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定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洋律师、高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做出决
议并于 2015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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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姓名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 12 名(其中现场表决 8 名,网络投票 4 名),代表股份 127,128,0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
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 议案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 127,115,6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选举 Vage Oganesian 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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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27,115,6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选举刘文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
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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