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人员履历,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
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