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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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2015年6月26日上午10:00
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张利君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会议议程及须知;
二、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向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五、股东代表发言或询问;(若有)
六、对有关询问进行回答;(若有)
七、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八、宣读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
十一、散会。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 会 秘 书 处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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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高效有序的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决议案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议案是: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向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议案三、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
议案》
二、议案一、二、三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每张表决票注明
股权数。执行表决权时在各项议案表决意见栏内同意划“√”;反对
划“×”;弃权为空白。每种意见均代表本人(或授权人)的全部股
权数。表决票添好后按顺序将其投入投票箱内。
三、表决票统计由人工执行,律师监票。
四、参加会议的所有股东均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投票权等
各项权利。
五、股东在大会上提出质询时应在规定的质询时间(大会中间休
会前),根据大会议程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交至秘书处,董
事会将予以答疑,与议程无关的内容,董事会可以不予受理。
六、大会将安排股东代表自由发言。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6月26
日10:00 以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说明发言内容。由大会秘书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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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会主席团安排发言。每位代表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发言总时间
限制在30分钟内。大会主席团将安排股权数量大的股东优先发言。未
在规定时间内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的股东,不得发言。
七、参加会议的每位股东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
会纪律和大会议事规则,大会期间不得在会场上大声喧哗、乱扔杂物,
自觉维护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共同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
八、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 会 秘 书 处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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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3 月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公司不再从事医药工业业
务,主营业务已经变更为医药批发、医药零售等医药商业业务。公司
于 2015 年 2 月 3 日、2015 年 2 月 5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 201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 2015-010 号)、《关于 201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临 2015-013 号),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发
生了变更,现将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此
项议案的表决,会议以 6 票同意,3 票回避,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
表决结果通过了此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
已与独立董事邵蓉女士、王元庆先生、王栋先生沟通并获得认可,并
出具了《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调整事前认可
的意见函》。
根据交易规则,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此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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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专项独立董事意见,认为:
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调整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公
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关联交易
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前次披露的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占同类业 占 同 类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
2015 年 预 2014 年 实 际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务 比 例 业 务 比 年实际发生金额差
计金额 发生金额
(%) 例(%) 异较大的原因
哈药集团股份有 本年预计向关联人
向 关联 人购买原 5,000.00 7 789.87 0.99
限公司 购买原材料增加所
材料
小计 5,000.00 7 789.87 0.99 致。
哈药集团营销有
140,000.00 75.27 111,421.84 64.08
限公司
向 关联 人销售产 本期关联方预计销
哈药集团股份有
品、商品 5,000.00 2.69 3,741.26 2.15 售增加所致。
限公司
小计 145,000.00 77.96 115,163.10 66.23
接 受关 联人委托 哈药集团股份有
8,000.00 100 - - 本期预计会发生向
代为销售其产品、 限公司
关联方采购产品的
商品 小计 8,000.00 100 - -
业务。
合计 158,000.00 - 115,95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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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后的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本年年初至 本次调整后
2015 年 预 占同类 披露日与关 2015 年预计 金额与调整
关联交易
关联人 计金额(调 业务比 联人累计已 金额(调整 增减金额 前预计金额
类别
整后) 例(%) 发 生 的 交 易 前) 差异较大的
金额 原因
哈药集团股份有 由于重组导
21,000.00 2.77 7,370.42 - 21,000.00
限公司 致公司主营
哈药集团营销有 业务性质发
向关联人 14,000.00 1.85 5,434.62 - 14,000.00
限公司 生了变化,因
购买商品
此对向关联
小计 35,000.00 4.62 12,805.04 - 35,000.00 人购买商品
重新预计。
向关联人 哈药集团股份有
55.00 0.01 11.30 5,000.00 -4,945.00
采购各种 限公司
原材料 小计 55.00 0.01 11.30 5,000.00 -4,945.00
接受关联 哈药集团股份有
- - - 8,000.00 -8,000.00
人委托代 限公司
为销售其
小计 - - - 8,000.00 -8,000.00
产品、商品
哈药集团营销有 由于重
30,500.00 3.57 30,489.01 140,000.00 -109,500.00
向关联人 限公司 组导致公司
销售产品、 哈药集团股份有 主营业务性
2,100.00 0.25 1,684.75 5,000.00 -2,900.00
商品 限公司 质发生了变
小计 32,600.00 3.82 32,173.76 145,000.00 -112,400.00 化,因此对向
关联人销售
合计 67,655.00 8.45 44,990.10 158,000.00 -90,345.00 商品重新预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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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2015 年预计金额(调整前):公司重组前身“哈药集团三精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于 2015 年 2 月 5 日披露过的 2015 年度全年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具体详见《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补充公告》(临 2015-013 号)。
2、2015 年预计金额(调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规定,由重组置出资产 2015 年 1-3 月份关联
交易实际发生额及人民同泰 2015 年度全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汇
总而来。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名称: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
注册资本:191,748 万元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商城隆顺街 2 号
主营业务:购销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剧毒品);按外经
贸部核准的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以下仅限分支机构:医疗器械、制
药机械制造(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医药商业及药品制造、纯净
水、饮料、淀粉、饲料添加剂、食品、化妆品制造、包装、印刷。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74.82%
的股份。该公司信誉良好,根据其财务及经营状况分析,具备充分的
履约能力,对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款项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很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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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名称: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君
注册资本:1,800 万元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368 号
主营业务:批发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销售
保健食品
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为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方,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50%的股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定价政策: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以自愿、平等、
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定价依据:
1、商品采购价格: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商品采购同与非关联方
之间的商品采购在采购方式和采购定价原则基本是一致的,根据各关
联方采购数据以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况。
2、商品销售价格: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同与非关联方
之间的商品销售在销售方式和销售定价原则上基本是一致的,结合公
司销售价格体系和各关联方销售数据以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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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做到优势互补,降低采购成本,扩大经营规
模,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不会因
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销售商品等业务系日常经营所需。
2、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价
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而是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的整体利益。
3、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经营范围产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上述日常关
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不
会出现关联方控制公司的采购、销售等环节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因此,日常关联交易的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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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向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现状及资金需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哈药集团
医药有限公司将通过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向控股股东哈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总额为壹亿壹仟万元,委托贷款利率
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本次申请的委托贷款主要用于补
充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流动资金。
此次委托贷款事项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审议和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年度内委托贷款累计金额已达到需经
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为此本议案将提交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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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进行了名称变更,现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具体内容已于 2015 年 6 月 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后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以审议。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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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和《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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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及其调整
或变更;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
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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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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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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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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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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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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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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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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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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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
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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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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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上交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
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
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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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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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董
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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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审计、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
人。
第六条 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决
定事项的监督、执行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
程》、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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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限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决定资产抵押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决定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单笔贷款、担保事
项;董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数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高于 3000 万元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前款所述对
外投资的类型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
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权和实业的投资;法律
法规允许的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行为;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它类投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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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十条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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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
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内容明确、材料充分的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传、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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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
间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以及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需要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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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董事的认可并将该等变动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监事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根据
实际需要可要求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
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在审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时,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题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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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召开、通过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
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一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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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
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
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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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 10 年。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
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
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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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四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
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
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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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附件3: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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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
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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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采取专人直接送达、传
真、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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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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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同泰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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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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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
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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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授权委托书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 反 弃
号 意 对 权
1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调整的议案
2 关于向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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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
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
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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