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所拥有的 PVC 业务相
关资产和负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出售
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冀中能源以现金形式进行购
买(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发出前,获得并
认真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议案,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
行了询问与讨论,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标的资产为公司拥有的 PVC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
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具体范围以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206A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为准)。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相
关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一致拟定,最终交易价格以经河北省国资委
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平合理。
3、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冀中能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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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协议》等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资产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我们同意将前述报
告及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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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15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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