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 2015-024 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5 月 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24,178,97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208,948.85 元。本次不
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
化。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由公司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475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持股期限是指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
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2、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其中,国网四川省电
力公司、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袁武、张春燕
电话:0825-2210017、0825-2210081
传真:0825-2210017、0825-2210089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 88 号
邮编:629000
七、备查文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