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6-20 14: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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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杨天均先生、孙早先生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的反应了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同意本次对 2015 年第

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切实维护公

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聘任王延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审议王延俊先生履历材料,我们认为王延俊先生具备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

条件和能力;王延俊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王延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免去罗晓东先生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免去罗晓东先生副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职务理由充分,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免去罗晓东先生副总经理及

董事秘书职务。 希望公司尽快按照相关规定选聘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推荐王延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王延俊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

有效;未发现王延俊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推

荐王延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最近一

次股东大会审议。

1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天均

2015 年 6 月 19 日

2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孙早

2015 年 6 月 1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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