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 1.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保本型理财
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建设等需求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择机投资安全性高、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公
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8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
高、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