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并就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及为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8 亿元,将主要用于“互联网+”
综合服务平台及珠宝行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上述项目符合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
要,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稳定性。除上述项目外,17.65 亿元募集资
金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至更稳健水平,财务结构得
到改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
相关议案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明确了股东的回报规划安
排和股息分配原则,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
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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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2.3 亿元贷款提
供担保
1、公司持有被担保公司深圳东方金钰 10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且该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为深圳东方金钰在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1 年期人民币 2.3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担保行为不属于违规
担保;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关于为子公司云南兴龙珠宝向平安银行昆明分行 7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
1、公司持有被担保公司云南兴龙珠宝 10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且该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为云南兴龙珠宝向平安
银行昆明分行申请 3 年期人民币 7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
金使用的合理需要,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担保行为不属于违规
担保;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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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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