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6-17 1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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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独立意见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l、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

象朱殿忠等13人己因工作调动、辞职、被解雇等原因从公司离职,己不再满足成

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9.05万份股

票期权终止行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朱殿忠等13名激励对象己获授予的股票期

权终止行使的行为合法、合规。

3、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达到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首批授予数量,并同

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间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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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实施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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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穴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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