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6-26 13: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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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贵所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城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

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69 号)已

收悉。根据贵所的要求,本公司作为本次重组之被合并方上海阳

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 B 股”)的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对阳晨 B 股有关问题进行了核

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吸收合并

1、预案显示,本次合并中,城投控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7.16 元/股,确定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为 15.50 元/股;阳晨 B 股

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1.160 美元/股,确定阳晨 B 股换股价格为 2.522

美元/股,折合为人民币 15.50 元/股。请说明城投控股、阳晨 B

股换股价格较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存在溢价的原因,并分别说明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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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比例确定的依据和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答: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阳晨 B 股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回复报告》)中对阳晨 B

股、城投控股换股价格所做的补充说明,以及《上海城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

市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中的相关披露,本

次交易双方签署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以及交易双方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的估值报告相关文件,并对相关的历史交易数据、可

比交易数据、可比公司数据等进行了复核,对相关的计算过程进

行了验算,具体如下:

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为 15.50 元/股,较其停牌前二十个交易

日均价溢价 116.44%;阳晨 B 股换股价格为 2.522 美元/股(折合

为人民币 15.50 元/股),较其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溢价

117.40%。上述城投控股、阳晨 B 股的换股价格均综合考虑其各

自的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以及可比公司股价等因素,

由本次合并双方公平协商确定。

自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停牌前一交易日至董事会召开前一

交易日期间,上证 A 指和上证 B 指累计涨幅分别为 105.33%和

91.83%,其各自可比上市公司股价累计涨幅的中值和均值都超过

或接近 100%,也显著高于近年来其他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案

例中的换股价格溢价水平。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城投控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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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 B 股换股价格较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存在溢价主要是考虑了两

家上市公司股票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以及可比公司股

价等因素,由本次合并双方公平协商确定;考虑到两家上市公司

股票在停牌期间大盘录得较大涨幅,换股价格同时存在一定的溢

价比例是合理的。

2、本次合并将向阳晨 B 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

现金选择权,并由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第三方担任现金选择权

提供方。请补充说明现金选择权实施后,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

第三方持有 B 股的合规性。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

外资股的规定》、《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

题的通知》、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

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了查阅,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一)外国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四)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此外,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对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投资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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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预案》、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

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以及市场上有关 A 股、B 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的操作惯例等,作

为本次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向阳晨 B 股除上海城投以外

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之目的,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

三方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临时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以下简

称“临时 B 股账户”),仅用于临时存放自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至换

股实施日期间因阳晨 B 股相应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而受让的阳

晨 B 股的 B 股股票。在实施换股时,该部分阳晨 B 股的 B 股股

票最终将按换股比例转换为城投控股为本次合并所发行的 A 股

股票,并登记至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第三方的 A 股股票账户。

该临时 B 股账户不用于二级市场交易,在本次合并完成后,上海

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注销该临时 B 股账户。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第

三方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临时 B 股

账户,仅用于向阳晨 B 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

择权之目的;该临时 B 股账户不用于二级市场交易,且在本次合

并完成后,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注销该临时 B 股账

户。综上,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第三方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后持

有 B 股符合《重组预案》、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以及市场上有关 A 股、B 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的操作惯例,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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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的。

二、关于分立

1、预案显示,在本次合并完成后且本次分立实施前,向届

时登记在册的城投控股除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第二次

现金选择权,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价格与其第一次现金选

择权价格一致,均为 10.00 元/股。请补充说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价格的定价原则及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答: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阳晨 B 股在《回复报告》中对第

二次现金选择权价格的补充说明,以及《重组预案》中的相关内

容,并对相关的历史交易数据、可比交易数据等进行了查阅与核

对,对相关的计算过程进行了验算,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的定价系综合考虑了城投控股与阳

晨 B 股的历史交易价格及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可比交易案例后确

定;根据与两家上市公司的历史价格比较,城投控股与阳晨 B

股现金选择权价格与停牌前的历史股价相比,均有较大幅度的溢

价,也显著高于其他换股吸收合并案例中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的现

金选择权溢价水平,是合理、公允的。

对于城投控股针对本次分立提供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考虑

本次分立与本次合并均为整体方案的一部分,在分步实施过程中

上市公司将连续停牌,而且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目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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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即为其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目标股东并阳晨 B 股的现金选择

权目标股东(折合为人民币的现金选择权价格与城投控股相同)。

为避免前后两次现金选择权申报存在价格差异,确保两次现金选

择权实施平稳进行,因此城投控股两次现金选择权价格保持一

致,均为 10.00 元/股。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现金选择权

的定价系综合考虑了阳晨 B 股与城投控股的历史交易价格及提

供现金选择权的可比交易案例后确定。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

权的目标股东即为其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目标股东并阳晨 B 股

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为避免前后两次现金选择权申报存在价

格差异,确保两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平稳进行,因此城投控股两次

现金选择权价格保持一致,两次现金选择权定价公允、合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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