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六月
致: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邮资产”、“申请人”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
湖南省邮政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邮政”)所持有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 600476,以下简称“湘邮科技”或“上市公司”)32.9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收购”或“本次股份无偿划转”)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中邮资产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收购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涉及中邮资产本次申请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收购人提供
的有关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做了必要的
询问和调查。
中邮资产确认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及材料向本所及经办律
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
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所必备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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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中邮资产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
册号 110000010306238),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中邮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甲 3 号 13 层甲 3-1301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注册资本:167188.0468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67188.0468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五金交
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械
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信息咨询;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
成立日期:2007 年 06 月 26 日
根据中邮资产提供的《公司章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集团”)
持有中邮资产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邮资产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
收购上市公司之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之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予豁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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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前,中邮资产未持有湘邮科技任何股份。
根据湖南邮政与中邮资产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签订的《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中邮资产系通过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湖南邮政所持有的湘邮科技 32.98%的
股份。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
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因此,前述无偿划转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属于“经政府或者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中邮资产持有湘邮科技股份比
例超过 30%的情形。
因此,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之情形,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可依简易程序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
程序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14 年 7 月 1 日,中邮集团召开 2014 年第 17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
中邮集团和速递物流公司“子改分”的整体工作方案,并明确尽快向财政部报告。
2014 年 8 月 18 日,中邮集团召开 2014 年第 20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子
改分”过程中对湘邮科技的股权安排方案;要求抓紧向财政部报送“子改分”申请
文件;要求相关各方要根据上市公司法律法规,配合湘邮科技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同日,中邮集团向财政部报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实施法人体制调整工作
的函》(中国邮政函[2014]75 号),申请组织实施法人体制调整工作,将原来实行的
母子公司体制调整成为总分公司体制,将省邮政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股份无偿划转
至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
2、2015 年 1 月 13 日,财政部出具“财建函[2015]1 号”《财政部关于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则同意中邮集团上报的法人体
制调整工作方案。
3、2015 年 3 月 30 日,湖南邮政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湖南邮政将所持湘
邮科技 32.98% 股份划转至中邮资产。
4、2015 年 3 月 31 日,中邮资产董事会作出决议,会议同意以国有股份无偿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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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方式受让湖南省邮政公司持有的湘邮科技 32.98%股份。
5、2015 年 6 月 17 日,湖南邮政与中邮资产签订了《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约定湖南邮政将所持湘邮科技 32.98% 股份无偿划转至中邮资产。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授权与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豁免中邮资产因本次收购而应履行的要约
收购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在现阶段已经
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邮科技就本次收购已履
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2014 年 8 月 21 日,湘邮科技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就本次收购进行了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2、2015 年 03 月 04 日,湘邮科技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就本次收购的进展进行了第二次提
示性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中邮资产、湖南邮政、湘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
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中邮资产、湖南邮政、湘邮科技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本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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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有关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内幕交易。
根据中邮资产的确认、自查报告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中邮资产在本
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核查报告一式伍份,肆份交中邮资产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一份由本所留
存备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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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豁
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少波
(公章)
经办律师:朱志怡
张超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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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零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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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邮资产”、“申请人”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拟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
湖南省邮政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邮政”)所持有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 600476,以下简称“湘邮科技”或“上市公司”)32.9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收购”或“本次股份无偿划转”)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中邮资产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企
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本次申请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后出具本《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申请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
使用,如《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份无偿划转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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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
1、2014 年 7 月 1 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集团”)召开 2014 年
第 17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中邮集团和速递物流公司“子改分”的整体工作
方案。
2、2014 年 8 月 18 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集团”)召开 2014
年第 20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子改分”过程中对湘邮科技的股权安排方案。
3、2014 年 8 月 18 日,中邮集团向财政部报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实
施法人体制调整工作的函》(中国邮政函[2014]75 号),恳请财政部“批准集团公司
按制定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法人体制调整工作方案》(见附件 1)和《中国邮政速
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体制调整工作方案》(见附件 2)实施法人体制调整。”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实施法人体制调整工作的函》之“附件 1《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法人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涉及湘邮科技股份的安排如下:“三、资产的
划转”“2.将省邮政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股份,变更登记至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
全资子公司,具体安排如下:(6)将省邮政公司持有的与辅业有关的对外投资
单位股权和湖南省邮政公司持有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划转到集团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中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2015 年 1 月 13 日,财政部出具“财建函[2015]1 号”《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
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则同意中邮集团上报的法人体制调
整工作方案。
综上所述,财政部作为中邮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作出的“财建函[2015]1 号”《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
关问题的复函》已原则同意中邮集团上报的法人体制调整工作方案,根据中邮集团
上报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法人体制调整工作方案》关于湘邮科技股份之安排,湖
南省邮政将持有的湘邮科技股份划转到中邮资产。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份无偿
划转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予豁免的情形
经核查,
(一)关于本次收购
1、本次收购前,中邮资产未持有湘邮科技任何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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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105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
《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显示,湖南邮政持有湘邮科技无限售流通股 53,128,388
股股份,其中冻结数量:0;当前持有人类别:国有。
3、根据中邮资产、湖南邮政提供的《公司章程》,中邮资产、湖南邮政均为中
邮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4、2015 年 6 月 17 日,湖南邮政与中邮资产签订《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协议约定:中邮资产系通过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湖南邮政所持有的湘邮科
技 32.98%的股份。
本所认为,中邮资产、湖南邮政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
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予豁免的情形
1、法律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
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2、本次收购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
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
核批准”。
2015 年 1 月 13 日,财政部作为中邮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财建函
[2015]1 号”《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原则同意本次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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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收购属于“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导致中邮资产持有湘邮科技股份比例超过 30%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系“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之情形,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可依简易程序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
程序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肆份交中邮资产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一份由本所
留存备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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