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17 10: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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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5-032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851 号)的许可,公司向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813,16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78 元/

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 512,662,773.58 元。2015 年 6 月 3 日,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269 号《验资报告》。

根据验资报告,截止 2015 年 6 月 3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

币 512,662,773.5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0,048,679.24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2,614,094.34 元。目前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201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

交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上海银行真北路支行、宁波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序 账户金额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号 (万元)

交通银行上海自 上海界龙实业集

1 310066137018800017788 14,000

贸试验区分行 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上海黄 上海界龙实业集

2 70110122000117333 24,000

浦支行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真北路 上海界龙实业集

3 03002609532 11,466.28

支行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上

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上海银行真北路支行、宁波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分别为“乙

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分

别用于甲方归还银行贷款、投资支付扬州界龙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扬州名都

二期商业项目开发资金、支付收购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界龙名都置

业有限公司 40%股权转让款及项目审计费、验资费、律师费、指定媒体的公告发

布费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畅、朱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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