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鼎立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恒 D20150424896760109BJ-02 号
致: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
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收购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 2015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上证公函【2015】0537 号《审核意见函》(以下简称“《审核
意见》”),本所现就《审核意见》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释
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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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 9:重组报告书显示,2014 年标的资产开具的无真实交易背
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净额 7,873.54 万元。请补充披露上述问题是否构成本次
重组的法律障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报告期内鹏起实业存在开具无
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报告期内,鹏起实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具收
票人为洛阳顺易钛业有限公司、洛阳逐原经贸有限公司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
上述单位支付采购款,但申请开具的票据金额超过实际的采购交易金额。
根据《审计报告》及鹏起实业提供的银行凭证等资料,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鹏起实业开具的尚未到期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 5,500 万
元,其中开具给洛阳逐原经贸有限公司金额 3,500 万元、洛阳顺易钛业有限公司
金额 2,000 万元。
上述票据中的 500 万元已于 2015 年 5 月到期解付,3,000 万元将于 2015 年
6 月底到期解付,2,000 万元将于 2015 年 7 月到期解付。对上述无真实交易背景
的银行承兑汇票,鹏起实业已向银行存入了 100%保证金。
根据鹏起实业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但其目的
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鹏起实业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
他用途。鹏起实业在报告期内已经按照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
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鹏起实业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
任何实际损失,亦未因该等票据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自 2015 年 1 月起,
鹏起实业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具及使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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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无新增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鹏起实业在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反馈意见 10:报告书显示,交易对方北京申子和投资、深圳朋杰投资
等成立不足一年,上海三捷投资、东营玉昊隆光电等营业收入为 0,上海融川投
资等未编制财务报表。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的要求,披露交易对方的主要财
务指标,对于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没有具体经营业务或者专
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料。
另外,请补充披露上述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为张朋起、宋雪云、、张小平、张
力丹、陈斌、东营玉昊隆光电、王兵、邓建敏、上海融川投资、北京申子和投资、
深圳朋杰投资、上海三捷投资和刘奇,其中北京申子和投资、深圳朋杰投资、上
海融川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三捷投资、东营玉昊隆光电为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
本次机构交易对方中,上海三捷投资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7 日,不属于“成
立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没有具体经营业务或者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况,
其他机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控股股东
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北京申子和投资
北京申子和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朋起,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张朋起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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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41030319680816****
住所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最近三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是否与任职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单位存在产
权关系
洛阳逐原经贸有限公司 2009.8-2014.12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是
洛阳彤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11 年至今 执行董事 是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2013 年至今 总经理 是
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014 年至今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
合伙)
成都申和明通雷达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至今 总经理 是
北京明常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015 年至今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
合伙)
注:2014 年 12 月,张朋起将持有的洛阳逐原经贸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转让且辞去了
在该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
张朋起目前投资或控制的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出
序号 企业名称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资额(万元)
资本市场服务业
北京申子和股权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1 投资合伙企业 2,000 10%
投资咨询。
(有限合伙)
北京明常祥股权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2 投资合伙企业 2,000 10%
投资咨询。
(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朋杰
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
3 投资合伙企业 500 95%
管理等。
(有限合伙)
制造业
雷达技术、电子产品、通信设备、
成都申和明通雷 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
4 2,000 40%
达科技有限公司 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等。
(2)深圳朋杰投资
深圳朋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朋起之弟张鹏杰,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张鹏杰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10323197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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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陈村东二组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最近三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执行事务合
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5.03 至今 是
伙人
除担任深圳朋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外,张鹏杰无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关联企
业。
(3)东营玉昊龙光电
东营玉昊隆光电的实际控制人为李俊福。李俊福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俊福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7052319500116****
住所 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花园小区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最近三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玉昊隆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11 年至今 董事长 是
李俊福目前投资、控制的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出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资额(万元)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太阳能集热器、斯特林外燃机、电
机、机电机械产品的销售;合同能
源管理;太阳能光伏产品、光伏组
玉昊隆能源集
1 15,000 李俊福 90% 件、太阳能发电系统、节电器的研
团有限公司
发、生产、销售、系统安装及售后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玉昊隆能源集团 光伏太阳能工程设计、施工;光伏
有限公司 60%,北 太阳能及节能设备技术研发;电池
东营玉昊隆光
板及节能产品的销售。(经营范围
2 电科技有限公 1,000 京玉昊隆新能源
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
司 科技有限公司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40%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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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电机、节电器、机电机械产品的销
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的技
东营玉昊隆节 玉昊隆能源集团 术研发、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
3 能设备有限公 3,000 有限公司 90%,李 (经营范围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
司 俊福 10% 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专业技术服务业
东营玉昊隆节 合同能源管理及服务;电机、节电
玉昊隆能源集团
4 能服务有限公 1,000 器、机电机械产品的销售;节能设
有限公司 90%
司 备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
(4)上海融川投资
上海融川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曹光辉,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曹光辉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32719730103****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虹古路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最近三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
是否与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 任职日期 职务
存在产权关系
上海汇金资润典当有限公司 2012-2014 年 经理 否
上海瑞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4-2015 年 经理 否
曹光辉目前投资、控制的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出 出资比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资额(万元) 例
资本市场服务业
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
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
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上海佩展投资
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
1 管理中心(有限 100 30%
管理,(信息、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
合伙)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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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
基于以上核查情况及北京申子和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朋起、深圳前海朋杰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鹏杰、东营玉昊隆光电实际控制人李俊福、上海融川投资执行
事务合伙人曹光辉出具的声明,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
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与鼎立股份及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5%以上的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会计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三、反馈意见 12:重组报告书显示,朱靖雷、孙晖、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
方上海珀麓投资共同签署了《朱靖雷与孙晖、上海珀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关于上海珀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出资承诺函》,约定了上海珀麓
投资的后续增资安排。请补充披露上海珀麓投资的合伙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以及后续增资事项是否影响上海珀麓投资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情况。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珀麓投资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人情
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1 朱靖雷 97.5 普通合伙人 65%
2 童杰 22.5 有限合伙人 15%
3 汪冠春 15 有限合伙人 10%
4 张峰 15 有限合伙人 10%
合计 150 100%
2015 年 6 月 1 日,朱靖雷、孙晖与上海珀麓投资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珀
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出资承诺函》,约定:(1)孙晖以不低于 4,000
万元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向上海珀麓投资出资,用于上海珀麓投资
参与鼎立股份定向增发的股份认购交易,出资时间不晚于本次交易获得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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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核准之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2)朱靖雷对于孙晖的实际出资款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差额部分,在孙晖资金到达上海珀麓投资账户后 3 个工作日内,由
朱靖雷以货币资金出资。(3)若出现出资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朱靖雷、孙晖将
承担包括保证金及其他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违约责任参照《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九条的相关条款。
朱靖雷,男,身份证号为 31010419791219XXXX,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桂
林西街。2003-2004 任 Accenture 埃森哲咨询分析师,2004-2007 任 Roland Berger
罗兰贝格咨询高级咨询顾问,2007-2010 任 Trust Bridge Capital 挚信资本联席董
事,2010-2014 任 Shang Capital 嘉信资本执行董事,2015 至今为 Pros & Partners
澎湃资本合伙人,2015 年至今任上海珀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童杰,男,身份证号为 31010419830831XXXX,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永嘉
路。2005-2008 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经理,2008-2010 任 Roth Capital 罗仕
资本分析师,2010-2011 任 ARC China 宏弧资本高级投资经理,2011-2013 任
Envision Capital 维思资本副总裁,2013-2014 任上海恒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4-2015 任上海翱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至今为 Pros &
Partners 澎湃资本合伙人。
汪冠春,男,身份证号为 31010419840217XXXX,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武
康路。2012-2015 任百度公司项目经理。
张峰,男,身份证号为 42010519760606XXXX,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古
路。2002-2005 任 Roland Berger 罗兰贝格咨询高级咨询顾问,2005-2006 任 Rock
well 业务发展经理,2006-2007 任 TDF/KPCB 凯鹏华盈基金副总裁,2007-2009
任 Bain Capital 贝恩资本投资经理,2009-2011 任 Envision Capital 维思资本投资
总监,2011 年至今任深圳市盈信瑞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始股东。
孙晖,男,身份证号为 31010619700627XXXX,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
路。历任上海港务局客运总站工程师、香港美时文仪公司销售主管、上海国际卡
通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智联传播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龙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上海励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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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经核查相关当事方履历及无关联关系承诺函,上海珀麓投资的 4 名现有合伙
人及 1 名后续加入的合伙人与上市公司鼎立股份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
海珀麓投资《合伙协议》及《关于上海珀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出资承
诺函》,孙晖仅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其加入后虽然会依实际出资情况调整各方
的合伙份额,但上海珀麓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为朱靖雷,执行事务合伙人有
权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本次合伙份额调整不会影响朱
靖雷对上海珀麓投资的决策管理和日常控制。
四、反馈意见 14:重组报告书显示,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资产董事会成员
拟由 5 人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指定 2 人,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层 2 人,资产出让
方指定 1 人并任董事长。请补充披露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是否能够
形成有效控制及有效控制的依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经核查,由于标的公司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需要
履行军工保密资格变更审核手续,为避免影响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资产出让方
与鼎立股份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本次重组完成后董事会成员拟由
5 人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指定 2 人,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层 2 人,资产出让方指定
1 人并任董事长。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鼎立股份将持有鹏起实业 100%的股权。依据《公
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有权委任 4 名非职工代表董事,资
产出让方指定 1 人并任董事长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有效控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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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孙艳利
经办律师:
张立灏
经办律师:
吴娟萍
二○一五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