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金控: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6-18 14: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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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方分别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

认购合同>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赵伟平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

营运资金将有大规模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有明显降低,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将

显著提高,财务指标更为稳健。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可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幅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为实施公司

进一步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资金基础,增强公司未来的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

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

万载县长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里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北京市东方银湖科

技有限公司、东营国际金融贸易港有限公司和银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北京市东方银湖科技有限公司、银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东营国际金

融贸易港有限公司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认购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关联方利益的议案时关联董

事均按照规定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

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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