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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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7月2日(星期四)14: 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15年7月2日(星期四)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9 号 312 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金
黄金)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和持有股份
数,说明授权委托情况,介绍到会人员。
(三)宣读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四)议案审议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股东就议案进行发言、提问、答疑
(六)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七)股东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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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律师见证意见
(十)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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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如下:
一、公司董秘事务部负责会议召开的有关具体事宜。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参会股东应当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与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
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及问题解答”议程,股东发言由大会
主持人安排依次进行发言,在大会表决时,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五、本次大会表决的议案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六、本次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见证律师参加监票,
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七、本次大会由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八、在大会进行过程中若发生意外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应
急处理,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九、为保持会场安静和整洁,请将移动电话调至静音状态,会场
内请勿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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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
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原第十一条为: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方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拟修订为(即修订后的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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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方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二、原第十五条为: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出售的金融资产、资金出借、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拟修订为(即修订后的第十五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资金出借、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删除原第十八条,删除内容为: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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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四、原第二十一条为: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拟修订为(即修订后的第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
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鉴定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五、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删除内容为: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
原因。”
六、原第二十三条为: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
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拟修订为(即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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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可以免经前款程序,但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七、拟增加一条为(即修订后的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八、原第二十四条为: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需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以外,
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原因说明;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有关信息;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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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订为(即修订后的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需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以外,
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原因说明;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
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有关信息;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九、拟增加一条为(即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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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
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十、拟增加九条为(即修订后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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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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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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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并公告以下内
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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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原第二十六条删除,删除内容为: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
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十二、原第二十七条删除,删除内容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董事会应当说
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十三、拟增加四条为(即修订后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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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并公告。年度审计
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网站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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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十四、拟增加两条为(即修订后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十五、原第二十八条为: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拟修订为(即修订后的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六、原第二十九条删除,删除内容为: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述议案现提请会议审议。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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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公司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增强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分析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制定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上述议案现提请会议审议。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全文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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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
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
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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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殊情况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未按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进行分红;或者出现不能进行
分红的特殊情况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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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现修订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
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
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20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且连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3)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元。
3.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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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
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
2.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特殊情况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未按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进行分红,或者出现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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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的特殊情况时,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
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
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现提请会议审议。
《公司章程》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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