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56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
定为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 5,360 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 321.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
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
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宁商终字第 761 号《民事
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28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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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该票据纠纷,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曾于 2014 年 7 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 2014
年 12 月撤回起诉。上述事项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31 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
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
述事项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18 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 213 号民事裁
定书,并裁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票据纠纷案。上述事项详见公司
2015 年 4 月 30 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二审裁定情况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一审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
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
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又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
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本案中,案涉票据在办理质押贷款的过程中相关经办人员
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上诉,维持一审裁
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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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5)宁商终字第 761 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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