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5)第126号
致: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力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张琦、蒋政村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下午14:30在浙
江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1255号四楼会议室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
分别刊载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15日下午14:30在浙江湖州市德清
县雷甸镇白云南路1255号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许树根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48,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08%。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15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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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张 琦
蒋政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