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27 1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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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六月

1

目 录

引 言 .............................................................................................................................. 3

释 义 .............................................................................................................................. 5

正 文 .............................................................................................................................. 8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8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0

三、 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 18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 18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 20

六、 标的资产 ............................................................................................................ 21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39

八、 关于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 47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47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49

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金牛化工股票的情况 ...................................... 49

十二、 结论 .................................................................................................................. 50

2

引 言

致: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

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及《关于落实非许可

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河

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

将 PVC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

资产”)出售给其控股股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由冀中

能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

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3

1. 各方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

提交上交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金牛化工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交所的审核要

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22,

金牛化工 指

现为冀中能源的控股子公司

沧州化工 指 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金牛化工的前身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37,为冀

冀中能源、交易对方 指

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金牛能源 指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冀中能源的前身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河北省国资委的

冀中集团 指

全资子公司

河北省国资委 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发改委 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安监局 指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金牛化工拟以全部标的资产作价出资新设成立的

聚隆化工 指 全资子公司,即沧州聚隆化工有限公司(暂定名,

以工商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沧化集团 指 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揭阳华南沧化实业有限公司,系金牛化工控股子公

华南沧化 指

沧骅储运 指 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系金牛化工全资子公司

金牛物流 指 河北金牛物流有限公司,系金牛化工全资子公司

河北金牛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系金牛化工控股子公

金牛旭阳 指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为冀中集团控股子公

峰峰集团 指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冀中集团控股

邯矿集团 指

子公司

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冀中集团全

张矿集团 指

资子公司

峰煤焦化 指 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5

贵速实业 指 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网商贸 指 沧州市金网商贸有限公司,为世高国际更名前名称

河北世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金网商贸更名后名

世高国际 指

黄骅港务 指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40 万吨 PVC 项目、募 金牛化工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投资

投项目 的“续建年产 40 万吨 PVC 树脂项目”

金牛化工目前拥有的以下资产:(1)PVC 业务相关

标的资产 指 资产和负债;(2)沧骅储运 100%股权。标的资产

具体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范围为准

金牛化工将标的资产出售给冀中能源,冀中能源现

本次交易 指

金购买暨关联交易行为

为实施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而由各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方共同选定的基准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交割日 指 金牛化工向冀中能源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

过渡期 指

(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金牛化工为本次交易而编制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

《资产出售报告书》 指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

《资产出售协议》 指

限公司之资产出售协议》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正海

地人评报字(2015)第 206A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

《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指

有限公司拟臵出部分资产、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

《标的资产审计报告》 指 字(2015)第 110ZA4563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拟臵出资产审计报告》

经沧州中院以(2007)沧民破字第 6-11 号《民事裁

《重整计划》 指 定书》裁定批准的《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

《2014 年年度报告》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已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

法律法规 指

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称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河北省工商局 指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沧州市工商局 指 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沧州中院 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大正海地人 指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A股 指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元 指 人民币元

7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金牛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冀中能源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和《资产出售协议》,本次交易方

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1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金牛化工拟将所拥有的 PVC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沧骅储运 100%股权出售

给冀中能源,冀中能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1.2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冀中能源,系金牛化工的控股股东。

1.3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牛化工目前拥有的以下资产:(1)PVC 业务相关资

产和负债,(2)沧骅储运 100%股权。标的资产具体范围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为准。

1.4 标的资产的价格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以资产基

础法和市场法为评估方法并以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标的资产

的评估值为 34,515.70 万元。根据该评估值,金牛化工与冀中能源拟定标的资产交

易价格为 34,515.70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经河北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

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

1.5 标的资产价款支付

8

自标的资产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冀中能源以现金向金牛化工一次性支付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全部转让价款。

1.6 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权属转移安排

为顺利完成本次交易的实施,金牛化工应通过以全部标的资产作价出资新设

全资子公司聚隆化工的方式将标的资产完整地注入聚隆化工,使聚隆化工拥有标

的资产合法且完整的资产所有权,并以向冀中能源转让聚隆化工 100%股权的形式

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义务。

在《资产出售协议》项下本次交易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且聚隆化工注册成立后,

金牛化工与冀中能源应协商确定交割日,并互相协助办理聚隆化工 100%股权的过

户手续。金牛化工将聚隆化工 100%股权交付并转移到冀中能源名下,视为金牛化

工完成标的资产交割义务。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对应的聚隆化工 100%股权的风

险、收益、负担由金牛化工转移至冀中能源。

1.7 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均由冀中能源享有或承担。

1.8 债权债务及员工转移安排

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6.4 标的资产涉及债权债务处臵方案”及“6.5 员工安臵方

案”部分所述。

1.9 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方案经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4.2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所

述的全部授权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9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2.1 金牛化工

本次交易中,金牛化工为标的资产的出售方。

2.1.1 金牛化工的基本情况

金 牛 化 工 持 有 沧 州 市 工 商 局 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30000000008646 的《营业执照》,载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化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 赫孟合

注册资本 68,031.9676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制造乙炔、氯化氢气体、氯乙烯、盐酸(副产 20%)、压缩空气、

氮气、烧碱、液氯、氢气、盐酸(30%)、次氯酸钠、硫酸、(在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制造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聚氯乙

烯树脂;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需国家有关部

门审批的品种)、塑料制品、建筑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限制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1996 年 6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6 年 6 月 17 日至未约定期限

根据金牛化工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牛化工总股本为

680,319,676 股。冀中能源持有金牛化工 381,262,977 股 A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6.04%,为金牛化工的控股股东。

2.1.2 金牛化工的主要历史沿革

(1) 1994 年,设立

10

金牛化工设立时的名称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河北省工商局核

准,于 2008 年 4 月 29 日更名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河北省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冀体改委股字[1994]20 号《关于同意组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沧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沧市国资企字[94]第 3 号《关于对市化工厂股

份制改造确定国家股的批复》和沧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评批字(1994)第 100

号《河北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验证确认通知书》等文件批准,由沧州

市化工厂(1994 年 6 月 23 日改制为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以部分生产经营

资产折价入股发起、同时向职工个人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

册资本为 7,498 万元,其中国家股 7,310 万股、定向募集职工股 188 万股。公司设

立时的股东出资已经沧州市沧狮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94)沧狮内验字第 40

号《验资报告》。

(2) 1996 年,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经沧州化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1995]118 号

《关于下达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通知》、化学工业部

化政发[1995]976 号《关于下达沧州化工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审字[1996]71 号《关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72 号《关于同意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

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 A 股的批复》和上交所上证上[ 96 ]字第 037 号文分别批

准,沧州化工于 1996 年 6 月 14 日至 17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 2,312 万股 A 股股票,

并于 1996 年 6 月 26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职工股 188 万股与其他社会公众股一

并上市交易。沧州化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本总额为变更为 9,810 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股票代码为 600722。本次股本变更情况已经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

出具中华股验字[96]003 号《验资报告》。

(3) 1996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沧州化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冀证[1996]37 号

《关于同意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批复》批准,沧州化

工以截至 1996 年 6 月 30 日股本总数 9,81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按 10:10 比

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沧州化工的总股本变更为

11

19,620 万元。本次增资已经沧狮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96]沧狮内验字第 75 号

《验资报告》。

(4) 1999 年,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沧州化工 199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

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股办[1999]50 号《关于同意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

本的批复》批准,沧州化工以截至 1999 年 6 月 30 日股本总数 19,620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送红股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沧州化工的总股本变更为 39,240 万股。本次增资已经河

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99]冀华会验字第 2014 号《验资报告》。

(5) 2000 年,配股

经沧州化工 200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

字[2000]59 号《关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和河北省人民政

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股办[2000]89 号《关于同意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股本的批复》批准,沧州化工以截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39,240 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配 1.5 股,共配售 2,902 万股。本次配股后,沧州化

工的总股本变更为 42,142 万股。本次增资已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

验并出具冀华会验字[2000]2004 号《验资报告》。

(6) 2006 年,股权分臵改革

经沧州化工股权分臵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

发产权[2006]131 号《关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臵改革有关问题的批

复》批准,沧州化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无偿支付 3,910 万股股票,相当于

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得 3.4 股股票的对价。同时,沧州化工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持

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 A 股上市流通权。2006 年 11 月 15 日,股权分臵改革完成,

沧州化工股本总额仍为 42,142 万股。

(7) 2007 年,破产重整

12

2007 年 4 月 10 日,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沧州化工债权人内蒙古鄂尔多斯

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沧州中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2007 年 4 月 30 日,沧州

中院正式受理沧州化工破产还债一案。2007 年 6 月 1 日,沧州中院以(2007)沧

民破字第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成立沧州化工破产清算组,并指定破产清算组

担任破产管理人接管沧州化工。

经沧州化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沧州中院提交公司重整

申请书的议案,公司于 2007 年 6 月 12 日向沧州中院申请重整。2007 年 11 月 16

日,沧州中院以(2007)沧民破字第 6-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沧州化工进入重整

程序。

2007 年 12 月 24 日,沧州中院以(2007)沧民破字第 6-1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沧州化工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沧州化工的重整期限为 3 年,自 200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24 日。

2010 年 11 月 29 日,沧州中院以(2007)沧民破字第 6-18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金牛化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

偿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依法终止。据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三年

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提前结束。

(8)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金牛化工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并经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发产权管理[2011]211 号《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67

号《关于核准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金牛化

工于 2012 年 9 月非公开发行 258,899,676 股 A 股,全部由冀中能源以现金方式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的总股本由 421,420,000 股变更为 680,319,676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致同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2)第 110ZA0022 号《河

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验资报告》。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牛化工系有效存

13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具有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2 冀中能源

本次交易中,冀中能源为标的资产的购买方。

2.2.1 冀中能源的基本情况

冀 中 能 源 持 有 河 北 省 工 商 局 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30000000009735 的《营业执照》,载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 191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周克

注册资本 271811.2962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煤炭批发(资格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企业自产水泥、

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钢材及设备配件、

五金电料的经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

除外);1,2-二氯乙烷的批发(票面,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8 月 1 日);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零售(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前臵审批的除外);以下限分支机

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煤炭开采;水泥用石

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洗煤;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

制品、电力、蒸汽的生产;会议、婚庆礼仪及保洁洗衣服务;日

用杂品、服装、鲜花礼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正餐(含凉菜)、住

宿服务;污水处理及处理后中水的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标

准件、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机票代售;建材、

生铁、铁精粉、铁合金、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阀门、电缆、

焦炭、轴承的销售;招标代理服务。

成立日期 1999 年 8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9 年 8 月 26 日

14

根据冀中能源的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冀中集团持有冀

中能源持有冀中能源 1,218,363,318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4.82%,冀中集团与其一

致行动人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合计持有冀中能源 1,955,342,456 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 71.93%,冀中集团为冀中能源的控股股东。经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冀中集团 100%股权。

2.2.2 冀中能源主要历史沿革

(1) 1999 年,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冀中能源设立时的名称为“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河北省工商局核

准,于 2010 年 1 月 12 日更名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原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以国经贸企改[1998]571 号《关于同意设立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由邢矿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9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1999]96 号《关于核准河北金牛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金牛能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该等社会公众股于 1999 年 9 月 9 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证券交易代码为 000937,证券简称“金牛能源”。

(2) 2004 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金牛能源 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

字[2004]128 号《关于核准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通知》批准,金牛能源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 7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转债简称“金牛转债”。金牛转债自 2005 年 2 月 11 日起开始可转

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截至 2008 年 2 月 20 日,金牛转债在该年度满足

相关赎回条件,金牛能源决定行使金牛转债赎回权,将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金牛

转债全部赎回,金牛转债赎回日为 2008 年 3 月 11 日。根据金牛能源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金牛能源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结果的公告》及金牛能源于 2008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股本变动说明》,截至 2008 年 3 月 11 日,金牛能源发行的 7

15

亿元金牛转债,已有 699,962,000 元转换为发行人股票,占金牛转债发行总额的

99.99%,剩余的 38,000 元债券已由金牛能源于 2008 年 3 月 11 日赎回,金牛转债

相应注销并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摘牌。

(3) 2005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5 年 4 月 22 日,金牛能源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4 年度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方案,金牛能源以股权登记日(2005 年 5 月 10 日)收市后的总股本为

基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6 股。鉴于金牛转债自 2005 年 2 月

11 日起已进入转股期,根据金牛能源于 2005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河北金牛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红派息实施后股份变动情况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金牛能源

总股本为 450,675,374 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实际转增股本 270,405,224

股,金牛能源总股本变更为 721,080,598 股。

(4) 2005 年,股权分臵改革

2005 年 6 月 6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5]566 号《关

于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臵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金牛能源股权

分臵改革试点方案。

2005 年 6 月 17 日,金牛能源召开 200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邢矿集团以其持有的金牛能源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实

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即每 10 股流通股获得邢矿集团支付的 2.5

股股份,以换取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共计支付 65,799,732 股。

(5) 2006 年,股本变动

经金牛能源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发产权

[2006]25 号《关于同意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变动的批复》批准,金牛能

源对 2005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5 年股权分臵改革及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金牛转债已转股 87,959,173 股的股本变动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本

变动后,金牛能源的总股本变更为 783,364,397 股。本次股本变动已经北京京都验

16

字(2006)第 011 号《验资报告》验证。

(6) 2006 年,控股股东变更

根据邢矿集团与金能集团于 2006 年 1 月 18 日签署的《股权划转协议》,并经

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147 号《关于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

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29 号《关于同意河北金牛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

务的批复》批准,邢矿集团将其持有的金牛能源 454,200,268 股国有法人股无偿划

转给金能集团。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金牛能源控股股东变更为金能集团,金能

集团持有发行人 454,200,268 股,占金牛能源总股本的 57.98%。

(7) 2008 年,股本变动

经金牛能源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牛能源对金牛转债截至 2008

年 3 月 11 日转股导致金牛能源股本变动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本变

动后,金牛能源的总股本变更为 787,952,533 股。本次股本变动已经北京京都验字

(2008)第 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

(8) 2009 年,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金牛能源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发产权

股权[2009]11 号《关于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

复》、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

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0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08 号),金牛能源向峰峰集团、邯矿集团

和张矿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与煤炭业务相关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完成后,金牛能源股本总额增加 368,489,569 股,变更为 1,156,442,102 股。

(9) 2011 年,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7

2011 年 5 月 10 日,冀中能源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0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即以其总股本 1,156,442,1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6 股,

派 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272,086,312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462,576,841 股。本次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冀中能源股本总额变更为 2,312,884,204 股。本次股本变动

已经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 0091 号《验资报告》验证。

(10)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冀中能源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

发产权管理[2013]148 号《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

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73 号《关于核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根据冀中能源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议案后对

发行数量的调整,冀中能源于 2014 年 7 月非公开发行 405,228,758 股 A 股,全部

由冀中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发行人的总股本由 2,312,884,204

股变更为 2,718,112,962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致同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

(2014)第 110ZA0151 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冀中能源系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

有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为金牛化工向冀中能源出售标的资产,冀中能源以现金方式购买,

不涉及金牛化工、冀中能源发行股份或股本变更,不会导致金牛化工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所规定借壳上市的情形,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4.1 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8

4.1.1 金牛化工的批准

2015 年 5 月 15 日,金牛化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标的资产作价出资成立聚隆化工,并终止 40 万吨

PVC 项目。

2015 年 6 月 8 日,金牛化工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5 年 6 月 25 日,金牛化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豁免冀中能源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1.2 冀中能源的批准

2015 年 6 月 25 日,冀中能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购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

4.2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河北省国资委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下发的冀国资字[2014]159 号《关于取

消和下放一批工作事项的通知》中“省国资委决定下放工作事项目录”,监管企业子

企业国有产权在本企业内部符合规定的协议转让(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下放至

国资委监管企业审批。经冀中能源向河北省国资委确认,本次交易依据该通知规

定执行应由河北省国资委的监管企业冀中集团审批,无需河北省国资委审批。

根据《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述冀国资字[2014]159 号文

的相关规定,及《资产出售协议》的相关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交易尚需履行以下授权或批准程序:

19

(1)金牛化工及冀中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河北省国资委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3)冀中集团按照上述冀国资字[2014]159 号文规定的权限批准本次交易。

此外,根据《资产出售协议》,为完成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金牛化工尚

需在交割日前在沧州市工商局完成聚隆化工的公司设立及资产出资的工商登记手

续。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本法律意见书“4.2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

授权”所述以外,本次交易已由交易双方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

序,交易双方已履行的相关董事会批准和授权符合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2015 年 6 月 25 日,金牛化工与冀中能源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资产出售协议》,

该协议对标的资产及其作价及支付、资产交割、先决条件、期间损益归属、债权

债务及人员安排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资产出售协议》约定,自下列条件全部得到

满足之日起本次交易方可生效并实施:

(1) 金牛化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 冀中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3) 冀中集团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4) 河北省国资委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资产出售协议》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将从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20

六、标的资产

6.1 标的资产的范围

6.1.1 标的资产的价值和构成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牛化工拥有的 PVC 业务相

关资产和负债,以及沧骅储运 100%股权。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34,515.7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1 流动资产 14,516.65 15,896.56

2 非流动资产 194,525.60 231,713.86

其中:

3 13,213.50 14,854.13

长期股权投资

4 固定资产 66,279.53 76,427.56

5 在建工程 93,369.21 107,505.24

6 工程物资 1,412.89 1,412.89

7 无形资产 5,810.16 29,617.36

8 其他非流动资产 14,440.30 1,896.70

9 资产总计 209,042.25 247,610.42

10 流动负债 143,939.87 143,939.87

11 非流动负债 69,590.60 69,154.85

12 负债合计 213,530.47 213,094.72

13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4,488.22 34,515.70

6.1.2 标的资产的法律形态变化

根据上述表格,本次交易前,金牛化工拥有的标的资产包括沧骅储运 100%

股权、土地、房产、海域使用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车辆等不同法律形态的

多种财产,及有关的债权债务。

根据金牛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及《资产出售协议》,金牛化工拟通过将上述标的资产作价出资设

21

立全资子公司后将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冀中能源的方式实现标的资产

交割。据此,本次交易过程中,标的资产将通过资产出资方式成为金牛化工拥

有的新设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大正海地人出具的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

第 161A 号《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设立新公司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牛化工用于作价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

为 34,515.70 万元,与标的资产的范围和价值相同。

2015 年 6 月 12 日,沧州市工商局出具(沧)登记内名预核字[2015]3148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述金牛化工拟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名称

为:沧州聚隆化工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根据金牛化工的书面说明,目前聚隆化工的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正在顺利推

进中,将在大正海地人出具的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5)第 161A 号《河北金牛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设立新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

河北省国资委备案后将相关设立资料报送沧州市工商局。

6.2 沧骅储运 100%股权

6.2.1 基本情况

沧 骅 储 运 持 有 沧 州 市 工 商 局 于 2015 年 6 月 5 日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130900000003262 的《营业执照》,载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沧州市渤海新区临港化工园区化工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葛汝增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化学品储存、管道运输、装卸(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2 日

22

营业期限 自 2003 年 5 月 22 日至未约定期限

根据《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章程》、其《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牛化工目前持有沧骅储运 100%股权。根

据金牛化工的说明,其所持沧骅储运股权权属清晰,未被设臵质押或其他任何第

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6.2.2 主要历史沿革

(1) 2003 年 5 月,沧骅储运成立

2013 年 5 月 10 日,沧州化工、贵速实业召开召开股东会,同意成立沧骅储运,

并同意签署《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有限公司章程》。该等出资已经沧州华狮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沧华所内验字(2003)第 94 号《沧州沧骅化学品

储运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经核查,沧骅储运已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就公司设立相关事宜办理了相应的

工商设立登记手续。沧骅储运成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沧州化工 3,000 3,000 货币 66.67%

贵速实业 1,500 1,500 货币 33.33%

合计 4,500 4,500 100%

(2) 2006 年 10 月,股权转让

2006 年 10 月 18 日,沧骅储运召开股东会,同意引入金网商贸为公司新股东,

同意贵速实业将所持沧骅储运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网商贸;并同意修订公司

章程。同日,贵速实业与金网商贸就前述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经核查,沧骅储运已于 2006 年 11 月就本次股转转让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

23

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沧骅储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沧州化工 3,000 3,000 货币 66.67%

贵速实业 500 500 货币 11.11%

金网商贸 1,000 1,000 货币 22.22%

合计 4,500 4,500 100%

(3) 2009 年 12 月,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名称变更

2009 年 12 月 29 日,沧骅储运召开股东会,确认股东沧州化工名称变更为金

牛化工,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根据沧州化工、贵速实业、金网商贸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签署的《章程修正案》,同意公司名称由“沧州沧骅化学品储运有限

公司”变更为“河北沧骅储运有限公司”;同意贵速实业将所持沧骅储运 500 万元出

资转让至金牛化工(沧州化工破产重整后更名为金牛化工)。同日,金牛化工与贵

速实业就前述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贵速实业将所持沧骅储运 5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牛化工。

经核查,沧骅储运已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公司、股东名称

变更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及公司、股东名称变更完成

后,沧骅储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金牛化工 3,500 3,500 货币 77.78%

金网商贸 1,000 1,000 货币 22.22%

合计 4,500 4,500 100%

(4) 2010 年 10 月,增资

24

2010 年 10 月 20 日,沧骅储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4,500 万元

增至 1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500 万元全部由金牛化工认缴;并同意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该次增资已经河北华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冀华

所验字(2006)第 101 号《验资报告》、冀华所审阅字[2010]第 290 号《审阅报告》。

根据金牛化工对上述增资事项的说明,沧州化工于 2006 年 3 月即拟对沧骅储

运增资 10,500 万元,其已于当时将该 10,500 万元增资款汇入沧骅储运账户并经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但沧骅储运一直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增资事项,该等汇入的

款项一直在沧骅储运账户中未做账务处理。直至 2010 年 10 月,沧骅储运召开股

东会审议并同意该增资事项,并由会计师事务所结合现状对前次《验资报告》进

行审阅确认。

经核查,沧骅储运已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就本次增资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沧骅储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金牛化工 14,000 14,000 货币 93.33%

金网商贸 1,000 1,000 货币 6.67%

合计 15,000 15,000 100%

(5) 2011 年 6 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1 年 6 月 9 日,沧骅储运召开股东会,确认股东金网商贸更名为世高国际;

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经核查,沧骅储运已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就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办理了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东名称变更完成后,沧骅储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25

(万元) (万元)

金牛化工 14,000 14,000 货币 93.33%

世高国际 1,000 1,000 货币 6.67%

合计 15,000 15,000 100%

(6) 2013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12 月 23 日,沧骅储运召开股东会,同意世高国际将所持沧骅储运 1,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牛化工;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世高国际与金牛

化工就前述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沧骅储运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的[2013]第 20 号《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报告》,

经双方协商,世高国际将所持沧骅储运 1,000 万元出资额以 1,75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金牛化工。

经核查,沧骅储运已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沧骅储运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金牛化工 15,000 15,000 货币 100%

合计 15,000 15,000 100%

6.2.3 主要资产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沧骅储运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7.45 7.45

非流动资产 20,317.23 22,255.67

26

其中:在建工程(注) 19,683.06 21,621.49

工程物资 634.17 634.17

资产总计 20,324.67 22,263.11

流动负债 7,408.99 7,408.99

非流动负债 - -

负债合计 7,408.99 7,408.99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2,915.69 14,854.13

注: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在建工程为沧骅储运于 2003 年启动的化学

品灌区工程项目,2005 年因资金链断裂停工。2012 年,金牛化工重启续建工程后,

工程施工主体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变更为金牛化工。因此,纳入评估范围的上述

在建工程全部是沧骅储运 2003 年至 2005 年间建造的工程。

6.2.4 主要业务

根据沧骅储运《营业执照》、《资产出售报告书》,沧骅储运主营业务为化学品

储存、管道运输、装卸。沧骅储运目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6.3 PVC 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

6.3.1 土地使用权

根据金牛化工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金牛化工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标的资产中已获登记发证的土地使用权共 5 宗,具

体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 使用 使用权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 是否设

坐落

号 证号 权人 类型 (㎡) 终止日期 立抵押

沧渤国用 渤海新区

金牛

1 (2010)第 出让 中捷产业 12,997.4 2060.9.29 否

化工

0921 号 园区

2 沧渤国用 金牛 出让 中捷化工 219,292 2059.10.14 否

27

(2012)第 化工 园区中辛

Z-054 号 公路西侧

沧州临港

沧渤国用

金牛 经济技术

3 (2013)第 出让 82,239.7 2063.4.10 否

化工 开发区中

Z-039 号

辛公路西

沧州经济

沧渤国用 技术开发

金牛

4 (2013)第 出让 区东区, 37,626.5 2060.3.9 否

化工

Z-064 号 中辛公路

西侧

沧州临港

沧渤国用 经济技术

金牛

5 (2013)第 出让 开发区东 1,250,721.5 2047.12.26 是(注)

化工

Z-065 号 区,中辛

公路西侧

注:该宗土地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沧州分行。

根据金牛化工说明,上述土地使用权将在聚隆化工设立的工商手续完成后正

式启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聚隆化工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就该等土地使用权

出资和过户事项,尚需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同意。

6.3.2 房屋所有权

根据金牛化工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金牛化工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标的资产中已获登记发证的房产(每一《房屋所有

权证》下包括多项房屋建筑物)共 17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他项权利

持有人 证号 房屋座落

号 (㎡) (注)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1 金牛化工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363.58 有

00234 号

28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2 金牛化工 2,580.15 有

00235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3 金牛化工 1,568.73 有

00240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4 金牛化工 580.32 有

00242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5 金牛化工 2,453.94 有

00243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6 金牛化工 1,402.87 有

00244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7 金牛化工 2,172.64 有

00248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8 金牛化工 4,824.83 有

00252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9 金牛化工 3,265.00 有

00254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0 金牛化工 11,188.40 有

00255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1 金牛化工 3,156.06 有

00256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2 金牛化工 1,532.25 有

00257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3 金牛化工 5,907.83 有

00259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4 金牛化工 1,638.92 有

00262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15 金牛化工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903.98 有

00263 号

29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6 金牛化工 4,832.56 有

00266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沧临房权证中企字第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17 金牛化工 954.34 有

00267 号 化工大道南侧

注: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沧州分行。

根据金牛化工说明,上述房屋所有权将在聚隆化工设立的工商手续完成后正

式启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聚隆化工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就该等房屋所有权

出资和过户事项,尚需相关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权人同意。

6.3.3 海域使用权

金牛化工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海域使用权为金牛化工所拥有的共 1 项 277,000 平

方米海域使用权中的 177,000 平方米。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及其说

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海域使用权证号 使用权面积(m2) 用海类型 终止日期 他项权利

国海证

277,000(注) 填海 2053.6.30 否

021300004 号

注:根据金牛化工与黄骅港务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签署的《黄骅港液体化

学品及油品码头工程合作协议书》,上述 277,000 平方米海域使用权中的 100,000

平方米陆域(包含海域使用权及相应的填海造陆工程、护岸填土、占地补偿和

电源输送系统工程)以 2,600 万元转让给黄骅港务,黄骅港务已就上述协议支

付 2,279.4 万元预付款,前述陆域已由黄骅港务实际控制和使用;其余 177,000

平方米陆域(包含海域使用权及相应的填海造陆工程、护岸填土、占地补偿和

电源输送系统工程)由金牛化工实际控制和使用。

根据金牛化工说明,上述拟转让的 177,000 平方米海域使用权,将在聚隆

化工设立的工商手续完成后正式启动办理使用权过户至聚隆化工名下的变更登记

手续。

30

6.3.4 40 万吨 PVC 项目在建工程

续建年产 40 万吨 PVC 树脂项目,系金牛化工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1) 已投资金额

根据河北省发改委和沧州市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分别出具的相关文件、发行

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决议和记录等文件,40 万吨 PVC 项目

总投资金额为 147,695.31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为 147,695.31 万元。根据金

牛化工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告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致

同出具的《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40 万吨 PVC 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97,308.63

元;因尚未完工,40 万吨 PVC 项目尚未形成收益。

根据金牛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金牛化工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国泰君安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并经金牛化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牛化工已终止将上

述 40 万吨 PVC 项目作为募投项目,并将截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剩余募集资金

40,729.57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2) 项目建设手续

根据金牛化工提供的河北省发改委等相关主管机关的书面批复等审批文件、

金牛化工说明并经其确认,上述 40 万吨 PVC 项目包括年产 40 万吨 PVC 树脂工程、

年产 12 万吨离子膜烧碱搬迁改造工程和化学品罐区项目,年产 12 万吨离子膜烧

碱装臵和化学品罐区是为年产 40 万吨 PVC 装臵提供氯气和原料接卸的必备的配

套设施;上述项目的建设已取得相关主管机关的如下批复文件:

40 万吨 本项目投资和建设主体原为沧骅化工,原经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

PVC 树脂 冀经贸外资[2003]265 号文、冀经贸投资[2003]30 号文批复同意可行

31

工程 性研究报告,经河北省发改委以冀发改投资[2005]911 号文、冀发改

投资[2005]913 号文批复同意初步设计,经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以冀环

管[2002]73 号文批复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于

2006 年 1 月经河北省安监局审查通过并取得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

2010 年 3 月 19 日,河北省发改委出具《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 40 万吨 PVC 树脂工程等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函》(冀发改

函[2010]82 号),同意该项目投资主体变更为金牛化工。2011 年 12

月 1 日,河北省发改委出具《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40 万吨 PVC 树脂工程等项目投资及建设内容变更的函》(冀发改函

[2011]584 号),同意该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为 94,100 万元,其中含购买

沧骅化工项目既有资产。

2011 年 12 月 5 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同意沧州化学股份

公司与香港百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资建设年产 40 万吨 PVC 树脂等

项目变更建设单位等事宜的函》(冀环评函[2011]1154 号),同意将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建设单位变更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11 年 12 月 20 日,河北省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意见书》(冀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1]0074 号),同意金牛化工年

产 40 万吨 PVC 树脂工程(续建)的安全设施设计。

2008 年 9 月 17 日,沧州市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出具《河北省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沧渤经备字[2008]050 号),同意金牛化工年产

12 万吨离子膜烧碱搬迁改造工程总投资 34,095.31 万元。2010 年 7 月

年产 12 万

21 日,沧州市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出具《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

吨离子膜

限公司年产 12 万吨离子膜烧碱搬迁改造工程延期建设的复函》(沧渤

烧碱搬迁

经通字[20108]009 号),同意该项目建设延期至 2012 年 10 月。

改造工程

2011 年 2 月 10 日,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渤海新区分局出具《关于河北

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2 万吨离子膜烧碱搬迁改造工程项目环

32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沧渤环管字[2011]04 号),同意金牛化工按照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

进行项目建设。

2011 年 2 月 28 日,河北省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

可意见书》(冀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1]0009 号),同意金牛化工建设

年产 12 万吨离子膜烧碱搬迁改造工程。

本项目投资和建设主体原为沧骅储运,原已经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以冀计基础[2003]244 号文批复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河北省环境

保护局以冀环管[2003]66 号文批复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1 年 11 月 11 日,河北省发改委出具《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化学品罐区工程变更投资主体名称的函》(冀发改函[2011]555

号),同意项目投资主体更名为金牛化工,并核定项目续建投资额为

19,500 万元。

化学品罐

区项目

2011 年 12 月 15 日,河北省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意见书》(冀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1]0068 号),同意金牛化工建

设化学品罐区工程。

2011 年 12 月 19 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化学品罐区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意见的函》(冀环

评函[2011]1210 号),同意按照两台 10,000 立方米储罐等变更内容进

行建设,项目环保相关责任和义务由金牛化工承担。

根据金牛化工《2014 年年度报告》,由于近年沧州渤海新区快速发展,需要对

原有乙烯、EDC 长输管道路径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正在设计中,导致 40 万吨 PVC

项目项下化学品罐区项目中乙烯、EDC 长输管道部分严重滞后,40 万吨 PVC 项

目原定未能如期完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40 万吨 PVC 项目 PVC、VCM、

烧碱工程安装已经完成并逐渐调试,化学品罐区项目的罐区部分安装基本完成;

化学品罐区至厂区的乙烯、EDC 长输管线路已完成了工程设计和材料招标。

33

根据金牛化工说明,在聚隆化工设立的工商手续完成后,将正式启动办理上

述拟转让的 40 万吨 PVC 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为聚隆化工的相关手续。

6.3.5 机器设备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出售报告书》,金牛化工本次拟出售的按评

估净值排序前 30 的机器设备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1 电解槽 7,619.62 5,045.62

2 离子膜 2,948.05 2,147.86

3 整流变压器 1,733.12 1,145.09

4 AVCM 装臵 1,326.79 1,056.76

5 盐酸解析 933.12 870.00

6 板框压滤机 970.78 970.78

7 氯气压缩机 892.78 650.45

8 工艺管道 4,463.85 2,037.67

9 工艺管道 4,026.83 1,838.17

10 AVCM 装臵发生器系统 757.76 603.54

11 工艺管线 3,636.45 181.82

12 氯化氢合成炉 569.21 377.22

13 开放式组合电器 694.90 459.13

14 锅炉 3,686.47 288.55

15 氢气纯化商用系统 409.51 385.43

16 电槽膜 392.62 364.57

17 转化器 438.46 339.29

18 自控系统 2,894.02 1,321.07

19 蒸汽节能设备 347.85 324.25

20 电解膜 392.62 87.25

21 自控系统 2,240.72 112.04

22 AVCM 厂新增螺杆压缩机 342.07 295.65

34

23 地下管道 1,919.19 145.14

24 一次水源(大浪淀引水)系统 404.45 349.56

25 锅炉 1,161.11 189.37

26 自控系统 2,341.78 183.30

27 自控系统 2,117.90 966.78

28 转化器 1,996.28 99.81

29 除尘器 2,177.26 355.10

30 AVCM 精馏尾气吸附装臵 291.75 252.16

合计 54,127.31 23,443.42

6.3.6 车辆

根据金牛化工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金牛化工的书

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标的资产中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共 17

辆,具体情况如下:

车辆牌号 车辆名称及规格型号 使用单位 所有权人

奥迪 1.8T AT AWL086275

1 冀 JT5266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FVBA24B743016125

帕萨特牌 SVW7183LJi;

2 冀 JGG222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SVDL29F682516761

奥迪 FV7241CVT;

3 冀 JHW567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FV4A24F083046942

奥迪 FV7241CVT;

4 冀 JAV123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FV4A24F483039444

帕萨特 SVW7183LJi;

5 冀 JFY036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SVDL49F182543412

帕萨特 SVW7183LJi;

6 冀 JFY026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SVDL49F482544408

帕萨特 BGC433092;

7 冀 JJU060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SVDL49F182543460

35

帕萨特 SVW7183LJi;

8 冀 JJA080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LSVDL49F382553181

汇众(SHAC)牌

9 冀 JA5307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SH6492;LSKF4BC128A000600

奥迪牌

10 冀 JHZ568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FV7241FCVTG;LFV4A24F783062913

奥迪牌

11 冀 JFZ599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FV7241FCVTG;LFV4A24F083064065

12 冀 JA0018 柯斯达牌 SCT6703TRB53LEX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13 冀 JB3399 宇通牌 ZK6107H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14 冀 JB3398 宇通牌 ZK6107H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别克牌

15 冀 J02876 金牛化工 金牛化工

SGM6521ATA;LSGUA83B8BE010215

16 冀J0977 北斗星牌CH7120 金牛化工 岳培刚(注)

17 冀J0966 飞度牌H07131 金牛化工 张文斌(注)

注:根据岳培刚、张文斌出具的书面说明,该等车辆实际为金牛化工所有。

根据金牛化工的说明,上述车辆将在聚隆化工设立的工商手续完成后正式启

动办理车辆所有权过户至聚隆化工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

6.3.7 部分资产权属证书未办理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标的资产范围内,尚有:(1)金牛化工厂区内部分办

公室、厂房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该等未办证房产

的建筑面积合计约 5 万余平方米;(2)现有通往厂区内铁路专用线对应 29,050.1

平方米路基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3)部分

厂区内用运输设备(车辆)未办理车辆行驶证。根据金牛化工说明,前述未办证

财产均由金牛化工合法取得、拥有并使用。

6.3.8 资产受限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金牛化工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企

业信息公示系统、沧州市国土资源局(www.digitalcangzhou.gov.cn)等公开渠道查

36

询,截至2014年12月31日,除上述披露的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情形外,上述标的

资产范围内的股权、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

质押等担保情况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6.3.9 资产交付、过户、变更登记至聚隆化工名下的措施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金牛化工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

完成标的资产范围内的股权、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主要财产交付、过

户、变更登记至聚隆化工名下的相关法律手续。但是,如交割日前,相关资产根

据法律法规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该等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则相应土地使用

权、房屋所有权等需登记资产的法律权属仍暂登记于金牛化工名下,但自交割日,

金牛化工不再享有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或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并由冀中能

源通过聚隆化工履行全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有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等的税费及法

律风险和责任。金牛化工和冀中能源确认,该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交割。

6.4 标的资产涉及债权债务处臵方案

6.4.1 债权人同意函的取得情况

(1) 金融机构债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涉及金牛化工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金融机

构债务(含委托贷款)情况如下:

借款方 贷款方 合同名称 金额 贷款期限

中国银行沧州 《流动资金借 9,000 万元 自实际提款日

1 金牛化工

分行 款合同》 (注) 起 12 个月

冀中能源、冀中

《委托贷款借 自 2014 年 12 月

2 金牛化工 能源集团财务 6,000 万元

款合同》 16 日起 2 年

有限责任公司

37

冀中能源、冀中

《委托贷款借 自 2014 年 10 月

3 金牛化工 能源集团财务 51,000 万元

款合同》 21 日起 2 年

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冀中

《委托贷款借 自 2014 年 1 月

4 金牛化工 能源集团财务 12,000 万元

款合同》 21 日起 2 年

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冀中

《委托贷款借 自 2013 年 10 月

5 金牛化工 能源集团财务 63,000 万元

款合同》 10 日起 2 年

有限责任公司

注:根据金牛化工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2015 年 1 月 5 日与中国银行沧州分

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就

上述借款,金牛化工以部分房屋、土地为抵押物向中国银行沧州分行提供抵押担

保。

根据金牛化工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冀中能源、冀中能源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同意上述第 2-5 项债务的转移,金牛化工尚未取得中国银行沧

州分行同意债务转移的函件,已获债权人同意的金融机构债务占该等债务金额的

93.62%。

(2) 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及金牛化工的说明,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标

的资产中除沧骅储运 100%股权外涉及的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及其他应付款债务账

面金额共计 719,398,746.72 元。根据金牛化工的说明及相关债权人同意函件,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牛化工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函件的前述债务金额

共计为 585,158,492.15 元,占该等债务金额的 81.34%。金牛化工将继续就标的资

产中尚未履行的债务的转移事宜征询债权人同意。

6.4.2 《资产出售协议》关于债权债务转移的约定措施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债权,在通知该等债权对应

的债务人后,由聚隆化工享有。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债务,在征得该等债务

38

对应的债权人同意后,亦由聚隆化工承担;若该等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至聚隆

化工,则就该等债务,在金牛化工在债务到期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后,聚隆化工对

金牛化工所偿还金额进行全额补偿;金牛化工就标的资产所签署的全部业务合同

项下的权利义务,在征得该等合同的相对方同意后,该等权利义务由聚隆化工承

担;若该等相对方不同意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移,则在原合同不变的情况下,由

金牛化工委托聚隆化工实际执行该等合同的内容,并由该等实际执行合同的公司

实际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标的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臵方案符合《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可转移给聚隆化工。

6.5 员工安臵方案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金牛化工的书面说明,标的资产中沧骅储运 100%股

权转移不涉及其员工转移或安臵事项。

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金牛化工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金牛化工业务处于亏损状态,包括 PVC 业务在内的生产经营实际处于停工阶段。

PVC 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对应金牛化工相应员工的安臵所涉及的其劳动关系、薪

资、社保和福利待遇等事项,金牛化工与冀中能源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员工的自主意愿等实际情况进行协调,

确保员工原有劳动权利和权益不因本次交易而受到减损。根据 2007 年金牛化工重

组沧州化工时签署的《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之协议书》、2007 年 12 月 29 日公告的《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公

告》及金牛化工的说明,金牛化工自沧州化工重组后,一直遵照上述协议及方案

的内容向员工支付工资、生活费用,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1 关联交易

7.1.1 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39

冀中能源是金牛化工控股股东,根据金牛化工《2014 年年度报告》、《标的资

产审计报告》及《资产出售报告书》,2013 年度、2014 年度双方主要日常关联交

易等情况如下: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冀中能源 采购 EDC 及 VCM 25,406.52 28,978.91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

工程款 7,972.16 3,000.00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

采购食用油 63.92 141.79

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食用油 46.74 142.31

(2) 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

销售离子膜 482.19 426.84

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离子膜 - 131.54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

销售树脂 - 1,452.92

有限责任公司

(3) 关联担保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冀中集团向金牛旭阳提供

的贸易融资借款及保证借款,金牛化工为金牛旭阳提供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40

项目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担保总额 9,800.00 9,800.00

(4) 向关联方借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委托贷款(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 152,000.00 140,000.00

冀中能源

利息支出(当年年度) 6,056.52 4,659.68

(5) 关联方金融服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冀中能源集团财 存款余额(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 6,921.54 5,978.81

务有限责任公司 利息收入(当年年度) 27.39 27.22

(6) 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1 日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 3.75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

应收账款 46.74 51.28

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 预付款项 - 0.58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 其他非流动资

- 3,804.73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产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45,326.21 17,492.30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0.31 0.89

41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

应付账款 2,165.93 -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冀中集团 其他应付款 12,457.90 12,457.90

(7) 2015 年关联交易预计

经金牛化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金牛化工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本次预计金额

本次预计 占同类 上年实际 占同类

关联交 与上年实际发

关联人 金额(万 业务比 发生金额 业务比

易类别 生金额差异较

元) 例(%) (万元) 例(%)

大的原因

向关联 考虑交易量增

冀中能源 40,000.00 39.00 25,406.52 36.29

人购买 加和涨价因素

原材料 小计 40,000.00 39.00 25,406.52 36.29 ---

冀中能源

邢台矿业

集团工程 60.00 54.55 63.92 57.76 ---

向关联 有限责任

人采购 公司

商品 华北制药

股份有限 50.00 45.45 46.74 42.23 ---

公司

小计 110.00 100 110.66 100.00 ---

华北制药

主要考虑涨价

股份有限 200.00 3.33 482.19 7.80

因素

向关联 公司

人销售 冀中能源

产品、 邢台矿业

预计邢矿集团

商品 集团工程 --- --- --- ---

交易量减少

有限责任

公司

42

小计 200.00 3.33 482.19 7.80 ---

冀中能源

在关联

集团财务 预计经营现金

人的财 1,000.00 --- 2,407.84 ---

有限责任 流增多

务公司

公司

存款

小计 1,000.00 --- 2,407.84 --- ---

合计 41,310.00 --- 28,407.21 --- ---

7.1.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各方作出的说明及承诺、《资产出售协议》及金牛化工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金牛化工控股股东冀中能源,根据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7.1.3 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规范

根据《资产出售报告书》,本次交易前,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所需,金牛化工向

冀中能源采购进口乙烯、EDC 等 PVC 业务原材料,并向关联方销售离子膜烧碱,

该等关联交易均系 PVC 业务而产生。本次交易后,拟出售资产业务相对独立,金

牛化工因上述情况而形成的日常关联交易将因本次交易而消除。本次交易前,金

牛化工子公司金牛物流为 PVC 业务提供运输服务及部分原材料,本次交易后,上

述交易构成金牛化工的关联交易,故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

额略有增长,但交易规模仍较低。

作为金牛化工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已做出规范与金牛化工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承诺以下事项:

(1) 金牛化工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

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冀中能源及关联方将与金牛化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

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

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

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3

(2) 冀中能源保证不要求或接受金牛化工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

冀中能源的条件优于第三者给予的条件;

(3) 冀中能源保证将依照金牛化工的公司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

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

易非法转移金牛化工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金牛化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冀中能源将对相关行为给金牛化工造成的损

失向金牛化工进行赔偿。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冀中能源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出具承诺,保证

其与金牛化工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和合理,该等措施及承诺的内容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2 同业竞争

7.2.1 金牛化工对外投资及主营业务概况

根据金牛化工《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书面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牛化

工的主要资产及其业务情况如下:

对外投资企 净资产(截至 2014

名称 主要从事业务情况 持股比例

业名称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揭阳市华南大酒

华南沧化 85.93% 3,378.54 万元

店有限公司(注 1)

金牛

金牛物流 贸易、运输 100% 1,840.23 万元

化工

甲醇、杂醇油、液氧、

金牛旭阳 50%(注 2) 40,934.97 万元

液氮的生产销售

注 1:根据金牛化工《2013 年年度报告》,华南沧化转让揭阳市华南大酒店有

限公司部分股权后目前仅持有该酒店 49%股权,已不对该酒店合并报表。

注 2:根据金牛化工《2014 年年度报告》,金牛化工出任金牛旭阳董事会中 7

名董事中的 4 名,占董事会成员中的多数,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

44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因此金牛化工能够对金牛旭阳实

质控制,金牛化工对金牛旭阳合并报表。

除上述股权资产外,根据金牛化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国泰君安《关

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金牛化工已终止 40 万吨 PVC 项目作为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 407,295,681.96 元(其中募集资金

402,981,355.48 元,募集资金利息 4,314,326.48 元,具体以转账日金额为准)已全

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金牛化工说明,本次交易后,金牛化工不再从事 PVC 业务,其主营业务

保留甲醇生产、销售。通过本次交易,金牛化工将完成亏损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剥

离,完善业务结构调整并在甲醇业务基础上拓展多元发展空间,为持续稳定发展

奠定坚实基础。金牛化工未来将以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着力

推进结构调整、多元化经营等工作。金牛化工将依托更加合理的业务及资产结构,

结合业务发展前景、市场竞争情况及资源配臵等因素通过上市公司平台以市场化

方式进行多元投资,努力实现盈利水平提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7.2.2 冀中能源及冀中集团相关业务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冀中能源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除

金牛化工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外,冀中集团作为冀中能源的控股股东主要控制的其

他从事甲醇生产销售的企业如下:

对外投资企业

名称 主要业务或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名称

焦炭、焦粉、焦粒、硫胺、硫膏、焦油、 控股子公

粗苯、焦炉煤气、硫磺、甲醇、液氧、 司峰峰集

冀中集团 峰煤焦化 液氩、氮气生产及销售。峰煤焦化目前 团持有

在建 160 万吨/年焦化项目及配套 30 万吨 83.83%股

/年甲醇项目 权

根据冀中集团说明,峰煤焦化在建有一期 10 万吨/年甲醇项目和二期 20 万吨/

45

年甲醇项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甲醇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上述

峰煤焦化在建的 30 万吨/年甲醇业务与金牛旭阳的主营业务构成潜在同业竞争。

7.2.3 冀中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豁免情况

为避免同业竞争,冀中集团曾于 2012 年出具了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

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等承

诺进行规范并进一步明确承诺:

(1) 冀中集团将金牛化工作为集团旗下(含冀中能源)化工业务的唯一整

合平台;

(2) 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峰煤焦化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

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

(3) 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旗下控制的其他化工类资产(含股

权),包括冀中能源集团惠宁化工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牛钾碱分公司、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邢矿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作价转让、持续经营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

决,使金牛化工逐步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类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牛化工不再从事 PVC 业务,其主营业务保留甲醇生产、

销售。据此,金牛化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冀中

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诺的议案》,拟豁免冀中集团上述已做

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除“冀中集团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将河北峰煤焦化有限

公司年产 30 万吨甲醇生产线以作价转让、持续委托管理纳入金牛化工,或本着对

金牛化工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以外的其他承诺内容。该议案尚需提交金牛化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冀中集团已就其自身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本

次交易后避免与金牛化工同业竞争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形,上述《关于豁免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部分承

46

诺的议案》尚需经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关于本次交易事宜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金牛化工、冀中能源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披

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金牛

化工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所经办律师逐条核查了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并形成

意见如下:

9.1.1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为金牛化工出售所拥有的 PVC 业务相关

资产和负债以及所持有的沧骅储运 100%股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牛

化工或标的资产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环境保护部

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土地管理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反垄断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要求。

9.1.2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对价为现金方式,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或股本变更。据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

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要求。

9.1.3 根据《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34,515.70 万元。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出售标的资产

的对价为 34,515.70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经河北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

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金牛化工相关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定价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金牛化工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

易定价公允发表独立意见。据此,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合法、合规及公允,

不存在损害金牛化工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项的要求。

47

9.1.4 根据金牛化工提供过的相关资料及说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中沧骅储运

100%股权确定,土地、房屋、海域使用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车辆等

PVC 业务相关资产的权属清晰,除本法律意见书“6.3.1 土地使用权”及

“6.3.2 房屋所有权”已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事项外,主要财

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情形,在相关债权人/抵押权人

同意后可以资产出资方式注入聚隆化工;如本法律意见书“1.6 标的资产的

交割和权属转移安排” 和“6.3.9 资产交付、过户、变更登记至聚隆化工名

下的措施”部分所述,金牛化工、冀中能源已在《资产出售协议》等文件

中约定相关资产交付、过户、变更登记的措施及风险、义务和责任的转移,

该等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聚隆化工的公司设立手续完成

后其 100%股权过户和变更至冀中能源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要求。

9.1.5 根据《资产出售报告书》,本次交易目的在于剥离金牛化工盈利能力较弱

的资产,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改善公司的财

务状况,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牛化工仍持有华

南沧化 85.93%股权、金牛物流 100%股权及金牛旭阳 50%股权,并将在金

牛旭阳从事的甲醇业务基础上拓展多元发展空间。根据前述,本次交易后,

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要求。

9.1.6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牛化工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独

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不会影响金

牛化工的独立性。据此,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

9.1.7 本次交易前,金牛化工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臵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金牛化工上

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

金牛化工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七)项的要求。

48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

件。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金牛化工聘请国泰君安、金杜、致同、大正海地人为金牛化工本次交易提供

财务顾问、法律、审计及资产评估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处罚记录及有关各

方的说明,前述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金牛化工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自金牛化工重大事项停牌(2015 年 3 月 30 日)前 6

个月至《资产出售报告书》公告之日止(以下简称“核查期间”),金牛化工现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知情人,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买卖金牛

化工股票的情形如下:

所属公司 名称 关联关系 买卖金牛化工股票情况

金牛化工控股股

2015 年 1 月 15 日,以 5.8 元/股的价格,

冀中能源 冀中能源 东、本次交易的

卖出 291,499 股

交易对方

冀中能源已在《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等公开文件中

披露上述股票卖出情况。

就上述股票卖出情况,冀中能源已出具《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股

票行为的说明》:“本公司买卖上述金牛化工股票时,尚未开始筹划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本公司上述买卖行为系基于市场信息作出的独立判断,与本次重大资产重

49

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冀中能源减持金牛化工股票的行为不应对本

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十二、 结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 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金牛化工、冀中能源均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3. 本次交易已由交易双方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交易

双方已履行的相关董事会批准和授权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

易尚需金牛化工、冀中能源的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并经冀中集团批准且河北

省国资委对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4.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已取得金牛化工董事会批准,关联董

事在表决时已回避表决,金牛化工的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涉及的

关联交易予以认可;

5. 《资产出售协议》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

协议将从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6.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及其范围内股权、土地、房屋、海域使用权、在建

工程、机器设备、车辆等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所有权抵押事项外,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

情形,在相关债权人/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资产出资方式注入聚隆化工,且金牛化

工、冀中能源已在《资产出售协议》等文件中约定该等资产交付、过户、变更登

记至聚隆化工名下的措施及相应风险、义务、责任的转移,该等约定没有违反法

50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聚隆化工的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完成后,其 100%股权过户和

变更至冀中能源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7. 标的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臵方案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

的资产中相关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可转移给聚隆化工;为完成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交割,金牛化工尚需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在交割日前完成聚隆化工

对应的公司设立及资产出资的工商登记手续;

8. 冀中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已采取相应措施并出具承诺,保证其与

金牛化工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允和合理,亦保证避免与金牛化工发生同业竞

争;该等措施及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

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豁免冀中集团避免与金牛化工同业竞争部分承诺

的有关事项,尚需金牛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9. 金牛化工、冀中能源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金牛化工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

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1. 参与金牛化工本次交易活动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

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翼凤

谢元勋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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