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7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丰实基金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
京仲裁字第 0527 号),裁定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应向公司支付违约
金 1400 万元。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丰实基金未能按照与本公司签订的《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
所约定的股份,构成违约(详见 2014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关于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上海指点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放弃非公开发行认购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4-005)。
公司为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
就该违约事项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北京仲
裁委员会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决定受理本公司提交的以北京丰实联合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
本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
京仲裁字第 0527 号),裁决如下:
(一)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本公司支付违约
金 1400 万元;
(二)本案仲裁费 172550 元(已由本公司全额预交),全部
由丰实基金全部承担,丰实基金应直接向本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垫
付的仲裁费 172550 元。
上述丰实基金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丰实基金应于本裁决
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违约金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
1400 万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京仲裁字第 0527 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