

上限增额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就上述两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巍、徐启飞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本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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