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58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人民币 703.81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被告对该判
决不服,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关于公司诉天津开
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华公司”)、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业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业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岭南燃料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公司因与津华公司、广业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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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25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津华公司向公司
返还货款 703.81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广业公司对津华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事项详见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广业公司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认定存在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广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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