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上海歌斐远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保障公司业务经营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远置业”)拟向上海歌斐远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斐远
浩”)贷款 5 亿元(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准),期限一年(分笔发放则分笔计算),
资金使用成本为 8.98%/年(以下简称“该贷款”)。该贷款歌斐远浩将以委托
贷款形式贷给华远置业。华远置业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11 号华远企业
中心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合计建筑面积 13,939.73 平方米)及该等房屋对应国有
土地使用权(合计面积 2,920.05 平方米)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本公司原任董事长任志强先生(2014 年 11 月卸任)是歌斐远浩董事长。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
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融资,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符合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对本公司无任何不良影响。融资利率水平为正常市场价
格定价,担保条件符合业务惯例,本次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合理、
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无需要回避表决的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