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ST明科 证券代码:600091 公告编号:临2015—046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5日出具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502号)(以下简称“《反馈
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
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具体回复内容详见正文部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1-1-1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50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
悉。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保
荐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保荐机构”)
会同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落实,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回
复。同时对证券发行保荐书、证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了相应
修改和补充(以楷体加粗标示),并根据发行人 2015 年一季度报告进行补充(以
楷体加粗标示)。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
同含义。
1-1-2
第一部分 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 1.(1)申请人 2009 年开始停产,目前已经连续两年处于亏损状
态,在产业转型方面暂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已经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2)2014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 2,134 万元,净利润-16,145 万元,资产总
额 121,529 万元,净资产 28,711 万元。(3)截止 2014 年 9 月,申请人存货余额
为 37,206 万元,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丽江德润房地产业务的前期开发成本,
2014 年 1-9 月该业务营业收入为 0。(4)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7 亿元人民币,
4 亿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剩余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
(1)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
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
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
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2)提供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借款主体、金额、借款期间及用途等),
如存在提前还款的,请说明是否已取得银行提前还款的同意函。
(3)公司自 2009 年以来至今仍处于停产状态。请说明公司停产的具体原
因;未来战略发展拟作何调整,主营业务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公司将采取何
种措施实施战略转型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4)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直接或间接投入到子公司房地产业务。如否,
请进行承诺。
请保荐机构:(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2)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
负债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
际需求相符,是否存在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流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3)请结
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及偿贷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
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
1-1-3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回复: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70,000 万元(含发行
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中 40,000 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剩
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后公司如有新增短期借款,募集资金中原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的部分将优先用于偿还短期借款,剩余部分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公司同意与原认购人北京郁金
香天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郁金香资本”)解除认购协议,公
司据此调整了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进行了修订。本次
发行认购对象由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及郁金香资本变更为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股票数量由 124,113,475 股变更为 111,702,128 股,拟募集资金总额将由 70,000
万元下降至 63,000 万元,除此之外发行方案无其他变化。根据《非公开发行预
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中 40,000 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其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期后公司如有新增短期借款,募集资金中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
将优先用于偿还短期借款,剩余部分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 56,910 万元,根据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此次拟募集资金为 63,000 万元,在扣除发行
费用约 1,500 万元后,优先偿还短期借款余额 56,910 万元,剩余募集资金 4,59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1)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
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
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1-1-4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
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公司于 2009 年末开始暂停生产,2011 年正式停产。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
入主要来源于少量化工产品购销收入以及租赁收入,公司的存货为子公司丽江德
润土地的相关成本。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经营性应
收、应付项目及存货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4,590,907.16 21,340,114.45 25,528,991.07 31,735,876.82
经营性应收项目: 16,960,763.15 13,444,936.02 6,748,459.58 15,756,261.65
其中:应收票据 200,000.00 400,000.00
应收账款 16,245,499.96 12,897,500.03 6,591,023.59 15,260,914.29
预付款项 515,263.19 147,435.99 157,435.99 495,347.36
经营性应付项目: 29,403,633.47 27,520,794.58 26,251,057.21 40,215,079.79
其中:应付账款 27,908,145.34 25,957,306.45 24,446,004.73 38,177,820.85
预收账款 1,495,488.13 1,563,488.13 1,805,052.48 2,037,258.94
存货 372,731,165.37 372,731,165.37 372,582,874.00 372,061,252.88
由于公司的存货反映子公司丽江德润土地相关成本,不涉及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此外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规模较小,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多为前期
留存的长账龄项目,因此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太适宜采用经营性应收、应
付及存货项目情况测算公司需要补充的流动资金。根据《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
稿)》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内容,此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 6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500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计划使用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56,910.00 92.54
补充流动资金 4,590.00 7.46
合计 61,500.00 100.00
补充流动资金 4,590 万元预计用途如下:
计划使用项目 金额(万元) 备注
1-1-5
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2,740.00 1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1,850.00
合计 4,590.00
注 1: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计算以目前公司现有短期借款为基础,计算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主要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公司对偿还金融机构
借款的考虑及经济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原因
(一)公司借款规模较大,财务风险较高
鉴于公司面临城市规划调整、人员负担较重、生产工艺及设备水平不足以及
产能偏小的多重压力,公司于 2009 年末即停止生产,主营业务只有根据原渠道
进行少量的化工产品购销业务。在停产期间,公司逐步清理化工资产,进行职工
安置,完善原化工厂土地权属。
为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处理停产前生产经营遗留欠款及妥善安置职工,公
司需要一定量的营运资金。由于公司停产后缺乏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入,公司主要
的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借款。除处理停产前生产经营遗留欠款、妥善安置职工等
大额资金支出以外,公司每年的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支出约为 5,500 万元,金融
机构借款利息约为 4,500 万元。自 2009 年末停产至今,公司支付的职工薪酬及
借款利息逐年累积,导致公司借款规模水平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资产负债率逐
年增加。公司 2012 年-2015 年一季度的短期借款余额及资产负债率如下:
项目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短期借款 569,100,000.00 339,300,000.00 445,400,000.00 295,000,000.00
资产负债率 78.64% 76.38% 65.70% 58.17%
公司近年来的资产负债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且逐年上升,公司面临较大
的资金支付压力和财务风险。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使得公司能够获得
较多的资金支持,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利息支出金额较高,严重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
1-1-6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5 年 1-3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2015.0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财务费用-利息 12,910,403.17 49,516,567.89 44,878,945.91 59,909,020.23
亏损金额或调
整后亏损金额 26,892,180.82 161,459,176.30 110,344,374.22 108,590,001.66
(注)
利息费用占比
48.01 30.67 40.67 55.17
(%)
每股利息费用
0.04 0.15 0.13 0.18
(元)
注:2012 年度盈利,使用的计算口径为扣除 2012 年度处置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
资收益后的金额。
由此可见,报告期内公司融资成本较高,2014 年以来,公司借款的平均年
利率约为 11%。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占到亏损金额的 30%-55%不等,每股利息
费用达到 0.13—0.18 元。高额的财务费用以及每年为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已成
为公司沉重的财务负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公司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将为公司节省大笔财务费用支出,减轻公司财务压力。
(三)提高公司投、融资能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公司规划和未来的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在合适的时机实施战略转型,
为实现此业务发展目标未来仍需投入大量资金。而目前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
平削弱了公司的融资能力,并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后,将显著增加公司资本实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使公司财务状况得
到改善,有助于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有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遇,
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获取更低成本的资金,实现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
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经济性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静态测算,假设本次发行费用 1,500 万元,
1-1-7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6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56,910 万元用于偿还金
融机构借款、剩余部分 4,59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
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完成后
总资产(元) 1,249,817,474.35 1,295,717,474.35
负债总额(元) 982,842,437.52 413,742,437.52
净资产(元) 266,975,036.83 881,975,036.83
营运资本(元) -214,293,651.70 400,706,348.30
资产负债率 78.64% 31.93%
流动比率 0.69 4.31
速动比率 0.15 1.23
由上表可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营运资本将有明显增加,
同时资产负债率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显著提高。
(二)本次股权融资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经济性分析
首先,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将补充资本金,资金实力将有所提升,净资产大幅
增加,资产负债率显著降低,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
为公司后续业务转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其次,公司财务费用将大幅降低,有利于发行人保持持续经营能力,提高未
来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56,910 万元,以公司现有
短期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11%进行测算,每年可节省财务费用约 6,260 万元,将有
效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三,还有少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够使公司经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紧张状况有所改善,有利于公司为实施业务转型做准备,提升未来盈利
能力。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有利于公司未来各项业务的发展,从长远看将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实施战略转型及可持续发展奠
定坚实的基础。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1-8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借款合同、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业务经营
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具有经济性。
(2)提供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借款主体、金额、借款期间及用途等),
如存在提前还款的,请说明是否已取得银行提前还款的同意函。
清偿 借款金额 借款性
借款机构 合同号 借款日 到期日 用途
顺序 (万元) 质
2014100001GS 抵押借 流动资
1 包商银行 3,000.00 2014/7/22 2015/7/21
1XD01LJ024 款 金借款
新时代信
质押借 流动资
2 托股份有 2014-HJ766(J)MM264 10,000.00 2014/8/11 2015/8/11
款 金借款
限公司
新时代信
质押借 流动资
3 托股份有 2014-HJ768(J)MM279 10,000.00 2014/8/19 2015/8/19
款 金借款
限公司
2014100001ZR 保证借 流动资
4 包商银行 5,000.00 2014/12/16 2015/12/15
XD01LJ0123 款 金借款
新时代信
质押借 流动资
5 托股份有 2014-HJ808(J)MM514 6,960.00 2015/1/7 2016/1/7
款 金借款
限公司
新时代信
质押借 流动资
6 托股份有 2014-HJ810(J)MM516 7,990.00 2015/1/9 2016/1/9
款 金借款
限公司
新时代信
质押借 流动资
7 托股份有 2014-HJ816(J)MM570 4,900.00 2015/2/4 2016/2/4
款 金借款
限公司
新时代信
质押借 流动资
8 托股份有 2015-HJ823(J)MM118 9,060.00 2015/3/31 2016/3/31
款 金借款
限公司
未到期债务合计 56,910.00
2014 年 9 月 30 日后,公司新增了 5 笔借款,其中包商银行的 5,000 万元借
款置换已到期的原有借款,新时代信托质押借款 28,910 万元主要是为置换企业
原有其他应付款中的暂借款而形成的借款。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负债总额为
98,284.24 万元,与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负债总额 92,867.36 万元没有显著变化,
不存在突击借款的情形。
假设 2015 年 7 月末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则需要提前还款的金融借款
1-1-9
为包商银行 5,000 万元借款及新时代信托 48,910 万元质押借款。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向上述金融机构提出提前还款的申请,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取得了包商银行及新时代信托同意提前还款的函件。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取得提前还款同意函,提前还款不存在障碍。
(3)公司自 2009 年以来至今仍处于停产状态。请说明公司停产的具体原因;
未来战略发展拟作何调整,主营业务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公司将采取何种措施
实施战略转型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停产原因
公司自 1997 年上市以来,主营业务为聚氯乙烯树脂、烧碱、苯酚等化工产
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09 年 12 月,公司决定对生产系统暂停生产;2011 年,
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进行产业转型调整。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行业产能过剩、产业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行业进入整合期
聚氯乙烯树脂、烧碱均属氯碱行业产品。2006 年至 2008 年,受原油价格高
企及商务部对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等因素影响,以石油为原料生产聚氯
乙烯(即乙烯法)的企业成本过高,而用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则凸显出成本优势,
市场需求增加,引发国内电石法生产氯碱行业产能爆发式扩张,大批氯碱生产企
业涌入行业,产能规模均较大,行业竞争加剧。到了 2008 年,全国聚氯乙烯树
脂产能已达到 1,443.5 万吨,产量 870 万吨,表观消费量1为 870 万吨,烧碱产能
2,472 万吨,产量 1,800 万吨,表观消费量为 1,644 万吨,已出现明显的产能过剩
情况。
2008 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同
时受到人民币升值、国外反倾销的影响,中国氯碱产品的成本优势降低,氯碱行
业的市场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聚氯乙烯树脂由 8,600 元/吨最低降至 5,050 元/
1
表观消费量:指当年产量加上净进口量(当年进口量减出口量)。这种统计口径较易
取得相关数据,而实际消费量的数据较难取得。
1-1-10
吨。在行业产能相对过剩和下游需求减少的双重压力下,全行业发生了较大亏损,
行业内开工率不高,其中聚氯乙烯树脂总体开工率在三四成,烧碱保持在五六成,
行业内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成本和环保的压力相对丧失了竞争能力。
与此同时,为了引导氯碱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从产业政策上加强了宏观调
控,2007 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氯碱行业准入条件》,提高了氯碱行业的产业集
中度,进一步优化了资源配置,使得具有规模优势、资源优势的企业从中受益,
而规模偏小的氯碱企业面临进一步的限制甚至淘汰。2008 年 11 月,环保部对外
公布了《清洁生产标准氯碱工业(烧碱)》(征求意见稿)、《清洁生产标准氯碱工
业(聚氯乙烯)》(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清洁生产的标准也将成为国家引导行业
发展的重要方面。
因此,从 2008 年开始,我国氯碱行业已经进入行业整合阶段,氯碱行业发
展将从规模扩张型向综合竞争力型转化,具有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以
及能够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落后产能将被淘汰,小规模
生产企业面临限制和淘汰的前景。公司使用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与乙烯法生产
聚氯乙烯相比在总体质量上处于劣势,且具有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特点。此外
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产能的爆发式扩张,使包括公司在内的规模较小的电石法生
产聚氯乙烯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
(二)厂区所在地属于主城区,不符合所在城市整体规划和环保要求
氯碱工业生产过程涉及到的化工产品主要包括氯气、氢气、乙炔、液氯、液
氨、氯化氢、盐酸等,存在次生/伴生事故或风险。其中氯气是有毒气体,氢气
和乙炔是易燃易爆气体,液氯和液氨是有毒化工产品,氯化氢和盐酸均是强腐蚀
性化工产品,其中间产物三氯化氮、二氯乙烷、氯乙烯等也是易燃易爆化学品,
氯乙烯生产中使用的氯化汞(催化剂)属于剧毒化工产品。氯碱工业产生废气量
最大,其次是废水和废渣。“三废”种类包括:重金属、有机氯化物、硫化物、氰
化物、酚类、油类及放射性物质等。
公司原有生产厂区厂址分别位于包头市火车站南和包头市昆都仑区南白云
路西侧,随着包头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容,在 2009 年,
两个生产厂区已属于主城区,与居民区仅一墙之隔,与火车站距离不足 2 公里。
1-1-11
而公司所生产的化工产品具有易燃、易爆、高毒、高污染的特性,给周围的
环境和人员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尤其是火车站属于人员流动性大、
人口密集度大的地区,公司业务已经不适合在原有厂区继续开展。
结合行业整体低迷情况、未来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和公
司亏损现状,200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暂停生产,选址迁建。相关议案经 2009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1 年,包头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三片两线”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于主城区“三片两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环
境综合治理,按照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及全市规划布局的要求,通过关闭淘汰、
异地改造和就地自立等方式,优化工业布局,实现环保达标,妥善安置职工,维
护社会稳定。公司厂区所处区域已不允许进行工业生产,文件中明确要求公司厂
房进行异地搬迁。
(三)公司生产规模小、盈利能力较差、在行业内竞争力较弱
公司系由包头市第一化工厂、包头市第四化工厂的经营性资产及包头化工集
团所持双环化工的股权资产通过改制重组及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而成,包头市第
一化工厂及包头市第四化工厂均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国有企业,人员臃肿,
生产工艺、设备落后。公司的生产厂区分隔两地且均具有独立的生产系统,导致
公用设施重复建设,加大了生产经营成本,很难形成规模经济。在 2008 年公司
烧碱的产能仅为 7.5 万吨/年,PVC 树脂的产能仅为 7 万吨/年。截至 2008 年,以
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泰化学为例,其离子膜烧碱产能 35 万吨/年、聚氯乙稀树脂年
产 46 万吨/年,相比之下公司生产规模偏小、盈利能力较差、人员负担较重。
2007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64,127.23 万元,净利润为 1,024.11 万元,净利润率
1.60%;2008 年因金融危机影响和行业整体低迷的情况,公司营业收入为
23,907.81 万元,净利润为-19,933.04 万元,净利润率-83.37%;2009 年上半年公
司营业收入为 1,709.45 万元,净利润-5,374.77 万元,净利润率-314.42%。经营
情况持续恶化,如继续生产,公司将会产生更多的亏损。
综上,公司停产的决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受到客观行业市场
1-1-12
环境低迷、厂区面临城市规划调整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下作出的
决定。
二、未来战略发展拟作何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发展战略:
(一)积极推进产业转型调整,筛选可解决公司目前困难局面、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目标的项目,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
利益。
公司自 2009 年末开始暂停生产,2011 年包头市规划出台后正式停产。报告
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管理层均积极寻求转型机遇,但受制于公司资产负债率
较高、人员负担较重以及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谨慎态
度,公司尚未选定战略转型方向。就目前而言,公司已经两年连续亏损,若 2015
年度公司仍不能实现扭亏为盈,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因此公司亟待选定战
略转型方向、实现公司扭亏为盈。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以及公司截至目前的短期借款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 63,000 万元,
其中 56,910 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4,59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本次
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公司资本实力有所增加,公司净资产将增加 61,500 万元,
资产负债率由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78.64%降至 31.93%,抗风险能力将显著增强;
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将使公司财务费用大幅下降,有利于公司在 2015
年减少亏损、实现盈利。另外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现阶段经营活
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支持公司的持续经营以及业务转型,为实现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做好准备。
(二)盘活公司现有的存量资产,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和资本结构,配合
公司的产业转型调整,为未来实现盈利打下基础。
公司目前拥有位于包头市区及丽江市玉龙县的土地资源,位于包头市的土地
已被包头市政府分别规划为商住、商业和文化娱乐康体用地,位于丽江的土地为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完备,届时公司将根据政府规划及相关
规定对现有土地进行合理安排。
1-1-13
三、主营业务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由于 2009 年末公司停止生产,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购销业务,收
入规模较小。未来公司将根据拟实施的战略转型方向开展主营业务,转型后公司
主营业务将成为公司主要的资金和利润来源。鉴于目前公司尚未确定最终战略转
型方向,主营业务的具体变化将在公司确定转型方向后确认。
四、公司拟采取战略转型的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战略转型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积极寻求战略转型
公司已经为战略转型和升级做好前期准备,但公司战略转型受到自身较高的
资产负债率、融资能力以及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制约。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明显降低,流动资金得以补充,外部持续融资能
力将得到增强,将为公司进行战略转型奠定基础。公司管理层未来将审慎考量,
从契合公司现状以及发展目标的角度,以保障公司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为目的,
慎重选择未来发展方向。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目前公司还未明确战略转型
行业及方向。
公司自 2014 年以来,一直在积极寻求合适的投资机遇。经前期充分调研和
考察分析,公司决定购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从事石油勘探、开采、销售的公司
Kozhan LLP 同时出售丽江德润股权,并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发布《重大事项停
牌公告》,正式决定启动该资产收购、出售事项。但由于 2014 年四季度外部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下滑,按照当时的价格测算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因此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就收购协议关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随即终止。201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公布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鉴于公司已停牌三个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情况公告》日,即 2015 年 1 月 7 日后的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考虑到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借款规模较
大,为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为战略转型做准备,公司拟
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继续停牌,并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披露《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
1-1-14
公司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将继续积极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从符合公
司发展需求、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必要的情况下,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适时地选择并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
资产等计划。
(二)妥善安置职工
停产之后,经过公司的不懈努力,员工问题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安置和处理,
公司员工人数已从2009年的3,545人降至1,898人,且未发生关于员工安置问题的
纠纷。未来公司将积极与政府沟通,取得国资部门对公司职工安置问题的支持与
补助,另对现有员工安置计划如下:
1、公司进行产业转型的必备人员152人,包括目前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策划
公司产业转型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行政人员,从事对外投资、化工产品购销
业务、仓储业务的业务人员,对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进行看护维修的其他人员等。
2、待岗人员1,404人,其中:男性员工45岁以下,女性员工40岁以下,共计
459人;男性员工45-50岁,女性员工40-45岁,共计945人;此两部分人员公司计
划未来分别根据其年龄结构做出合理的人员安置计划。上述459名较年轻人员公
司考虑在未来转型成功后加以培训从事新项目的相关工作;上述945名年龄较大
人员公司计划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从事技术难度要求相对较低的相关工作。
3、公司内部退养人员342人,根据公司内部执行政策,为男性年龄达到50
岁、女性年龄达到45岁的职工办理内退。
此外,公司统计了未来五年预计退休人数(包含内退转退休)及将减少公司
费用的情况,2015-2019年预计退休情况统计如下:
时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合计
预计退休人数(人) 151 101 130 124 110 616
预计减少人员费用(万元) 294.50 201.70 255.50 244.40 218.40 1214.50
根据上述统计,未来五年公司的退休人员总数将达到目前员工总数的约1/3,
公司人员较多的负担将会随之下降。
综上,公司将积极开展产业转型,在考虑企业盈利目标的同时兼顾社会平衡,
1-1-15
稳步推进人员剥离和安置工作。
(三)对现有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安排
公司在停产期间储备了优质的土地资源。根据《包头市主城区“三片两线”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将负责统一收储和处置搬迁企业土
地,公司的在停产期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原生产厂区五宗工业用地地块也处在
规划范围之中,公司取得的上述土地已被包头市政府分别规划为商住、商业和文
化娱乐康体用地,届时公司将根据政府规划及相关规定对现有土地进行合理安
排。
公司子公司丽江德润拥有位于丽江市玉龙县白沙乡新善村与玉龙村交汇处,
处于丽江市北区,玉龙雪山旅游区范围的约 1,043 亩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局网站
上 2014 年成交的玉龙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玉龙
县黄山镇白华居委会出让的四宗土地(土地出让年限 40 年)与丽江德润距离最
近(16.5 公里)、且土地性质相似,其成交均价为 648.59 元/平方米。按此估算,
目前丽江德润 695,407.89 平方米的土地市场价值为 45,103.33 万元。考虑到丽江
德润土地出让年限 70 年,终止日期为 2077 年 2 月 5 日,其土地应具备较高的市
场价值。
综上所述,公司在积极寻求外部投资机会的同时,也在妥善安置职工、准备
对现有资产进行合理安排,公司已经为战略转型的实施做好准备。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财务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停
产的决定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受到客观行业市场环境低迷、厂区面
临城市规划调整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下作出的决定;未来战略发
展还未最终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变化取决于未来战略转型拟实施项目;公司为实
施的战略转型而做的准备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具备实施战略转型
的能力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4)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直接或间接投入到子公司房地产业务。如否,
请进行承诺。
1-1-16
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出具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投向
任何与房地产有关的业务。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已出具承诺不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子公司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人回复部分发表了对应事项的核查意见。
(2)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
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是否存在通过偿还贷款变相补
流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假设本次发行费用 1,500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63,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56,910 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剩余部分 4,590 万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则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1.93%。鉴于发行人于 2009 年末停止
生产,且已连续两年亏损,保荐机构选取几家 2014 年的*ST 化工类上市公司进
行比较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简称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
天业通联 12.20 13.47
方大化工 21.20 23.83
石化油服 67.91 77.00
平均 33.77 38.10
*ST 明科(发行后) 31.93 28.47
根据与上述三家原化工类亏损企业进行比较,公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与其平
均值相差不大。
本次非公开发行计划募集 6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其中 56,910 万元用
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仅用于母公司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支付应付账款等日常运营开支。公司主营
1-1-17
业务规模较小、资金来源有限,为维持公司运转需要进行外部融资。随着时间的
推移,借款、利息费用及人员成本不断累积,导致公司借款规模逐年扩大,资产
负债率逐年攀升。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5.3.31 2014.12.31 2014.9.30 2013.12.31 2012.12.31
资产总额 124,981.75 121,529.41 127,608.69 130,792.54 133,629.55
负债总额 98,284.24 92,818.18 92,867.36 85,934.87 77,734.18
资产负债率%(合并) 78.64 76.38 72.78 65.70 58.17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自预案披露以来,发行人负债总额变化不大。经保
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借款合同、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议,发行人目前存续的短期借款均为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而取得的
借款,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期无新增金融机构借款计划,不存在通过偿还金
融机构借款变相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偿还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与实际需求相符,不存在通过
偿还贷款变相补流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形。
(3)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及偿贷金额是否与
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
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本次补流及偿贷金额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
本次拟募集资金63,000万元,假设发行费用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56,910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剩余4,59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5
年3月31日,公司现有资产、净资产、负债、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1-1-18
资产总额 1,249,817,474.35
流动负债 690,293,669.69
其中:短期借款 569,100,000.00
应付账款 27,908,145.34
其他应付款 42,242,233.17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3,000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为50.41%。偿还全部短
期借款金额56,91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约为82.44%,预计补充流动资金约为
4,59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短期借款利息及应付账款,占流动负债的比例为6.65%。
公司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主要是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节省公司财务费用而确定的使用计划,具有经济性,与公司的
资产总额、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业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相应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预案》以
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
金的用途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后由于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对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进行调整,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发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以及《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充分披露。
保荐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40,000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
款,其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后公司如有新增短期借款,募集资金中
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将优先用于偿还短期借款,剩余部分补充流动资金。
1-1-1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是必要与
合理的,且与公司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适应,并未超过实际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同
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补充流动资金
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合规,本次发行满足《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1-1-20
重点问题 2:请会计师:(1)结合申请人自 2009 年至今仍继续停产尚未明
确未来发展方向的实际情况,就董事会针对年审会计师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所作的专项说明意见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说明申请人在财务
报表中作出何种披露及相关风险揭示,使会计师据此对其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意见;并说明强调事项段是否已经充分揭示风险及申请人持续经营
能力所存在的不确定性。(2)说明会计师采取了何种审计程序、取得何种审计
证据,得出上述审计意见类型;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及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支
撑所得出的审计结论。(3)请提供申请人的内控鉴证报告。
回复:
瑞华会计师核查情况如下:
(1)结合申请人自 2009 年至今仍继续停产尚未明确未来发展方向的实际情
况,就董事会针对年审会计师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作的专项说明
意见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说明申请人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何种披露及相关风
险揭示,使会计师据此对其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并说明强调事
项段是否已经充分揭示风险及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所存在的不确定性。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内容如下:
“随着包头城市的不断扩容,本公司的生产场地已经十分接近居民区,存在
安全隐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件要求,本公司全部化工装置已经全面停产,并对现有全部化工类资产进
行处置,同时对全部员工进行必要的安置处理。本公司相关资产处置工作以及职
工安置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公司尚未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2014 年度董事会针对年审会计师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
明意见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如下:
“1、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化工资产处置、逐年安置待岗人员、积极盘活存量
资产、寻求投资机遇;储备了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公司已为战略化产业转型
做好前期准备。
1-1-21
2、积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调整,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目前现有经营
状况,选定公司业务转型方向,实现业务转型调整,完成与业务转型相匹配的经
营和管理模式等的配置,筛选可解决公司目前困难局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的项目,完成业务转型项目建设,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产业支撑,实现产
品市场推广和销售,逐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升持续盈利能
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业绩预亏公告内容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业绩预亏公告》的亏损原因说明:“报告
期内,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处于产业转型期,其他业务尚不能支撑公司业绩
盈利。”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十八条规定: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
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
第十七条所述事项的披露”,鉴于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中作
出关于停产及待确定未来发展方向内容的充分披露,故本所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三章:目标中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
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或其他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列
事项:(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
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与财务报表使用
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还有第七条
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
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
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
1-1-22
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
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由于申请人存在财务报表附注其他重大事项披露的不确定事项,以及由此造
成的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二、强调事项段是否已经充分揭示风险及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所存在的不
确定性
会计师出具强调事项段内容如下:“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
报表附注十二所述,本年度明天科技全部化工装置继续停产,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相关资产处置工作以及职工安置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明天科
技尚未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使得其持续经营能力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段
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考虑到公司仍保有较为优质的资产,短期内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此外公
司作为上市公司目前仍具有一定的融资能力,用以维持产业转型期间的经营运
转。另一方面,我们也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公司近几年都
在积极处置相关化工资产、逐年安置待岗人员、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寻求投资机
遇,并储备了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为战略化产业转型做好前期准备。公司也
已经在财务报告及其他公告中,对相关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进行了充分披露,根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相关规
定,鉴于上述强调事项段内容已说明公司停产及未来发展方向尚未明确的现状,
本所会计师认为强调事项段已充分揭示风险并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所存在的
不确定性。
(2)说明会计师采取了何种审计程序、取得何种审计证据,得出上述审计
意见类型;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及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支撑所得出的审计结论。
一、会计师采取审计程序及证据
瑞华会计师首先对申请人的治理层、管理层进行访谈,就公司的持续经营
1-1-23
能力进行充分的沟通,对于影响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并
取得了与治理层、管理层的沟通函;其次,对于可能导致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分析调查,对于申请人采取的必要措施进行审核
分析,取得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会议记录以及重要事项的相关协议、
合同等,并在项目组计划会议中进行讨论,确定其对审计策略、审计报告的影响;
最后,根据相关访谈、讨论及分析调查的结果,综合评估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以及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分析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报复核合伙人进行复核,确
定相应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二、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及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支撑所得出的审计结论
鉴于瑞华会计师所采取的审计程序以及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支撑所得
出的审计结论,不存在审计范围受限导致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也不存在导
致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其他重大事项,故公司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故瑞华会计师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及所获取
的审计证据能够支撑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并每年度均出具“关于出具非标审计意
见的专项说明”。
(3)请提供申请人的内控鉴证报告。
2014年度审计,申请人专门委托本事务所对其内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瑞华专审字【2015】01690009号”内控审计报告。上述内控鉴证报告请见反馈
回复申报文件。
重点问题 3.(1)报告期内,公司账龄 5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截止
2014 年 9 月,5 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达到 61.93%;三年以上账龄的其他
应收款金额为 8,173 万元,占比达到 97%.申请人就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坏
账计提比例为 20%。(2)申请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均在 3.7 亿元左右,皆为子
公司丽江德润所产生的开发成本,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一直尚未开
工。
请申请人:
1-1-24
(1)结合公司停产期间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处置情况,详细列示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情况。
(2)列示上述应收款项的主要客户、应收款项账龄、款项形成原因及收回
风险等;并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申请人应收
款项的实际回收情况,说明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子公司项目一直未开工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说
明相关土地是否存在被收回的潜在风险;存在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对上述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是
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回复:
(1)结合公司停产期间固定资产的使用及处置情况,详细列示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计提情况。
自公司上市以来至2009年12月生产系统暂停生产之前,公司一直从事聚氯
乙烯树脂、烧碱、苯酚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整体上看,暂停生产之
前,公司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公司未能及时对生产设备
进行系统化升级,导致公司的工艺水平和配套产能出现了竞争劣势,同时受到
2008年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冲击,氯碱产品行业整体出现产能过剩以及利
润水平下滑。2009年,在面临城市规划调整、人员负担较重、生产工艺及设备水
平不足以及产能偏小的多重压力下,公司管理层经过审慎考虑,按照程序报请公
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对生产系统暂停生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要求,为客观、真实的反映资产价值的合理性及准确性,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资质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其出具了中资评报字[2009]
第213号评估报告书,根据评估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
关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处理。其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09 年 12 月 31 日原值 2009 年计提减值准备
1-1-25
房屋及建筑物 23,796.18 16,382.00
专用设备 40,134.15 16,230.08
通用设备 6,433.85 2,448.01
运输设备 1,755.32 2.82
其他设备 9,963.76 5,805.93
合计 82,083.26 40,868.84
2011年,包头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
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之后,已明确公司原厂区所在地块将调整规划用途,公
司正式停止生产并进入战略转型期。由于长期停产,公司原有机器设备腐蚀严重,
出现了明显的减值迹象。2012年初,公司再度聘请了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
司剩余的化工资产进行了评估。2012年2月10日,经过对公司剩余化工资产截至
2011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估值,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资咨报
(2012)2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经评估,对相关资产进行补充计提减值
准备处理。其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1 年 12 月 31 日原值 2011 年计提减值准备
房屋及建筑物 22,867.54 254.85
专用设备 26,309.81 2,466.00
通用设备 5,385.33 648.95
其他设备 7,695.42 560.30
合计 62,258.10 3,930.10
公司自2009年末暂停生产至正式停产谋求战略转型,公司经营层考虑到化工
资产严重腐蚀、贬值的特性并结合公司转型的实际状况,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基础上,适时成立了资产处置委员会,主要集中在2011年6至9月、2013年5至6
月集中进行了两次大型招标,分批对化工资产进行了处置。其处置主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资产原值 折旧 减值准备 净额 出售收款 处置损益
2010 年 2,860.87 429.17 2,277.51 154.19 160.62 2.93
2011 年 14,909.89 5,258.85 7,471.56 2,179.49 1,529.50 -682.90
2012 年 4,467.38 1,744.35 2,609.33 113.69 151.18 34.57
1-1-26
2013 年 49,230.15 16,200.12 30,975.37 2,054.66 2,455.00 332.06
合计 71,468.29 23,632.48 43,333.77 4,502.03 4,296.30 -313.34
2014年度及2015年1至3月,公司未进行化工资产处置。截至2015年3月31日,
除个别在用房屋、车辆及办公设备外,其他生产用房屋、设备、车辆等全部处置
完毕。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公司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停产期间根据评估报告结果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当时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公司停产期间根据评估报告结果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当时情况。
(2)列示上述应收款项的主要客户、应收款项账龄、款项形成原因及收回
风险等;并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申请人应收款
项的实际回收情况,说明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报告期内账龄5年以上应收账款明细、账龄款项及形成原因如下
单位:元
计提坏账
应收帐款客户 金额 坏帐准备 账龄 形成原因
比例(%)
扬州化工厂 717,853.31 100% 717,853.31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达旗造纸有限公司 586,119.34 100% 586,119.34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江苏东吴跃华塑料厂 482,660.00 100% 482,660.00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包头一化劳服公司 441,049.77 100% 441,049.77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广州白云型材门窗厂 421,301.05 100% 421,301.05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固阳三鹿纸业公司 378,151.49 100% 378,151.49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扬州琼花塑料厂[东南塑料
314,314.11 100% 314,314.11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化工城]
达旗福利纸厂 285,443.71 100% 285,443.71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常州常武橡胶制品公司 249,993.52 100% 249,993.52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20 万元以下全额计提客户 3,264,359.29 100% 3,264,359.29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全额计提部分小计 7,141,245.59 7,141,245.59
乌海市宝华工贸有限责任公
811,557.99 20% 162,311.60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司
1-1-27
包头鑫银化工厂 648,358.50 20% 129,671.70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包头新希望煤业有限公司 570,639.00 20% 114,127.80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乌海市广林化工有限责任公
465,315.00 20% 93,063.00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司
20 万元以下 20%计提客户 564,459.21 20% 112,891.84 5 年以上 停产前应收货款
按账龄计提部分小计 3,060,329.70 612,065.94
合计 10,201,575.29 7,753,311.53
上述 5 年以上应收账款,其中大部分应收账款已经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没
有全额计提坏账的客户,考虑到对方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积极采取
措施,指派专人到对方公司进行催收工作。根据公司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按
20%的比例计提。公司 5 年以上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已达到 76%(公司
没有账龄在 3-5 年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较充分。
二、报告期内账龄 3 年以上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单位:元
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客户 金额 坏帐准备 账龄 形成原因
(%)
包头市云杉塑料制品厂 6,099,023.31 100% 6,099,023.31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包头石油化工厂 2,020,000.00 100% 2,020,000.00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中国二冶建设公司机械
749,699.87 749,699.87 停产前经营欠款
电器公司 100% 3 年以上
榆林兴隆公司 475,692.98 100% 475,692.98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北京四方化工公司第一
345,324.76 345,324.76 停产前经营欠款
经销部 100% 3 年以上
丹东冶金中和化工厂 300,000.00 100% 300,000.00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榆林地区五一煤矿 255,767.51 100% 255,767.51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常州托利多电子恒公司 250,000.00 100% 250,000.00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20 万元以下全额计提单
2,266,554.97 100% 2,266,554.97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位
全额计提部分小计 12,762,063.40 12,762,063.40
包头市双环化工集团股
55,792,633.54 20% 11,158,526.71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份有限公司
包头富勤碳素有限公司 3,688,423.14 20% 737,684.63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包头明天碳素有限公司 2,750,457.84 20% 550,091.57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包头黄河高新塑材股份
2,250,000.00 20% 450,000.00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有限公司
内蒙海吉氯碱化工 1,324,092.19 20% 264,818.44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1-1-28
包头市东兴化工设备厂 362,856.70 20% 72,571.34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
300,000.00 20% 60,000.00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公司
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
230,000.00 20% 46,000.00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有限公司
20 万元以下 20%计提客
2,267,111.23 20% 453,422.23 3 年以上 停产前经营欠款
户
按账龄计提部分小计 68,965,574.64 13,793,114.92
合计 81,727,638.04 26,555,178.32
三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中有 1,276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没有全额计提坏
账的客户,考虑对方单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经分析公司认为有可能收回的,
根据公司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按 20%的比例计提,同时积极催收。其中欠
款最大的包头双环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系经营欠款,双环化工拥有较多
优质土地资源,目前公司仍在与双环化工沟通,积极收回款项,同时双环化工就
公司向包商银行 5,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其他应收款项目前正在积极
清收中。
三、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申请人应收款
项的实际回收情况,说明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上市以来至 2009 年 12 月生产系统暂停生产之前,公司一直从事聚氯
乙烯树脂、烧碱、苯酚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选取了两家同行可
比上市公司中泰化学(002092)及湖北宜化(000422)作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泰化学(002092)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本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
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按账龄计提应收款项比例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下同) 5.00 5.00
1-1-29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20.00 20.00
3-4 年 50.00 50.00
4-5 年 80.00 80.00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本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备以下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
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应收关联方款项,与对方存在争议或
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的应收款项等。
(二)湖北宜化(000422)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一般指单项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
元)的应收款项,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公司
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
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6.00%。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反映
实际情况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
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根据历史损失率及实际情况判断其减值金
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公司坏账计提政策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
提方法
1-1-30
本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及 5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
款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
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2、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定依据、坏账准备计提方
法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计提方法: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下同) 5.00 5.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15.00 15.00
3 年以上 20.00 20.00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
款项,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四)根据上述两家上市公司计提坏账比例,与本公司计提坏账实际情况
对比如下:
项目 公司 中泰化学 湖北宜化
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余额 21,203,525.42 471,969,985.17 841,059,121.37
计提坏账准备 8,306,025.39 24,364,689.51 50,463,547.28
坏账准备所占比例 39.17% 5.16% 6.00%
其中:3 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 10,201,575.29 4,831,711.74 8,513,574.55
计提坏账准备 7,753,311.53 4,546,599.56 510,814.46
坏账准备所占比例 76.00% 94.10% 6.00%
二、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余额 83,920,502.49 225,903,871.41 223,850,516.95
计提坏账准备 26,706,560.05 23,235,428.11 13,431,031.02
1-1-31
坏账准备所占比例 31.82% 10.29% 6.00%
其中:3 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 81,727,638.04 17,703,516.12 9,968,177.06
计提坏账准备 26,555,178.32 16,843,150.36 598,090.63
坏账准备所占比例 32.49% 95.14% 6.00%
根据上述数据对比分析,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适中。公司对账龄在 3 年以
上的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达到 76%,坏账计提比例较为充分。
其他应收款长账龄部分坏账计提比例较低,主要是应收包头市双环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双环化工拥有较多优质土地资源,考虑
到其可收回性及担保情况,公司未对双环化工 5,579.26 万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另外包头黄河高新塑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考虑到黄河高
新拥有土地使用权增值额较高,可收回性较大,公司未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扣除应收黄河高新 225 万元其他应收金额及双环化工的 5,579.26 万元影响,公司
其他应收款 3 年以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 63.11%,另外剩余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单位都有陆续回款,考虑到其可收回性,故公司未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五)长账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
停产以来,公司继续主动与客户沟通、催收欠款,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
长账龄应收款项中按 20%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陆续回款合计 542 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公司
对于应收款项首先按照个别认定法逐项确认坏账风险,对于预计无法收回的全额
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余无明确回收风险的按照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
账准备。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适当的。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财务报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期后回款凭证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适当的。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公司
对于应收款项首先按照个别认定法逐项确认坏账风险,对于预计无法收回的全额
1-1-32
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余无明确回收风险的按照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
账准备。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适当的。
(3)说明报告期内房地产子公司项目一直未开工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说
明相关土地是否存在被收回的潜在风险;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丽江德润项目一直未开工原因
公司子公司丽江德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通过受让
北京昭德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丽江德润 100%的股权。丽江德润于 2007 年通过挂
牌方式取得了位于丽江市玉龙县白沙乡新善村与玉龙村交汇处,面积为
695,407.89 平方米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报告期内,丽江德润未开工建设,主要系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涉及项目用地,丽
江德润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而暂停建设,导致未动工开发该项目用地。
具体情形如下:
2011 年开始,云南省人民政府就丽江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丽江市人民政
府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下发了《关于实施<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丽政
发〔2011〕62 号)。根据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项目用地所处区域为限建区,
指基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要求依法或由城乡规划确定的区域,
限建区内原则上禁止城镇建设,确需建设的交通、市政、军事设施和农村住宅需
要进行规模和建设强度控制。
自 2011 年起,由于该项目用地因涉及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无法按原
有规划进行开工建设。至 2013 年 1 月 24 日,开发项目用地所在地的白沙镇人民
政府向丽江德润下发《停建告知书》((2013)05 号),明确要求“根据《玉龙纳
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特告知:从今日起不得再修建地上附着物、装修房屋
等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负,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2014 年 3 月 24
日,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丽江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用地情
况说明》,再次确认:“丽江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位于玉龙县白沙镇新善村委会
的 1,043 亩的国有建设用地,因政府城市规划的调整,白沙镇的所有建设项目一
律暂停建设,导致该公司的项目无法开工建设”。
1-1-33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
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
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
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第八条
规定,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
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
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通过调整土地用途、
规划条件或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的
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信息。
公司检索了国土资源部及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三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
官方网站,均无丽江德润被认定闲置土地的公告信息。
综上,公司认为,丽江德润未动工开发项目用地系因政府调整规划所致,不
存在土地被收回的潜在风险。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存货科目为丽江德润土地相关成本,其截至各报告期期末各项金额
累计发生额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5/3/31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土地出让金 46,939,950.00 46,939,950.00 46,939,950.00 46,939,950.00
土地相关税费 3,755,207.50 3,755,207.50 3,755,207.50 3,755,207.50
前期工程费 2,744,006.37 2,744,006.37 2,668,240.00 2,649,177.53
开发间接费用 16,514,217.87 16,514,217.87 16,441,692.87 15,939,134.22
初始投资评估增值 302,777,783.63 302,777,783.63 302,777,783.63 302,777,783.63
1-1-34
合计 372,731,165.37 372,731,165.37 372,582,874.00 372,061,252.88
根据我国国情,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公司拥有的土地处于丽江市北区,玉龙
雪山旅游区范围内,土地价值不断升值,不存在减值风险。根据国土资源局网站
上 2014 年成交的玉龙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玉龙
县黄山镇白华居委会出让的四宗土地(土地出让年限 40 年)与丽江德润拥有土
地使用权距离最近(16.5 公里)、且土地性质相似,其成交均价为 648.59 元/平方
米。按此估算,目前丽江德润 695,407.89 平方米的土地市场价值为 45,103.33 万
元。考虑到丽江德润土地出让年限 70 年,终止日期为 2077 年 2 月 5 日,其土地
市场价值应更高。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公司未对存货计提跌
价准备,因此对存货项目丽江德润土地相关成本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丽江德润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及政府文件,会计师认为,公司土地不
存在被收回风险,且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对上述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是
否充分。
经核查公司定期报告及应收款项相关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及
附注对应收款项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充分。
会计师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对应收款项会计科目的信息披露充分。
重点问题 4.请申请人以单独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退市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1)公司自查报告,披露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尤其是大股东、管
理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是,相关行为是否已纠正、影响是否已消除,
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得到处理;(2)公司及其管理层是否有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
(3)公司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面临退市风险的应对方案;(4)本次发行
1-1-35
是否有利于增强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5)发行完毕后 12 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
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等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等。
回复: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在《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应对退市风险防范措施及经营情况等相关事项的公告》中对退市风
险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自公司上市以来至 2009 年 12 月对生产系统暂停生产之前,公司一直从事聚
氯乙烯树脂、烧碱、苯酚等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整体上看,暂停生产
之前,公司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公司未能及时对生产设
备进行系统化升级,导致公司的工艺水平和配套产能出现了竞争劣势,同时受到
2008 年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巨大冲击,氯碱产品行业整体出现产能过剩以及
利润水平下滑。2009 年末,在面临城市规划调整、人员负担较重、生产工艺及
设备水平不足以及产能偏小的多重压力下,公司管理层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对生
产系统暂停生产。至 2011 年包头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三
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之后,已明确公司原厂区所在地块将调
整规划用途,公司正式停止生产并进入战略转型期。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
管理层均积极寻求转型机遇,试图扭转公司经营不善的局面,但由于受制于公司
有限的存量资产以及外部市场因素,公司暂未能全面走出经营困境。因最近两年
连续亏损,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2015 年度公司仍不能实现扭亏为盈,
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经本公司自查,在积极运作战略转型的过程中,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管理层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管理层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
1-1-36
在公司寻求战略转型、维持正常经营并逐步安置人员的过程当中,公司所开
展的化工产品的购买与销售、租赁业务、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与其他主体之间的
资金往来均系经各方友好协商、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未侵害
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民事纠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足额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但暂欠支员工部分工资。自
停产以后,大部分公司职工处于脱产待岗状态,发行人只有少量化工产品购销业
务,经营性现金流入较少,同时,发行人为支付停产前欠款以及职工工资及离职
补偿等借入了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借款,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资金情况,公司
向员工滚动发放部分工资维持其正常生活。由于公司系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公
司的员工大部分已在公司供职多年,有较强的归属感,对公司在产业转型期间所
面临的困难表示理解,并期望公司能够实现战略转型并为其提供重新上岗的机
会。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及管理层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重大民事赔偿诉讼的风
险,且预计不会因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导致公司面临额外的退市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
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
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
定。”及第二十二条“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
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
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
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若因出现第六条所指的重
大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则公司及管理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将面临民事赔偿的责任,但经公司自查,公司一直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其他
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公司及管理层不存在因可能面临的退市风险而出现重
1-1-37
大民事赔偿诉讼的风险。
三、公司面临退市风险的应对方案
由于 2013 年度及 2014 年度公司均出现亏损,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如公司 2015 年度仍不能实现扭亏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甚至退市的风险。
因此公司将结合自身的长远发展目标和目前的经营状况,积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
调整工作,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竭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自公司停产以后,公司一直努力寻求转型机遇。至 2014 年,经过充分的考
察和论证公司曾拟购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从事石油勘探、开采、销售的
Kozhan LLP 同时出售丽江德润股权,但由于 2014 年四季度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下滑,按照当时的价格测算无法达到收益预期,因而公司
最终未能与交易对手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次重组最终终止。2014 年 12 月 30 日,
公司公布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鉴于当时公司已停牌三个月,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承诺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之日,
即 2015 年 1 月 7 日后的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随后经公司管
理层充分考虑,出于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增强公司资金流动性,帮助盘活现有资
产的考虑,公司决定实施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虽不能从
根本上扭转公司的经营状况,但能够有效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在实施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基础上,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
适时启动涉及未来战略转型的重大事项。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有所增加,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
增强,有利于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有利于优化
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对金融机构借款等债务融资的依赖;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总体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夯实业务转型的基础,从而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影响如下:
(一)降低财务费用,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利于开展后续转型
公司近年来的负债水平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2012
1-1-38
年末、2013 年末及 2014 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8.17%、65.70%及 76.38%,
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资产负债率为 78.64%(未经审计)。公司的最近一年及一
期短期借款余额、财务费用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3 月/2015.03.31 2014 年度/2014.12.31
短期借款 569,100,000.00 339,300,000.00
财务费用-利息 12,910,403.17 49,516,567.8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289,072.72 -59,679,020.12
高额的财务费用以及每年为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已成为公司沉重的财务
负担,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的可持续性。
以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资金
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56,910 万元,
可以大幅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利
于公司开展后续转型。
(二)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大
幅下降。以 2015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静态测算,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中 5.69 亿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扣除发行费用 1,500 万元后的剩余部分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完成后
总资产(元) 1,249,817,474.35 1,295,717,474.35
负债总额(元) 982,842,437.52 413,742,437.52
净资产(元) 266,975,036.83 881,975,036.83
营运资本(元) -214,293,651.70 400,706,348.30
资产负债率 78.64% 31.93%
流动比率 0.69 4.31
速动比率 0.15 1.23
由上表可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营运资本将有明显增加,
1-1-39
同时资产负债率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显著提高,公司的财务状况将明显改
善。
(三)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持续经营
公司自 2009 年末暂停生产之后,一直在寻求战略转型的机遇。目前公司已
经通过剥离和处置化工资产、逐步安置员工以及完善现有资产配置等方式,为公
司产业转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能够有效充盈公司的营运资金,减轻公司的流动性负担,为公司寻求产业转
型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帮助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有利于帮助公司发展未来业务、改善持续经营能
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五、本次发行完毕后 12 个月内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等重大事项的计划
安排
公司将从符合自身发展需求、最大化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以 2015 年度
扭亏为盈为目标,实现产业战略转型并立足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地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
资产等计划。
重点问题 5.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正元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 124,113,475 股,
请保荐机构核查正元投资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回复:
经保荐机构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的查询结果,正元投资及北普实业持有
明天科技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即2014年7月15日至提交查询
日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
1-1-40
根据正元投资和北普实业出具的《承诺函》,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正元投资及北普实业并未减持其所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同时承诺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重点问题 6.申请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归还尚未支付的十四个
月的员工工资和两个月的员工社保。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说明拖欠员工工
资及欠缴员工社保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等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是否可能导致申请人存在潜在诉讼并被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
律师就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
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说明拖欠员工工资及欠缴员工社保行为是否
符合《劳动法》等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申请人存在
潜在诉讼并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中40,000万元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其
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后公司如有新增短期借款,募集资金中原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将优先用于偿还短期借款,剩余部分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15年3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56,910万元,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此次拟募集资金为63,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约1,500万元
后,优先偿还短期借款余额56,91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4,59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4,590万元预计用途如下:
计划使用项目 金额(万元) 备注
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2,740.00 1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1,850.00
合计 4,590.00
注1: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计算以目前公司现有短期借款为基础,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
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
1-1-41
一、发行人拖欠员工工资行为
(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背景
公司因氯碱行业产能过剩、国家对氯碱行业进行宏观政策调整及公司自身业
务无法满足所在区域的城市整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等原因,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
召开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生产系统停产、选址迁建的
议案》,发行人生产系统暂停生产,当时公司员工人数 3,545 人。
2011 年,包头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印发包头市主城区“三片两线”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于“三片两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环境综合
治理,通过关闭淘汰、异地改造和就地自立等方式,优化工业布局,实现环保达
标,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公司厂区所处区域已不允许进行工业生产,
自此,发行人生产系统正式停产。停产后公司收入来源有限,报告期内,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4,590,907.16 21,340,114.45 25,528,991.07 31,735,876.82
经营活动产生的
-15,289,072.72 -59,679,020.12 -87,456,792.17 -85,926,983.36
现金流量净额
公司停产后收入来源较少,主营业务收入为少量化工产品购销收入,无法满
足支付停产前应付账款、职工薪酬等经营活动的需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资金情况,滚动发放部分工资,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
为不符合《劳动法》等规定。
(二)发行人拖欠员工工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自 2009 年末停产以来,公司除少量化工产品购销业务外,不存在经营性现
金流入。同时,公司为支付停产前欠款以及职工工资及离职补偿等借入了较大规
模的金融机构借款。公司目前暂没有能力全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根据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确认函,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1-42
(三)发行人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存在潜在诉讼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共有在册职工 1,898 人。其中:内退人员 342
人,在岗人员 152 人,待岗人员 1,404 人。经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访谈,发行
人的员工大部分都是在停产前即入职的员工,在企业多年,对公司有较强的归属
感,故在公司停产时,有较多职工不愿意领取一次性补偿离开公司。为保护企业
老职工的利益,也为平稳过渡因停产导致大批职工离岗而可能导致的社会问题,
公司允许待岗人员可采取自主措施弥补生活来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以
工资形式为其发放一定生活费。
由于公司停产后一直处于转型期,公司面临资金来源有限、收入规模较小而
无法提供足够岗位的现实情况,也存在无法及时发放部分工资或生活费的困难,
且公司坚持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对此都表示理解,且待岗人员中大部
分也已自主解决了必要生活来源。公司亦将在未来实施业务转型或盘活存量资产
时为职工提供岗位,届时公司将补发拖欠工资并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拖欠职工薪酬而发生的纠纷事件,考虑到公司与员工存在同样的
目标,即公司的成功转型也关系到未来职工的岗位提供及安置等职工自身问题,
故职工就公司拖欠的部分工资而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不存在因
拖欠员工工资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诉讼的潜在风险。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核查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拖欠员工部分工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因拖欠职工薪
酬而发生的纠纷事件,职工就公司拖欠的部分工资而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
小,发行人不存在因拖欠员工工资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诉讼的潜在风险。
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拖欠员工部分工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职工就发行人拖
欠的部分工资而与发行人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不存在因拖欠员工工资
而导致其遭受重大诉讼的风险。
二、发行人欠缴社会保险的行为
1-1-43
(一)发行人欠缴员工社会保险是否符合《劳动法》等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欠缴社会保险不符合《劳动法》的上述规定。
(二)发行人欠缴员工社会保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
日,公司已补缴前述社会保险,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况。
根据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确认函,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
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欠缴员工社会保险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存在潜在诉讼
公司已经将欠缴的社会保险予以补缴,且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形。据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欠缴员工社会保险不存
在导致发行人存在重大诉讼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经将欠缴的社会保险予以补缴,且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形。据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欠缴员工社会保险不
存在导致发行人存在重大诉讼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经将欠缴的社会保险予以补缴,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的情形。据此,发行人欠缴员工社会保险不存在
导致发行人存在重大诉讼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
根据《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为偿
1-1-44
还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涉及投资项目且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不存在影
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等情形。同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重点问题 7.因“信达投资诉中亿创一、北大青鸟”案,申请人控股股东正
元投资所持申请人 5,047.89 万股均处于冻结状态,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结
合案件的诉讼进展核查申请人控股权是否存在变化的风险、是否可能对投资者
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请申请人披露应对措施。
回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正元投资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北大青鸟以及中
亿创一作为合同一方与信达投资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由于北大青鸟、中亿创
一未能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将标的房产过户至信达投资,为追回已
付房款,2010年3月1日,信达投资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
院作出(2010)高民初字第785号一审判决,判决正元投资对中亿创一、北大青
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亿创一、北大青鸟接到以上判决结果后,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2月30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
1-1-45
一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12月19日,信达投资向北京市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正元
投资银行存款22,074.5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2011年12月26日,北京
市高院依据信达投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保证人正元投
资 持 有 的 价 值 约 2.2 亿 元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包 括 50,478,900 股 发 行 人 股 票 和
10,393,898股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
行通知书》及《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4司冻139号),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正元投资的股权仍处于冻结状态,冻结期限截止日为2015
年11月18日。
二、判决情况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文
号:(2012)高民初字第312号)。2013年12月18日,被告中亿创一再次向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在“(2014)民一终字第 58 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对“信达投资诉中亿创一、北大青鸟”案
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 312 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支付房屋租金 3,020,876.28 元;
三、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正元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
追偿;
五、驳回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08,467.54 元,由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810,000 元,由北
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和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8,467.54 元。二审案件
1-1-46
受理费 908,467.54 元,由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810,000 元,由北京北大青鸟有
限责任公司和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8,467.5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上述判决,由正元投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为 3,020,876.28 元,由
其共同负担的受理费合计 196,935.08 元,上述两笔款项合计 3,217,811.36 元。即
使上述款项全部由正元投资承担,且不考虑正元投资对北大青鸟的追偿权,上述
款项金额并不重大,正元投资具备直接偿付能力,假设以依法冻结的正元投资所
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债务清偿,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收盘时发行人股票市场价
格 15.60 元/股测算,3,217,811.36 元相当于 206,270 股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值,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6%,不会影响正元投资对发行人之控股权。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本案已经审结,且正元投资在本案中所需承担的赔偿及
支付责任并不重大,其并不存在偿付障碍,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收盘时发行
人股票市场价格 15.60 元/股测算,3,217,811.36 元相当于 206,270 股发行人股票
的市场价值,即使被依法执行并不会影响正元投资对发行人的控股权,因此发行
人不存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五、律师核查意见
中伦律师认为,正元投资不存在因上述诉讼而导致其控股股东地位存在变化
的重大风险、不会因此对投资者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重点问题 8.申请人与包头市明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鸿安伟业有
限公司的暂借款违反《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
该事项发生的背景、暂借款的用途、该暂借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回复:
一、暂借款的背景及用途
2009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 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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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系统停产、选址迁建的议案》。自此,发行人生产系统停产。发行人自停产
至今,为维持运营、处理停产前生产经营遗留欠款和妥善安置职工,发行人需要
一定量的营运资金;此外,发行人为支付停产前欠款以及职工工资及离职补偿等
借入了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人需及时清偿该等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同
时由于公司停产以后只有少量化工产品购销收入,资金来源有限。为弥补前述资
金周转的缺口,发行人向包头市明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鸿安伟业有限
公司借入部分资金。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包头市明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
鸿安伟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528 万元及 475.87 万元。
二、暂借行为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
相借贷融资业务。发行人与包头市明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鸿安伟业有
限公司的暂借款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的前述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
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 1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贷款通则》中未对借款人从其他非
金融企业借款的行为规定相关罚则。因此,发行人与包头市明阳科技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及北京鸿安伟业有限公司的暂借款关系中,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不存在依据
《贷款通则》被处罚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包头市明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鸿
安伟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暂借款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
大影响。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中伦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包头市明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鸿安伟业
有限公司之间的暂借款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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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重点问题 9.申请人全资子公司丽江德润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请申请人对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 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出具自查报告,说明报
告期内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
存在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公开承诺,相关企业如因存在
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
赔偿责任。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回复:
一、申请人自查情况和相关承诺公司已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
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
司及下属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从事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关于下属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
报告》。
经自查,公司子公司丽江德润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房地产
业务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
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正元投资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肖卫华均已出具《承诺函》,公开承诺如因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未披露
的土地闲置或其他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公司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承诺人将就前述事项给公司及公司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专项自查报告和相关承诺,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予以公告,并提交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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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10.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申请人房地产业务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申请人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是
否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回复: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所从事的房地产业务进行了专项核查,并查询了国土资源部门相关
网站。保荐机构和律师各自就上述专项核查情况出具了《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
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上
述违法违规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闲置用地、炒地、捂盘
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用地
违法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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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一般问题
一般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规定如下:公司在确定可供
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
口径为基础。
请保荐机构:(1)结合申请人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及实际计算现金分红比
例时所依据的计算口径不一致的情形,核查申请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
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上述情形如何有
助于投资者对申请人现金分红形成合理预期。(2)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逐条发表核查意见,
并督促发行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
回复: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上述情形如何有助于投资者对申请人现金
分红形成合理预期等事项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
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具体规
定,经发行人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对其《公司章程》有关现
金分红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确
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所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其中第九条第三款所指分红比例为“公司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
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第十条所指
比例为“年度报告期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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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均指“上市公司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之比”。因此,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之(三)第二款中所指“公
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
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系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
二十一条之规定,明确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为口径确定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以合
并报表口径为基础确定其现金分红占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是否符合/达到有关要
求,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激励。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
经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相关规定先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3
次修订,其中 2 次涉及有关分红条款的修订,具体如下:2013 年度依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发行人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修订;2014 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经发行人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对《公司章程》
有关分红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细化,明确了分红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以及决策机制;明确了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意见,并可由独立董事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直接提出分红方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同时,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明确规定了公司在对分红方案尤其是现金
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意见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合法合规,能够帮助投资者对发行人现金分红形成合理的预
期。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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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
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的核查
根据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
称“3 号指引”)的要求,发行人分别于 2013 年及 2014 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两
次修订,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2013 年度,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以及利润
分配的审议程序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2014 年度,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明确了分红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及决策机制;明确了在审议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时应当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可由独立董事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并直接提出分红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明确
规定了公司在对分红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并答复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
2015 年度,根据通知的要求,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从考虑因素、制定的原则、未来
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以及规划的调整等五个
方面进行了规定,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
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
本和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
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是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1-1-53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制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
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
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5-2017)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
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间隔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1-1-54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专项
决议,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本文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情况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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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
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
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能够按照《公司法》以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自主决策,制定了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
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并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行完善,符
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
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
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
施。(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
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
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的核查。
根据通知及 3 号指引的要求,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深入讨论审议通过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上述规划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 2015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关于回报规划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1-1-56
科学性和稳定性。”
根据通知以及 3 号指引的要求,发行人分别于 2013 年、2014 年对公司章程
进行了两次修订,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已经 2012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3 年 1 月 11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及 201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政策
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条件、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对于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和修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5)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1-57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
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
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
诺。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存在以
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1-1-58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
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
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该等利润
1-1-59
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
通过。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
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等特殊因素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
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
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明确独立
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九)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
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过程中进行了专项研究论
证;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明了相关条款。
(三)关于通知第三条“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1-1-60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的核查。
1、发行人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2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发行人 2011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为-14,529.66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2,647.31 万元,本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7,176.97 万元。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
公司董事会决定:201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2
年 5 月 25 日,上述议案经发行人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发行人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为 1,184.88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7,176.97 万元,本年
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5,992.09 万元。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
司董事会决定:201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
认为,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2 年度不进行利
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而确定的。
我们同意讲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13 年 5 月 28 日,上述议案经发行人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发行人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4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
年度共实现净利润为-11,034.44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5,992.09 万元,本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17,026.53 万元。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
公司董事会决定:201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4
1-1-61
年 4 月 28 日,独立董事就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鉴于
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而确定的。我们同意将该
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14 年 5 月 26 日,上述议案经发行人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4、发行人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
润分配议案》,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 年度共实现
净利润为-16,145.92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7,026.53 万元,本年度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为-133,172.44 万元。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
决定:201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5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针对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鉴
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而确定的。我们同意
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15 年 5 月 21 日,上述议案经发行人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事项履行了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由于发行人最近三年母公司口径及合并口径可供分配利润均为负
值,发行人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通知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的核查。
1、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于 2013 年度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政策
进行了修订,该次修订业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3
1-1-6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该修订议案的股数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2014 年度,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
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该次修订业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该修订议案的
股数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 100%。
2、发行人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2 年度,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发行人 2011 年度共
实现净利润为-14,529.66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2,647.31 万元,本年度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7,176.97 万元。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
事会决定:201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议案
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审议通过。
2013 年度,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2 年度共
实现净利润为 1,184.88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7,176.97 万元,本年度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为-105,992.09 万元。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
会决定:201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议案经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度,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 年度共实现
净利润为-11,034.44 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05,992.09 万元,本年度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为-117,026.53 万元。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
决定:201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议案经公
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因最近三年母公司口径及合并口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而最近三
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有关条款的修订和调整履行了必
要的审核程序,符合通知的相应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
1-1-63
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 号),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
分配利润为依据,公司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
(五)关于通知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中已对现金分红的政策的制定及调整或变更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报告期内,由
于发行人各期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口径及合并口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因而未进
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其执行均符合通知及《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规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制定进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对于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发挥了相应作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对于利润分配及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均是根据证监会相关最新法规或规章进行相应的修
订,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调整内容合规、透明。
(六)关于通知第六条“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
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核查。
发行人不适用此条。
(七)关于通知第七条“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
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
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
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 3 年现金分红金
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
1-1-64
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
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对于最近 3 年现金
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
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
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
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的核查。
1、根据通知的要求,发行人制定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见关于通知第一条的
核查。
该规划明确发现人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确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
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公司盈利、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发行人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
分配情况”,对利润(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分配政策、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特
别提示”中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
3、国盛证券已在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之“(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核查”中,对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以及发行人是否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发表了明确
意见。相关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了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决策机制合法合规;发行人结
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明确清晰、科学合理;发行人制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的内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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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了对投资者的科学回报机制,完善了股东大会及
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现金分红,根据财政
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 号),
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公司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
配利润。同时,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所列“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
则”,发行人最近三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均为负数,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最近三年发行人未实施利润分配符合相关制度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
新时代证券已在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情况”之“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核查”中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以及发行人是否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发表了明
确意见。相关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于《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
订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清晰;发行人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机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上述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政策,但
由于发行人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为负数,因此未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不进行利润
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即‘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完善了股东大会及董事会
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八)关于通知第八条“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
1-1-66
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
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
等信息”的核查。
发行人不适用此条。
(九)关于通知第九条“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
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
管”的核查。
发行人不适用此条。
二、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落实 3 号指引的相关要求的情
况
发行人已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订议案。修订的
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修订内容加黑显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六)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 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确定的;
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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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方案; 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重大交易、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会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主任委员人选;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查经理的工作;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上述第(十七)项所述股东大会对董事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的授权原则是: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应;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2)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查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二十)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专项账户;
(二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其他
1-1-68
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资金使用、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二十二)项所述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是: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
应;
(2)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纠正;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公司承担;
担。
(九)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监事会行
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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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并坚持如下原则: 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
润的原则。 润的原则。
(5)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5)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利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计总资产的 30%。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
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 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1-1-70
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每年以现金方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在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分配预案。 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
(六)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
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 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2)公司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提出 之八十;
现金分红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该等利润分配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方案应由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之四十;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
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 之二十;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在公司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
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 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 (1)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九)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现金分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定期报告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
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
1-1-71
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提出
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明确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该等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
通过。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根据
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因素公司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
红政策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及现金分红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
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九)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现金分
1-1-72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一般问题 2.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
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和相关情况,如上述财务指标可
能出现下降的,应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请申请人
公开披露将采取何种措施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
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如进行承诺的,请披露具体内容。
回复:
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发布《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公告内
容如下:
“经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含发
行费用)不超过630,000,0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不低于5.64元,发行数量不超过
111,702,128股。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11,702,1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30,000,000元。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36,526,000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66,975,036.83元(未经审计)。根据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5】
01690080号),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161,459,176.30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48
元,稀释每股收益-0.48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3.89%。
假设情况一:公司2015年度继续亏损
1-1-73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显著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大幅降低公司的财务
费用,在假定公司在其他方面仍保持经营现状的基础上,预测公司在2015年度的
亏损金额将少于2014年度。因2014年度公司处在亏损状态,基于上述预测,2015
年度亏损金额少于2014年度,且2015年发行后股本有所增加,故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的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将有所好转,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但公司
存在2015年无法顺利实现扭亏为盈,进而被暂停上市乃至退市的风险,敬请投资
者注意该重大风险。
假设情况二:公司2015年实现盈利
假设前提如下:
1、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于2015年7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最终完成时间以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在测算2015年末所有者权益时,由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无法进行利
润分配,因此除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15年测算实现的净利润之外,
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净额为615,000,000元,发行费用为
15,000,000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11,702,128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证监会
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5、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正在实施战略转型的现实情况,立足于公司
及管理层所积极采取的战略转型举措,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夯实转型基
础、大幅减轻财务负担。假设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努力下,2015年度能够实现扭
亏,且净利润为5,000,000.00元。(该净利润数值并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的盈利
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状况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等
多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6、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
1-1-74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4 年度/2014 年 2015 年度/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股) 336,526,000 336,526,000 448,228,128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元) 287,112,361.18 292,112,361.18 907,112,361.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161,459,176.30 5,000,000.00 5,000,000.00
每股净资产(元) 0.85 0.87 2.0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480 0.015 0.01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3.89% 1.73% 0.92%
因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远高于公司2014年末的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完成后
预计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由0.85元提高至2.02元,每股净资产增加1.17元,增长比
例137.65%。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流动
资金,将大幅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并充盈公司的流动资金,帮助公司更好实现转
型发展目标。
根据前述假设前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后每股收益、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均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但由于公司目前仍处在寻求发展方
向、积极战略转型的特殊阶段,短期内公司的盈利状况较大程度上仍然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因而虽然公司不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重大风险,
但仍然存在2015年无法顺利实现扭亏为盈,进而被暂停上市乃至退市的风险,敬
请投资者注意该重大风险。
二、公司提高股东回报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
报能力,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募集资
1-1-75
金管理办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
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积极推进战略转型,早日实现经营目标
自公司停产以后,管理层一直在积极寻求转型机遇,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化
工资产处置、逐年安置待岗人员、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寻求投资机遇,已为战略
化产业转型做好前期准备。
同时,公司将藉由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施,充盈公司的流动资金并减轻公司
现有的财务负担,以支持公司未来业务转型以及之后的市场开拓。本次非公开发
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帮助公司早日实现战略转型的经营目标。
(三)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并于 2015 年,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以及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于 2014 年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分红尤其是
现金分红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回报规
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
现金分红,努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三、风险提示
虽然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后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重大风
1-1-76
险,但仍然存在 2015 年无法顺利实现扭亏为盈,进而被暂停上市乃至退市的风
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一般问题 3.请申请人披露解决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
回复: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事项已作出如下承诺:
(一)控股股东正元投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5 年 2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正元投资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并做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没有从事任何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
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
联营)通过本公司自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参与或进行与明天科
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明天科技及
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明天科技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本公司应无条件服
从),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股权、资
产;
(2)要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
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果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
的与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
1-1-77
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授予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对该等
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
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前述优先权。
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向与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所从
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
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所持有的明天科技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
有损于明天科技或明天科技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
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根据本承诺函第 2 项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并赔偿明天科技及
其子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二)间接控股股东明天控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5 年 2 月 5 日,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同时因明天控股营业范围与
公司存在一定重合,目前虽未实际经营与发行人竞争的业务,为进一步避免未来
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其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经营范围虽然包含房地产;销售化工产品、化工轻工材料等事
项,但本公司未实际从事相关业务。本公司确认目前没有从事任何与明天科技及
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通过本公司自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参与或进行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
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明天科技及
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明天科技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本公司应无条件服
从),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股权、资
1-1-78
产;
(2)要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
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果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
的与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
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授予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对该等
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
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前述优先权。
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向与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所从
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
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所持有的明天科技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
有损于明天科技或明天科技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
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根据本承诺函第 2 项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并赔偿明天科技及
其子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5 年 2 月 5 日,肖卫华先生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做出
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从事任何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
营)通过本公司自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参与或进行与明天科技
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明天科技及其
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明天科技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本人应无条件服从),
1-1-79
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股权、资产;
(2)要求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限定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
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如果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
与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
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授予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对该等资产、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有权
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前述优先权。
3、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向与明天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
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
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所持有的明天科技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
于明天科技或明天科技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明天
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根据本承诺函第 2 项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并赔偿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
所受到的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关于同业竞争的确认
除上述承诺外,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新天地互
动、西水股份、鑫泰实业、广通达商贸以及上海华昆科技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
营范围看均与公司的现有业务存在一定的重合。因上述情形,上述五家企业均就
潜在同业竞争事项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其均未实际经营与化工产品的生产或购销
相关业务,且在未来不会经营与之相关的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天地互动关于同业竞争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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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2 月 4 日,新天地互动出具《确认函》如下: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经济
贸易咨询;组织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销会;销售化工产
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针纺织品、
日用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投资管理。’
虽然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
化学品)”业务,但本公司未实际从事该业务。同时本公司确认,目前没有从事
任何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
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
资、合作和联营)通过本公司自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参与或进
行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西水股份关于同业竞争的确认函
2015 年 2 月 4 日,西水股份出具《确认函》如下: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控股公司服务;
矿产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建材产品、化工产品(需前置审批许可
的项目除外)、机器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
发(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
虽然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化工产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的销
售”业务,但本公司未实际从事该业务。同时本公司确认,目前没有从事任何与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
作和联营)通过本公司自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参与或进行与明
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三)鑫泰实业关于同业竞争的确认函
2015 年 2 月 4 日,鑫泰实业出具《确认函》如下: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收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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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咨询服务,财务顾问,委托理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
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的研制、开发、销售、租赁,计算机系统集成,大楼
综合布线系统及弱电集成,汽车、仪器仪表、家用电器、工程设备、船舶的租赁、
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工程设备、船舶及上述产品的相关零配
件、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农副产品(不含
食品)、工艺美术品、轻纺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通讯产品、五金建材
的销售,汽车装潢,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产销售咨询服务,
商务服务,票务服务(除航空票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
虽然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销售,房屋租赁,
物业管理,房产销售咨询服务”等业务,但本公司未实际从事该业务。同时本公
司确认,目前没有从事任何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科技”)
及其子公司所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通过本公司自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参与或进行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
务活动。”
(四)广通达商贸关于同业竞争的确认函
2015 年 2 月 4 日,广通达商贸出具《确认函》如下: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咨询、引进资金开发项目;稀土产品、化工产
品、钢材、建材、五金、矿产品、铁合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配
件、办公设备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虽然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化工产品的销售”业务,但本公司未实际从事
该业务。同时本公司确认,目前没有从事任何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今后亦
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通过本公司自身、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参与或进行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业
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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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华昆科技关于同业竞争的确认函
2015 年 2 月 4 日,上海华昆科技出具《确认函》如下: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工程设备专
业技术的“四技”服务,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件、通讯器材、化工产品(除危
险品)、食糖的销售。’
虽然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的销售”业务,但本公
司未实际从事该业务。同时本公司确认,目前没有从事任何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所从事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活动,今后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通过本
公司自身、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参与或进行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
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一般问题 4.请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
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情况
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发布《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
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披
露,公告内容如下: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自 2010 年以
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502 号)
1-1-83
的要求,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
行公告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于 2014 年 7 月 7 日至 11 日对公司进
行了例行巡回检查。2014 年 8 月 20 日向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内证监上市字[2014]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根据《关注函》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逐项落实,并形成巡检整改
报告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一、制度建设方面
存在的问题:公司尚未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 号)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要求不符。
整改措施: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该制度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方面
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中对登记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
至少保存 3 年以上,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的规定不符。
2、在制度中未明确规定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3、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未严格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填写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在部分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整改措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有关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修订完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议,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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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同时,加强董、监、高及业务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业务规则培训
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力度,强化内部管理,有效提高
风险防范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三、“三会”规范运作方面
存在的问题:
1、部分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填列不完整。例如,部分董事的授权委托书未对
委托人、是否有表决权、生效日期进行填列。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
修订)第 121 条相关要求不符。
2、公司监事会表决票存在未对表决事项进行填列的情形。会议投票表决结
果统计为同意票,但查询公司部分监事实际填写票决票为空白,未对表决事项进
行填列。与公司制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第 12 条相关要求不符。
整改措施:上述问题反映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意识有待加强。对此,一是公
司统一组织董、监、高及业务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诚信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二是今后公司将加强对相关会议材料的管理,确保相关委托书、表决票内容、
范围和形式的规范、明确和有效。
四、专业委员会运作方面
存在的问题:公司虽制定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议事规则,但在现场检
查中发现:一是公司 2013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决议内容,但没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不规范;二是公司 2013 年董事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决
议内容和会议记录,经询问公司了解董事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3
年没有开会,未进行有效运作。
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 26 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
则》第 12 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 14 条、《董事会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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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实施细则》第 11 条的相关要求不符。
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强化各专业委员会的履职程序和职能,充分发挥
各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作用和专业水平,对公司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
名等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进行审核,形成委员会独立的会议文件,使其成为董事会
决策机构中重要的一环。规范会议通知、召开、审议程序,记录完整真实。
五、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
存在的问题:部分科目报表金额与公司账面数不一致。企业在建工程账面
2012 年末余额为-1,158.34 万元,2013 年末余额为-757.33 万元,产生红字余额的
原因是欠付的工程款未挂账,公司在报表层面进行了调整,但财务账面一直未做
调整,致使企业账面与披露报表不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9 条、
第 19 条相关要求不符。
整改措施:今后公司将本着严谨审慎的态度,在财务核算过程中严细把关,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该类问题的发生。就部分科目报表金额与公司
账面数不一致的问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9 条、19 条已对企业
账面在建工程科目的账面数调整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使企业账面数与披露报
表一致。
存在的问题:负债的确认不符合准则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丽江德润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德润”)2013 年末其他应付款中存在两笔北京
昭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德置业”)596.8 万元和北京昭德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昭德投资”)284.3 万元的余额。经了解该负债系明天科技收购丽江
德润之前形成,昭德置业和昭德投资系明天科技子公司丽江德润的原股东,《股
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丽江德润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昭德置业承担,且目前收购业
务已完成,上述两笔款项已不需支付。而公司还将其列示为负债中的其他应付款
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23 条负债的定义不符。
整改措施:公司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深入学习、研究,不断提高专业
素质,就负债的确认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问题,作出了整改:子公司丽江德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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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应付款两笔即北京昭德置业有限公司账面余额为 5,968,226.54 元、北京昭
德投资有限公司账面余额为 2,843,458.16 元,公司自交易过户以来,北京昭德置
业及北京昭德投资公司一直未与丽江德润进行对账、核账联系,且未提出偿还债
务请求。明天科技公司也试图通过多种渠道与对方公司联系,无法与对方取得联
系,并且该欠款账龄年限已长达五年,事实上已形成长期无法支付欠款。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23 条负债定义及相关核算制度要求,已将该上述两笔
欠款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核算。
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公司未曾发生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二、保荐机构核查的情况
经核查,对于内蒙古证监局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制度建设、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三会”运作、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以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题,发行人已经及时进行相应整改,并且发行人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
息披露工作,完善财务管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披露的整改情况外,发行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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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的签字盖章页)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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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颜永军 孙盛良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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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过 震 徐 鹏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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