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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市全杜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宝诚投资股 份 有 限公 司
2● 年庋股 东大会 的 法律 意见书
"4年
致 :宝 诚 投 资股份有限公 司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下 称 公 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下 称“《股 东大
证券 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 “ ”
会规则》 )的 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下 称 本所 )接 受 宝诚投资股份有
“ ” (下
限公 司 (下 称 公 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参加 了公 司 2014年 年度股 东大会
“ m)并 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称 本次股 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公 司幸程 、公 司董事会为
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作 出的决议及公告丈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丈件 、出席会议
股 东及股 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 必要 的丈件和资料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 东 大会的必备 丈件予 以公告 ,并 依 法对
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本次
股 东 大会相关事项 出具如 下法律 意见 :
一 、本次股东 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
经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 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
会 ,并 在 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 了 《宝诚投 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召开 20"4年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和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4
地 .点 、
年年 度股东 大会的延期公告》的公告。上述通知就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审议 事项、参加人 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 出了说明。
20"5年 0月 亻7日 ,本 次 股 东 大会 按 前 述 公 告 的 时 间、地 .点 召开 ,并 完成 了
公 告 所 列 明 的议 程 。
综上 ,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 法规、 股
东大会规 则》和公 司幸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4人 ,所 持(代 表)股 份数为
"2,G57,378
股 ,占 公 司总股份的 20.05%。 经本所律师核 查验证 ,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丈件 。鉴于网络投票股 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因 此 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 票股 东资格进行
核查及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 、法规、规范性 丈件及公 司
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 ,本 所律师认 为,上 述参会人 员均有权 或 已获得合 法有效的授
权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其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丈件及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除 上 述股 东及股 东代裒 外 ,公 司部 分 董 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 员和 本所律 师
出席 了会 议 。
本 次股 东 大会 由公 司第九 届董 事 会 召集 。
经核 查 ,本 所律 师认 为 ,上 述 出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人 员的 资格 及 召集 人 资格 合
法有 效 。
三 、 本 次股 东 大会 表 决程 序 、表 决 结 呆
本 次股 东 大会 审议 了 以下 议 案 :
1、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年度报告全丈及摘要》
2、 宝诚投 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4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4年 度财务决箅报告》
5、 《 公司201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o、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4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 《20日 4年 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8、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 会 20亻 4年 度屐职情况报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裒决,网 络
会议投票结呆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呆符合 《股
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
章程 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 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呆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 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丈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本 页为股 东 大会 见证 意 见之 签 字 页,无 正 丈)
经 办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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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玲
二⊙一五年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