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5-01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上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5-012),并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会议。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36,522,40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1.347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85,60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82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 3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552,40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99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裘新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并主
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总裁诸巍先生主持,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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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2 人,董事、总裁诸巍先生和独立董事孙永平先生
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董事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王高潮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监事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副总裁
兼财务负责人李萍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预定程序逐项审议了六项议案,并听取了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全体股东 536,403,613 99.9779 117,888 0.0220 900 0.0001 通过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全体股东 536,393,913 99.9761 127,588 0.0238 900 0.0001 通过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全体股东 536,393,913 99.9761 117,888 0.0220 10,600 0.0019 通过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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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1,044,887,8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5,673,317.7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全体股东 536,369,713 99.9715 151,788 0.0283 900 0.0002 通过
5、关于 2015 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全体非关
10,433,613 98.8743 117,888 1.1172 900 0.0085
联股东 通过
中小股东 10,433,613 98.8743 117,888 1.1172 900 0.0085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
团回避表决。其中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89,533,681 股;上海报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36,436,319 股。
6、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含
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 2015 年度的业务报酬。
该项议案表决的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表决结果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全体股东 536,393,913 99.9761 117,888 0.0220 10,600 0.0019 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李俊律师和庞新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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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
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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